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_合同法总复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6: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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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8到18周岁未成年,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有效:

1、纯获利合同

2、与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3、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的合同

效力待定;不符合以上三类情况;

1、相对人催告

2、相对人撤销

3、法定代理人追认

4、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沉默未做表示 无权代理的效力

1、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追认)

2、善意相对人撤销(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作出)

3、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和相对人有约束,代理人无责任)

4、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沉默未做表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驶条件及效力

条件:

1、债权合法

2、债务人履行迟延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姿势的债权 效力:在我国,行使代位权具有优先受偿效力。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2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情势变更的条件及效力

条件:

1、缔约双方将一定事情作为合同的基础

2、作为缔约基础的客观情况在缔约后发生异常变化(合同成立后,履行前;重大变化;不是双方的过错;不可预见;维持合同效力明显不公或达不到合同目的;法律没有做出规定)

效力:

1、变更(情势变更发生后,如果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达到变更目的,当事人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变更合同。)

2、解除(只有合同的变更是不可能的或者合同的部分履行(因为合同变更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而言是不能承受的,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才可以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及效力 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有先后履行顺序

3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却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还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效力:

1、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拒绝履行;如果正在履行,可以暂停履行

2、及时通知对方,向对方表明中止履行的意思,还可以提出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期限

3、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4、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时可以认定对方构成先期违约,先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抵消条件及效力

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的债务为同一种类(通常为金钱之债)

3、双方债务履行期均已届满

4、双方债务均为可抵消债务(禁止扣押或强制履行的债务;故意侵权而产生的债务;约定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不得已后来取得的债权抵消;被抵消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合同性质不能抵消,如劳务合同;合同规定不能抵消)效力:

(一)双方的债务于重合范围内对等消灭。1 双方债务数额相等的,全部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的,数额少的债务全部消灭,另一方债务未消灭部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负有履行义务。

(二)抵销具有溯及效力首先,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双方均有主张抵销的权利,此时应为最初得为抵销之时,即使主张抵销的实际时间晚于此时亦同

其次,双方互负债务不能同时到期的,应以主张抵销的当事人得为抵销之时为最初得为抵销时,双方债的关系消灭溯及于此时 违约责任相对性的典型表现

违约责任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承担,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承担或不能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1、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由违约方承担责任。2 未向约定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仍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的特点及其对违约责任的影响

特点:

1、合同成立以后发生的2、外来情况

3、不能预见

4、不能避免

5、不能克服 影响:(2)不可抗力造成永久不能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合同法§117I)

造成全部不能的,全部免责;造成部分不能的,能履行部分仍应履行。(3)不可抗力造成一时不能履行的,在影响消除后,仍应继续履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及解决方法 某一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受害人只能请求加害人承担其中一种责任。由同一当事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引起 2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合同法§122)3 同时符合两种责任构成要件 4 两种责任彼此间是相互冲突和矛盾的不能相互吸收或取代。责任承担人和权利请求人都是同一的 解决办法:1 请求权自由竞合说

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责任。

※合同法§122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反对理由是:

(1)由受害人选择可能影响法律适用。

在传统诉讼标的理论的影响下,我国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仍然是以实体法为依托的实体法请求权。允许受害人选择行使请求权,其实即选择了法院赖以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这是法官的责任,不能为当事人左右。(2)由受害人选择可能违反法律原则。

如当事人通过特别约定排除侵权责任的适用,就可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当事人的选择,也可能违背法律目的。

(3)由受害人选择行使请求权效果欠佳。从司法实践来看,受害人通常不知道如何选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有的作出选择后反复变更,有的干脆拒绝作出选择。这样,法律赋予受害人的选择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毋宁说是一种责任。

《合同法解释

(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问题:管辖权异议 论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特点:有一方事先拟定;重复使用;在缔约时未与对方协商

产生:格式条款通常由具有强大交涉力量的企业使用,当事人之间存在显著的交涉力量不平衡(inequality of bargaining power)。

(二)由于合同法规范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以合同自由为核心的任意性规范,格式条款曾经被广泛地用来规避法律规范,制作由对方承担一切风险和不利的合同。

(三)与传统的自由协商相比,格式条款具有节省时间、减少纷争和花费的优点。

(四)格式条款可以对法律上规定不足的交易类型进行更为清晰的调整,从而改善交易风险的可预测性并使大规模的同类交易合理化和简单化

订入合同:

1、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公告

3、提醒注意

4、说明 无效:

1、免除自己的责任

2、加重对方的责任(让消费者承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明显超过合理数额、让消费者承担本应由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等)

3、排除对方权利(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选择合同争议解决途径的权利等)

4、扩大自己的权利(单方解释的权利)解释:

1、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2、做出不利于提出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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