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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文
件
陕室装协发(2010)05号
关于对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及安全认可证进行2010年度年检的通知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装饰协会):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3)56号文件、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陕室装协发(2004)9号文件和省工交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陕工交发(2007)122号“关于加强室内装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兹决定对全省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安全认可证进行二0一0年度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从二0一一年元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资质等级证书年检的有关事项:
1、年检范围:
凡于二0一0年六月底前由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均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年检。
2、年检机关:
甲级资质年检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初审盖章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进行年检;乙级和丙级资质年检由各设区市室内装饰协会(装饰办)初审盖章后,报省室内装饰协会进行年检;省属装饰企业(指直接在省室内装饰协会办证的注册地址在西安企业)直接到省室内装饰协会年检。
3、年检企业应提交的资料:
①年检企业自查报告。②资质年检表一份(见附件)。
③二0一0年已竣工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设计中标合同与质量验收报告。
④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全部副本。⑤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⑥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施工员、质量监督员、预算员上岗证复印件(三大员按施工企业资质等级须达到:乙级企业12人以上,丙级企业6人以上,丁级企业3人以上)和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按施工资质:甲级企业甲级项目经理5人,乙级企业5人,丙级企业3人,丁级企业1人);中国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设计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按设计资质:甲级企业高级3人,中级10人;乙级企业高级1人、中级6人;丙级企业中级3人、初级3人)。
⑦企业有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情况说明,已参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上岗培训的企业请提供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⑧企业有无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
⑨暂定资质等级或需要升级的施工、设计单位需提供要求取消暂定或升级的报告。按照资质等级条件,审查自取得资质等级后完成的工程情况,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并进行实地考察,确定资质等级的升降。
4、要求:
①我省室内装饰行业归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管理,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职能一直没有发生变化。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施工、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是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56号文件颁发的,是合法有效的,不需到任何部门备案登记,各室内装饰企业务必在规定的年检时间参加年检。
②甲级资质企业,须填写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甲级资质年检表,并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年检要求准备好资料,报省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并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对年检企业进行抽查,对考察审核合格的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进行年检换证,对考察审核不合格的企业,建议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取消甲级资质等级,降为乙级资质等级。
③参加年检的乙级和丙级资质企业,属省属装饰企业的(指直接在省室内装饰协会办证的注册地址在西安企业)直接到省室内装饰协会办理年检手续,其他地市年检企业,将年检资料送各设区市室内装饰协会(装饰办)初审后报送省室内装饰协会进行年检。
④年检机关对参加年检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乙级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抽查。凡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年检机关在资质证书正、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或更换资质等级证书;凡年检不合格的企业,年检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限期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及取消资质等级的处理。
⑤凡属本通知规定年检范围内不参加年检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均视为年检不合格,予以公告。对恶意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处理。愈期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将按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未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业,原发资质等级证书从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起停止使用,如继续使用失效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工程,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处理。
⑥省室内装饰协会会员单位在资质年检期间,交纳2011年度会费(甲级企业1500元,乙级企业1000元,丙级企业800元,丁级企业500元、理事单位1200元、常务理事单位1500元、副会长单位2000元)。
三、安全认可证年检的要求:
1、按照省工交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室内装饰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各施工企业的法人(经理)、工程主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省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上岗培训。凡甲、乙、丙级企业培训考核合格人数分别达到5人、4人、3人,且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的,可申请取得“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凡取得“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的企业,请在有效期内进行年检换发新证,否则,此证自动失效(年检需要提供的资料和年检表见附件)。
2、各地市丙级以上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认可证”由各设区市室内装饰协会(装饰办)初审盖章后,报省室内装饰协会进行年检;丁级资质企业的“安全生产认可证”的年检由各设区市室内装饰办、装饰协会根据各地市实际情况自定。省属装饰企业(指直接在省室内装饰协会办理资质等级证的注册地址在西安企业)不论资质等级高低均直接到省室内装饰协会年检。
3、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已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目前,室内装饰企业在承揽工程和进行工程投标过程中,大多数甲方单位要求企业在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同时,必须持有“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否则,没有投标资格。对此,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教育工作,积极选派有关人员参加安全上岗培训,并及时办理“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以免影响承揽工程。
为了联系方便,有QQ号的企业管理人员请加入陕西装饰Q群,群号为92119459,并请在年检申报表中填写清楚企业的电子邮箱。
年检地点:西安市新城省政府前大楼6-092室(请从省政府西大门进)
安全生产认可证年检联系人:岳民云 联系电话:029-87294605 资质证年检联系人:王俊萍
联系电话:029-87293691 E-mail:zhuangshixiehui@sina.com 附件:请登录陕西装饰网(WWW.SXZSW.net)下载,首页点击文件下载1、2010年度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
2、陕西省室内装饰企业安全生产认可证年检表
3、安全生产认可证年检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陕西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室内装饰工程质量不断提高,保障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和消费者的合理权益,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根据《全国室内装饰资质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发[2003]56号文件的精神,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认证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装饰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第四条 省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全省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管理机构,经省室内装饰协会授权,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负责相应等级的室内装饰资质认证、管理规定。
第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注册资本,管理和技术人员状况以及已完成的装饰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规定的营业范围内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单位资金、验资证明材料;
4、单位章程、管理制度;
5、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包括聘用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职称证、身份证。
6、室内装饰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室内装饰监理、预算员、施工者、质量监督员等培训上岗资格证书;
7、职工花名册;
8、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竣工报告、决算、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 室内装饰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实行分级申报认证。
1、甲级施工和设计资质由省室内装饰协会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
2、乙级和丙级施工和设计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初审后,报省室内装饰协会审查认证;
3、丁级施工资质由设区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协会审查认证。
第八条 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的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从业5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有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二、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从业5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三、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3、有从业3年以上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有室内设计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与2人,初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有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
5、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九条 施工资质分级标准
一、甲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具有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业5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工程师、高级职称的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有完备的室内装饰施工组织和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3年以上、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队伍,具有甲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二、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0万元人民币。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从业3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历的室内装饰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4、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3年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12人,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5、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各项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先进的配备齐全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三、丙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从业两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济管理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初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4、有较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从事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在两年以上,经过培训上岗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6人,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5、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有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四、丁级标准
1、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2、独立承担过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或年累计完成室内装饰工程量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程竣工质量合格,无安全事故。
3、有室内装饰施工初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技术负责人,有室内装饰(或相近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工人骨干,有施工员、预算员、质量监督员不少于3人,有丁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经历的工程项目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5、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保证体系和经营管理、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6、有与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第十条 室内装饰资质规定的营业范围:
甲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丙级设计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
甲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各类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
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5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丙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8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申报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两项资质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查认证。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互相代替。
第十二条 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由资质审查认证部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审核发给暂定资质等级证书。一年暂定期满后由室内装饰单位提出申请,原资质审查认证部门根据其业绩水平、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核定正式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颁发证书部门报告,并在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年检一次。
对年检合格的予以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拒不接受年检的,原有资质证书自动作废,需要时应重新办理资质申请。
第十六条 从事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单位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或分立、合并、终止等,须在变更或注销工商登记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认证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省外或境外来陕从事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该遵守本省室内装饰协会有关行业自律的要求。
第十八条 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
1、涂改、转借、出卖或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或骗取资质等级证书的;
2、未按规定年检的;
3、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
第十九条 从事《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