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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我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 要和安全,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 建立由院长负责,医务、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 神药品管理小组,由药学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我院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四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承担。
第五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应当掌握麻醉、精神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七条 继续教育科负责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等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第八条 根据我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均应当采取银行转帐方式,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九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
第十条 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药学部主任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第十一条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人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
第十二条 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越秀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在越秀区卫生局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
第十四条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超过我院规定的数量。
第十五条 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
第十六条 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第十七条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执行。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在病历中记录。医师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药。
处方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格式逐项完整书写,不得缺项。
第十九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各临床科室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院内使用或者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临床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第二十一条 我院购买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只限于在院内临床使用。
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麻醉、精神药品库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
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配备保险柜,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第二十三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四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
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
第二十七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
第二十八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第二十九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院,由医院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第三十条 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越秀区卫生局医政科、公安机关、越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
(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规定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