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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相关知识
1、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归集体所有或可以归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宅基地、城市郊区的土地、农村的土地、自留山和自留地。
4、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管理方式。
5、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
6、年满十八周岁的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
7、居民代表的义务。
答、1宣传贯彻执行上级和本村的决定和决议。2教育带动村民自觉履行村民义务。3实事求是评议村干部的工作,正确行使代表权力。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
8、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答:1办理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2调解民间纠纷。3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4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提出建议。
9、我国的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0、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答:(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为:
17、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采取哪些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1)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劝阻、调解;(2)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理定予以行政处罚;(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我国实行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哪些? 答:(1)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依据《消防法》,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哪些事项? 答:使用各种水源;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
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二、人民调解知识(15题)2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何时通过?何时实施?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凋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答:(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群;(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构权利。
2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费?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可费用。
2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组成?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2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怎样产生? 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26、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 答: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27、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出现哪些行为,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答: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
(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28、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享有哪些待遇? 答: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29、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30、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答:(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31、调解纠纷时如何
选择人民调解员?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人民调解员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还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或者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32、人民调解协议的形式有哪些?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有哪些? 答: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有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34、什么是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 答: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挚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社区矫正知识(15题)
35、社区矫正的涵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36、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i)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轾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
矫正。
37、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什么? 答:(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臣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利适应社会生活。
38、社区矫正的工作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2)坚持依法适用、依规办理的原则;(3)坚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4)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39、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答:(1)直接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2)间接目的: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根本目的: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40、社区矫正工作内容是什么? 答:(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并实施奖惩;(2)通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的学习、教育活动,对矫正对象进行法律法规、道德规范、政策形势、行为规则教育;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4)根据矫正对象的身体、技能状况,采取适当形式安排一定时间的社区公益劳动,增强矫正 对象的社会责任感。
41、社区矫正相关部门有哪些?职责分别是什么? 答:(1)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在依法充分适用非监禁刑措施和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2)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检察建议,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进行。
(3)公安机关。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4)民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中,指导基层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矫正对象纳入低保范围。(5)司法行政机关。具体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会同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考察,组织协调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和帮助、服务工作。监狱管理部门要依法准确适用
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需收监执行的及时收监执行,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6)财政部门。将社区矫正工作办公经费、业务经费以及装备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7)劳动和保障部门。要积极为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
42、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活动内容有哪些? 答:内容包括政策形势、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劳动技能、行为要求等,可以采取个别教育、集体教育、培训、实践活动等形式。
43、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2)热心社区矫正工作;(3)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
44、社区矫正的工作制度有哪些? 答:(1)接收制度;(2)管理制度;(3)教育制度;(4)考核及奖惩制度;(5)社会保障制度;(6)解除制度;(7)档案管理制度;(8)监护制度;(9)责任制度。
45、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制度有哪些? 答:(1)工作例会制度;(2)联席会议制度;(3)请示报告制度;(4)工作人员培训制度;(5)目标管理。
46、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1)矫正衔接;(2)矫正执行;(3)管理监督;(4)考核奖惩;(5)矫正解除。
47、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2)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6)遵守其他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
48、社区矫正工作制度中,接收制度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户籍地(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下同)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并书面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或出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司法所,下同)办理登记手续。
49、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解除矫正是如何规定的? 答: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矫正期满且未重新犯罪的,在矫正期满30日前,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应当指导本人做出书面总结,在征求矫正志愿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具书面鉴定材料,报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核批准,在矫正期满日书面通知本人,通报原判决、裁定或原执行
机关,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宣布锯除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