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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教高函[2008]22号
关于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专业)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区高等学校在校生办理转学(专业)有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专业)的原则要求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院校、专业完成学业,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专
业)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招生的院校(专业)之间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进入三年级、高职高专进入二年级的;
2.未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取得正式学籍的;
3.由招生时后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前一批次录取院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由独立设置的高职高专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由一般职业院校转入国家级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单位的;招生时高校录取分数线不相当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或有特殊要求的(如小语种、预科生、民族班、享受招生优惠政策等);
5.跨学科类别的(文科与理科、艺术专业与非艺术专业、地方与军队等);
6.非统一招生的特殊招生类型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7.休学期间或者二次转学(专业)的;因病不能继续坚持学习,或应予退学的;
8.其他原则上有失公平、公正,或无正当理由的。
二、办理转学(专业)手续的时间、程序
1.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需要转学者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两校同意后方可办理。区内院校之间转学填写《内蒙古地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一式4份;跨省区高等学校在校生转学填写《跨省区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见附件2)一式5份。同时需附学生
高考录取名册复印件、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该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检表复印件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需一式3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区内转学由转出、转入学校双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具印后报我厅确认;跨省区转学的,由转出、转入学校具印同意后,转出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经确认后学生方可办理离校和转入手续。
3.转学手续在每年的2月和8月份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经确认准予转学(专业)的,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学年电子注册的要求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高等学校在校生的学籍变动直接涉及到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各校必须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规范程序,细化管理,完善手续,并制定具体办法,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和转专业工作,以维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附件:1.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2.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八年七月三日
厅内发送:厅领导、各处室
附件一:
内蒙古地区高等院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内蒙古学籍字第号
附件二:
跨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省年学籍字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