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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安阳锦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安阳市机关事务物业发展中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金色维也纳小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物业基本情况
“金色维也纳小区”位于安阳市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东南角,规划用地4.07公顷,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住宅套数1091户,底层商业约20户,高层住宅8幢,地下车位340个,电梯38部。
第三条
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 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 房屋建筑共用部位质量保证期限后的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房屋共用设施设备质量保证期限后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质量保证期限后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公共用路灯、沟渠、第十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业主规约并将其作为房屋租售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遵守;
2、审定乙方拟定的物业管理制度;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4、审定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5、委托乙方管理的房屋、设施、设备。如存在质量问题,按以下方式解决:
(1)负责返修;
(2)委托乙方返修,支付全部费用。
6、甲方移交物业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7、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和维修保养的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8、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9、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和质保期内的遗留问题;
10、协助乙方做好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11、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乙方权利义务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设备运行:运行正常;
3、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维护经常化,维修及时;
4、公共环境:定时清扫公共区域垃圾,日产日清;
5、绿化:养护花草树木,定时修剪,各类植物长势良好,保持完美的绿化景观;
6、交通秩序:道路通畅,车辆停放有序;
7、公共秩序维护:24小时值班巡逻、门卫值班制度;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满意率达到98%以上。具体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物业管理方案»。
第六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智能化运行费
1、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纳,高层建筑 元/月*平方米(接管前根据小区实际情况核算经双方商定或招投标价格收取);电梯运行费 0.35 元/月*平方米。(电梯保修期内免收运行维护费;电梯电费、保洁费由入住业主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收取);
2、智能化运行维护费质保期限满后开始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3、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年结合管理成本协商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
4、业主应于发出«入住通知书»之日起缴纳其物业管理服务费,报改造、更新计划,甲方审核后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专项维修基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续筹按«安阳市住宅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合同第十八条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与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未能达到约定的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与甲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
甲乙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可提前终止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给对方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给与补偿。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甲方向乙方移交物业时应提前15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15日内安排接管时间并书面告知甲方。
第二十六条
合同期限满后,乙方全部完成合同并且管理成绩优秀,大多数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反映良好,可续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商定后进行补充,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建筑质量、设备设施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作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