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对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_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改进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55:5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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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对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改进”。

改进对建设市场及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有形建设市场,实施“阳光合同”机制,制约违法合同的产生。

把合同管理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之内,并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对待,从而净化建设市场的合同环境,避免无效合同、违法合同的产生,提高履约率,进而进一步净化建设市场秩序。

(二)加强建章立制工作,完善管理制度。

(三)、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各司其职,综合治理。

参与监管的各个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责各自对市场进行管理,形成统一有效建设市场合同监管体系的重要保证。

(四)、严格招标过程的管理。

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以查处串通招投标等非法行为为突破口,实现监管职能到位。一是实行年度备案登记制,严把入口关。

凡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扣分并网上公示,记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清出招投标市场。二是实行人员身份识别制和其它证件查验制度。明确要求法人授权代理人为在本公司注册的项目经理,并提供投标单位为该代理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上年度社会保障金凭证,同时对参与投标的企业项目经理的真实身份进行身份证识别,对执业资格进行严格的网上审查。

三是采取往来资金转账制。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投标保证金采取基本帐户往来转帐方式,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汇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帐户,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提交。招标完成后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退回原帐户,中标单位的工程款也直接转入其备案时所提供的基本账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从而以此来进一步限制借用资质。

四是变资格预审为“后”审,改变过去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预审”的做法,原则上一律实行“资格后审”。

(五)、加强工程中标后的监督管理。对中标的工程,建立了一套长效的监督检查机制,会同纪律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对300万以上工程采取定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形式进行施工现场检查。

一是加强施工合同管理,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企业去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施工承包合同予以严格审查备案,确保合同与招标结果一致,确保其施工管理班子与招标结果一致;

二是严查施工人员到位。项目经理及“五大员”一律实行押证施工,一名项目经理原则上只能负责一个与其等级相适应的工程,不得同时兼管多项工程。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前,中标人必须将项目负责人及“五大员”的执业资格证书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暂管,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严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施工人员与中标人员一致,中标人员与备案人员一致。投标文件中的主要管理人员确需更换的,必须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并报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批准。

三是严查转让或肢解转包中标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自行组织完成主体结构施工,不得违法分包。业主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业主单位认可。

四是加强对招投标项目资金的监管。工程进度款接受财政监督后直接转入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严格控制直接拨付现金,严禁招标人直接向投标人注册地基本帐户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拨付项目资金。

(六)、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诚信奖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充分发挥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舆论监督和市场导向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七)、强化监督手段。

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从事纪检监察、公检法司工作及新闻媒体人员等为特邀监督员,参与对重大招投标活动的现场监督及重大招标决策的制度,并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完善制度,提倡合法分包。鼓励发展专业工程分包企业和劳务作业分包企业,提倡分包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交易,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分包工程交易功能。

(九)理顺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多部门齐抓共管。

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牵头,监察、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标后监督小组,牵头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十)发挥业主在防止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现象发生的重要作用。

(十一)搞好监督信息管理。

监督信息管理薄弱工,监督信息少,项目受监情况、质安监管情况等都要及时进入网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自我考评情况(原《警示制度》执行情况)、各阶段执法检查情况、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等都要形成汇报材料及时报送市站。

(十二)、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项目管理

1、项目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应按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确保工期按时完工。要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

项目法人应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人脸识别考勤系统,强化对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管理,并按规定对施工、监理单位有关管理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勤监督,特别是监督各施工项目部严格落实项目经理及“五大员”实名制管理和考勤。

(十三)、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规范项目造价管理

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检察院须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取消或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资格。

各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现场的动态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工程质量监理不到位、拖延支付工程款、拖延竣工结算等违法、违规和违约行为;业主方建立健全内部监 3 控机制,努力形成外部监管和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促进合同全面履行,营造诚信经营、忠实履约的市场环境。

严格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管理,严防低价中标高价结算。

(十四)、加强标后监督管理,严查资质挂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不履行投标承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重拖延工期的施工单位及建造师,在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投资建设项目的投标。

