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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业务发展,提高信贷服务水平,规范商户联保贷款行为,加大商户信贷投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客户的申请,发放辖内由2户以上的特约商户在授信额度内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特约商户是指在本县域范围内的常住且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经信用社登记建档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存贷挂钩,按期还款”。
第五条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由特约商户自愿组建,特约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在申办联保贷款时,应按贷款金额的5%交存于基本存款帐户内不得动用(扣除利息除外)至联保贷款清偿完毕。
第六条 特约商户应具备下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协议。
二、在本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 1 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独立经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经营项目在一年以上,诚实守信,无不良征信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积极配合信用社做好授信资料登记,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提供三个月以上银行存款流水帐,借款前在信用社有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五、自愿申请成为信用社特约商户,安装POS机,自愿遵守联保协议并履行担保责任。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管理
第七条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或其它方式成立联保小组;经民主选举产生组长。组长的家庭资产应优于其它成员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应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信用社贷审组在逐户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资产情况授信,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和授信额度。
四、签订联保协议。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成员都必须是信用社确定的特约商户。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合同期内,联保小组成员无借款也可以申请解除。
第八条 联保小组的组长有权协助信用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 2 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风险应及时向信用社报告。
第九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责任与义务
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可在小组的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并使用和归还贷款。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小组中任一成员),小组成员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自有资产或将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等减少财产增加负债的行为。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代为偿还。
四、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取消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同时督促其还清信用社一切借款本息。
第十条 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小组其它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与变更。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报信用社审查通过后,可补充变更联保小组,变更后的联保小组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联保小组的解散。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在还清贷款后,提出书面解散联保小组申请的,经信用社审查通过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实际需要及借款人偿债能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应控制在净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总负债)的50%以内(价值以信用社评估的实际价值为准。其中固定资产按同期同类的购买价为准,库存商品按原厂的 3 进价确定,房屋、门面装修及剩余房租不计算价值)。
第十三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特约商户借款实行浮动利率机制。首次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一个档次。以后可根据借款人在信用社的日平存款余额占贷款的比例确定(贷前6个月的基数)。日平存款余额占贷款余额10%以上、20%以内的可在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利率降低0.6‰,以后每上升10%(不足10%的不计)降低0.6‰,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6.9‰。展期贷款取消优惠利率,按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同时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对未按期结息1次将利率提高0.6‰,对未按期还本的取消优惠利率,二次以上的将取消商户联保贷款资格,责令退出联保小组。
第五章 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严授信、宽放款”操作流程。即信用社首先对辖区内的所有商户进行摸底登记,根据相关要求(经营时间、存款日平、资产总额等情况)逐户授信,报联社审核审批。一年授信一次。发放时由信用社在授信额度内直接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 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只需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特约商户借款文本》,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信用社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分次还本的方式归还本息。也可约定到期还本。第十八条 信用社管户信贷员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贷款贷后检查,按月将借款人的存款流水帐与营业额进、出货帐情况收集分析并存档,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防风险的发生。发现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和联保小组组长,采取相关措施,收回借款本息。
第十九条 联保小组的联保户按规定比例交存的5%作为利息清偿担保,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对于主合同项下贷款逾期、欠息的任一债务人,贷款人可以直接扣划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帐户上的资金用于归还特约商户联保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条 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情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划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信用社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全面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联保贷款本息收回后,信用社应将联保小组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使用的信用记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