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四_房地产与税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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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专业税收答疑

(四)最新

94、问:自然人投资人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征,是否应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税?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自然人投资从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财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95、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

问:

1、员工偶尔的聚餐费是否要计算个人所得税?

2、春节期间,公司给在岗工作的员工发放几百元的红包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3、中秋节,公司给员工发的月饼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4、公司给生病和生育的员工发的慰问金是否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物形式,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员工聚餐费用、红包、月饼属于员工获得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应当纳入员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件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因生病或生育发放给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慰问金,可以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

96、如何确定土地增税的清算单位?

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请问:这里的“分期开发的项目”包括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文第十七条:“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是否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未经政府部门批准,企业自行分期开发的项目,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分期确定清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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