(十五)、建立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为强化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采取在市政、道路工程中先行试点,对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形式引进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第三方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县重大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对各参建单位的履责情况、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受任何部门干预,独立开展监管工作。

要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推进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突出重点项目和关键环节监管,常抓不懈。

通过召开工地例会,举办民工安全培训学校、开展“质量安全知识下工地”活动等方式开展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民工安全意识。

改进监管方式,切实提高监管效能;采用摇控、视控等先进手段进行监控;加强过程控制,强化施工现场管理

(十六)严把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关。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监理员、资料员、见证取样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质量安全有关的施工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坚持事前预控、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设计文件图纸逐级会审制度,重点工程由总工程师、主管工程师审核,一般工程由专业工程师审核,每份图纸必须经过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操作程序、施工工艺,坚持“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业,实行先试验、后示范的样板工程引路制,强化现场检测管理,使每个技术环节都处于受控状态。

(十七)强化动态监管。

加强建设类企业尤其是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暂扣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所有在建项目停工整改,对发生较大事故的,还要同时暂扣、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组织对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资质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

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监控,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组织开展全县建设工程项目综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企业和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十八)推行差别化监管。

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和不良行为记录较多的企业、个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其行为即时与企业的招标投标和资质管理挂钩,使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制,促进企业自我约束、自我规范、诚信经营。

(十九)强化重点区域和薄弱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对各类园区、招商引资、城乡结合部、乡镇工程等要全面覆盖,进行重点检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在安全报监和质量报监环节,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登记造册,对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查,确保重大危险源全部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二十)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清出制度。

要把市场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纳入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凡是工程质量安全行为较差的,要及时对其资质资格和投标资格作出限制,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多次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不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坚决清出建筑市场。对采取带资、垫资、5 合作开发等形式参与工程建设的企业尤其是外地进入施工企业要严格管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清除市场。

(二十一)完善应急管理机制。

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登记、建档等工作,建立应急救援资源定期报备制度,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能随时调用。组织开展建筑施工防火、大型设备损毁等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安全生产预警机制,逢节假日、重大节日等敏感时间以及高温酷暑、暴雨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及时发出预警通知。

(二十二)分工负责

合同分包监管。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依法可以分包的工程,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依法签订分包合同。(责任单位:招标站)强化巡查监管,全面掌控建设工程动态

1、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监管。

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验证核对,重点查处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情况,发现问题责令纠正;问题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改。(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2、施工过程监管。

对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责任单位:质监站、安监站)

3、工程变更监管。对建设单位提出,经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签章认可后报请备案的工程变更,予以监督检查。(责任单位:招标站)

4、竣工验收监督。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责任单位:质监站)

(二十三)强化违法查处,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

1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等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未经竣工验收或验 6 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决(结)算的;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因管理不当,造成工程严重滞后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招标站)

2、施工单位有转包、资质挂靠和违法分包行为的;现场项目负责人(监理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或在某单位任职、兼职的;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串通,欺骗、隐瞒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签证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安全标准操作,不落实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提交竣工报告并移交完整资料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施工单位挪用工程款或拖延施工人员工资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的;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报告的;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监督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

3、查处中介机构以下违法行为:工程造价和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的,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不按规定随意变更、降低设计要求,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审查机构未按规定承接业务,不按有关法律、标准、规范、规定及规划设计条件审查的;未按规定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盖章或出具虚假内容报告的;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超越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和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检测人员未取得岗位证书、未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伪造检测数据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责任单位:建筑业管理科、法制监察科、质监站、安监站、招标站、审批科)

(二十四)实行联合检查制度。

对列入重点监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定期进行联合抽查,现场联合抽查的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招投标、合同备案及履约、监理履责、劳务人员工资及安全文明措施费支付、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执业人员资格、各方主体资质等。

