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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
一、项目名称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合同、解散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4条,《合资法实施条例》第90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23条,《合作法实施细则》
第48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72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第3、5、35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批准普通清算
1、企业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等原因而无法继续经营,董事会一致同意解散,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说明:如企业经营期届满,则企业自行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之普通清算程序进行清算,而不再需要审批机关批准。清算结束后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并 1
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备案,缴销批准证书。
2、或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履行合同的一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终止合同、提前解散,按普通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二)申请批准特别清算
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
五、许可数量不限
六、办理程序
申请人→政务大厅受理→承办处室审查与决定→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1、普通清算,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企业提前终止合同或提前解散之日,即为清算开始之日。特别清算,审批机关批准特别清算之日或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始之日。
2、清算开始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
3、清算委员会成立后10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刊登公告,而且在60日内至少再刊登一次公告。
4、清算委员会应在自清算开始之日起到向审批机关提出交清算报告之日止的180天内完成清算工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清算期限的,应在清算期限届满前15日申请审批机关批准。
5、清算委员会完成清算方案所确定的工作后,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报企业权力机构确认。
6、清算结束,清算委员会向税务、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证明,连同清算报告一并提交审批机关,申请批准企业终止,缴回批准证书。
7、自清算报告提交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市级报纸上公告终止。
8、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
七、办理期限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10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4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1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审批机关审查清算申请的期限为30个工作日。
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外承诺:15个工作日。
八、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企业董事长签字并加盖企业印鉴的申请书或履行合同一方股东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合同一方股东就另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报告(原件);
3、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原件);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申请书示范文本
从商务厅政府网站(http://)下载
十、承办处(室)及办公电话:外资处4082950
十一、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室4076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