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登记办事指南6.20_公司设立登记办事指南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5: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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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登记办事指南 办事流程

网上办理:-> 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现场审核-> 发放营业执照方式

身份确认-> 网上填报-> 系统生成申报文书-> 网上签名-> 网上审核-> 发放营业执照 现场办理:

提交材料-> 现场审核-> 发放营业执照 受理条件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监督途径

010-12315 联系方式

010-11616611(点击详情)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北京市工商局或各区工商分局(点击详情)办理地点

点击详情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个工作日。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服务对象

企业

一、合并形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后存续,被吸收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归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各公司解散。

二、内资公司合并登记

(一)合并后存续公司的类型

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可以自行选择重组公司类型。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选择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类型。

(二)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份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数额由合并协议约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合并各方之间存在投资关系的,计算合并前各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之和时,应当扣除投资所对应的注册资本数额。

因合并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股东(发起人)的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由合并协议约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合并涉及出资比例、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额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经过批准。

(三)办理公司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合并协议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先行办理清算的除外。

2.因合并新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或存续公司新增的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前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登记前报有关部门审批,凭有关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办理登记。

3.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应当在合并协议中载明其他持有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方案。处置方案中载明通过股权(出资数额)转让或者减资方式退出的,应当在公司合并前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转让股权(出资数额)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处置方案中载明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的,可以在公司合并后办理股权(出资数额)所在企业的股东(合伙人)变更登记。

4.因公司合并申请办理公司登记,自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后,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企业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5.公司办理合并登记时,可以一并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相应变更登记材料。

提交材料:

公司因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除按照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有关要求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各方签署的合并协议。合并协议应当包括: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后公司的名称,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解散公司分公司、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的处置情况,签约日期、地点以及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合并公告应当包括:合并各方的名称,合并形式,合并前后各公司的注册资本;

3.合并各方公司关于通过合并协议的决议或决定;

4.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7.因合并办理公司设立、变更登记的,提交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

(四)办理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持有股权所在企业的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材料:

根据合并协议,解散公司注销后其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出资数额)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被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除按照有限责任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所提交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合并协议复印件;

2.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3.因合并存续或新设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办理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所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提交材料:

解散公司注销后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公司申请该分公司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下列文件、证件:

1.《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分公司备案申请书)》(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

2.《指定(委托)书》;

3.合并协议复印件;

4.新设或存续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载明合并情况的解散公司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6.因合并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分公司营业执照。

三、外资企业合并登记

(一)合并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合营各方投资者必须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缴清出资、提供合作条件且已实际开始生产、经营。

(二)合并后存续企业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存续企业仍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三)合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合并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合并后,存续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企业注册资本之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后,存续企业仍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为原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额根据拟合并的股份有限公司每股所含净资产额折成的股份额与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额之和。

(四)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合并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采取吸收合并形式的,存续企业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存续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仅限于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企业提供);

3.合并协议各方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合并的决议;

4.合并协议各方签署的关于企业合并的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

合并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2)合并后企业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3)合并后企业的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4)合并形式;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

(6)职工安置办法;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9)签约日期、地点;

(10)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5.公开发行的报纸登载的公告的报样;

6.合并后的企业合同、章程;

7.合并协议各方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合并协议各方的债权人名单;

9.因合并而注销的合并方的注销证明;

10.《指定(委托)书》;

11.因合并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交相应的文件、证件。

采取新设合并形式的,新设企业除提交上述2、3、4、5、6、7、8、9、10项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温馨提示:

1.上述提交材料中涉及的申请表格均应提交登记机关制式格式的申请文件,您可到就近工商部门领取或登陆我局网站下载。

2.所有提交的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3.未明确提示可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文件原件。提交复印件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4.除了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外,您还可以选择通过网上申请的方式提交材料。请登陆我局网站gsj.beijing.gov.cn,点击“网上登记”模块,注册用户后按照网站指导逐步填写。我们的工作人员将在网上为您先行审查材料是否齐备,并详细指导您如何进一步修改完善。

5.鉴于部分分局业务量较大,为了减少您的等候时间,除了现场直接办理外,我们还为您提供预约办理的方式。各工商机关的具体预约方式请您拨打属地工商部门的咨询电话详细了解。(咨询电话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最后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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