(二十五)建立联动执法机制。

相关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对违法违规行为在采取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限仍难以制止到位时,相关监管部门应及时报建筑业管理科启动联动执法机制。建筑业管理科要将企业违法违规情况通报相关科室和单位,并组织实施联合执法行动,责令责任主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十六)处理各环节问题,综合治理。严格资质审查,把好建筑市场准入关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参与基本建设全过程的各单位的资质审查,严格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用户监督

用户是建筑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从住户中推选有一定建筑技术及建筑管理经验的人成立“住户监理小组”,监理小组发现施工中施工企业违反合同规定,粗制滥造,有权通告施工企业改正或暂停施工,开展工程质量有奖举报活动,举报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构建防范与查处的工作体系建立。

工程现场、保险市场、建筑市场三场合作,形成一组良好的市场调节机制。现场预控层面,加快职业责任的三个转变,实现数字化工地,各个单位对各自负责的环节承担责任,检测机构对来样负责、对现场检测对象负责,监理单位对业主负责、对整个工程负责,形成现场预控诚信链。

完善具体的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单一现场监督要走向综合监督,由工程实体向参建各方行为延伸,各方责任人的质量管理责任应上升到社会责任,由营造过程质量行为向控制竣工备案后质量责任延伸。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工期的关系建设施工项目进度应与质量安全相协调,工期进度的有效控制与质量安全的程度有比较密切的关系,因此,控制工期是保护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的途径。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

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

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

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

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

改进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

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

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对策2.1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全面质量监督管理的告知制度,提高建筑工程监督执法的社会及行业内的高透明度,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

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项目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和鞭策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受监督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规则约束性,使其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2.2 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加强监督执法的科学性。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全方位的集体监督机制,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3 建立预先预警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和谐服务严格执法。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预警,把质量问题控制在萌芽和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对于不可避免的质量问题,尽最大可能控制在最小范围。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4 建立行为监督与事实监督并重的质量监督运行机制,实现从单一事实监督向工程建设各方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并特别注意工程建设各方的衔接部分的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行为以及其结果,即工程产品质量,均列为监督对象,将工程建设参建各方推向工程质量责任第一线,划清各方衔接的质量界限,分清责任,通过日常监督、监督巡查与结构工程季度大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全要素实现全覆盖的监督。

建立和推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公告制度,提高全体建设单位的质量意识。

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以工程质量为中心的质量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充实必须的测试手段。

1、改进质量监督管理方法和手段。

一是重点项目设立专项监督小组,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指导把关。一般项目采取巡回监督,逐步改变对每一个工程项目都平均使用监督资源的常规做法,以优势力量抓住重点环节和薄弱环节,逐步实现分类监督的新模式;

二是实行监督对象差别化。按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资质、人员及设备,诚信程度不同区别对待。

2、加大对工程巡查和抽查力度和频率。

为改变目前人员被动地预约检查的一面,突出以巡查和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组织定期不定期检查。质量监督与巡查交叉进行,互为补充,提高成效,以便更真实、准确地掌握工程质量状况。

3、突出对主体结构质量的监督。主体结构的优劣涉及公共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危。

4、开展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

影响了社会的诚信与和谐。使建设工程各方形成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诚信服务的管理理念。

5、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引向深入。

为有效抑制质量问题的发生,减少因质量缺陷而产生的投诉,提高居民对住宅工程质量的满意度,我们推行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6、加强对监理企业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投资利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工程质量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

1、施工前的监督管理对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对有关设计、勘察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勘察单位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的监督,重点是放在对设计、勘察文件的审查监督把关上。

二是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重点是施工招投标的监督,实现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的有效结合。

三是对合同文本的监督,重点是施工合同的监督,把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落实到合同条款中。

2、施工中的监督管理施工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围绕三大分布的现场监督,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巡回闭环监督管理,三大分部: 即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

3、竣工后的监督管理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是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督管理。首先要保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低劣工程对国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影响。其次是把装修、维修和维护的质量监督纳入建设工程全寿命质量监督管理的范畴。

四、完善质量监督手段,加快监督信息化进程,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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