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有效利用国内外资金,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实现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按照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要求,各级行政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建立“并联审批”与“全程服务”相结合的外商投资审批新型模式,真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全面落实首问(首办)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联合审批制、超时默认制和责任追究制,创建“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良好投资环境。
(二)实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制。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设定的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一律免审。对投资总额(含增资,下同)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5000万美元以下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合同、章程,由市级部门核准;对在具备一定条件的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和合同、章程,由所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自行核准;在各县(市、区)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县(市、区)核准。
(三)推行限时办结制度。对属于本市权限内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在申请材料齐备完善的情况下,1个工作日内预先核准企业名称,7个工作日内核准项目、合同、章程;工商、外汇、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手续。
(四)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年检手续。太原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办公室为外商投资企业开辟年检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统一受理,配合办理。
(五)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法人股东出资限额与中方主体资格条件。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法人对外投资不受其净资产数额限制。允许具有投资能力和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和各类经济组织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
(六)为境外投资者来并投资提供前期便利条件。境外投资者在项目投资筹备前期,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开设用于企业筹建的费用类外汇帐户。
(七)规范外商投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服务,有关部门不得强行指定外商投资项目编制、注册资本验资、企业年度审计中介机构。
各咨询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咨询、评估、验资、审计等手续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内资企业。
(八)提供优质完善的公共服务。供气、供电、供水、供热、电信等公共事业服务单位因线路日常维护或检修须暂停供应或服务时,应提前3天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一般故障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抢修并恢复公共服务。
(九)遵从联合检查和收费从低原则。废止所有未经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检查项目。行政职能部门如确有必要或按规定进行检查的,应尽量采取合并检查或联合检查方式,不得分级、分次重复检查。凡涉及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要按照收费从低原则,一律按下限收取。凡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开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者,企业有权拒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资企业进行乱摊派。
(十)实行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职能部门公务员在审批过程中,超过承诺时限或作出错误审批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诫勉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追究部门领导人责任。
(十一)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各级政府部门要为来并投资客商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生活条件。切实解决好外商及其配偶、子女的入托、上学、就业、就医、居住等问题,使其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来并投资企业在用工、参保等方面享受与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二、鼓励外商投资领域
(十二)冶金工业。重点发展不锈钢、冷轧硅钢、汽车板、不锈钢制品、铝材深加工。
(十三)装备制造业。重点发展载重车和汽车零部件、矿山机械、重型机械、铁路和轻轨机械、纺织机械、基础机械、煤化工和环保设备,精密铸锻件、铝镁合金、低噪音建筑施工设备等。
(十四)清洁能源工业。重点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以及绿色环保、清洁材料的生产技术等。
(十五)精细化学工业。重点发展甲醇及衍生物、乙炔化工、粗苯加工、化肥、煤焦油深加工、醇醚燃料、煤制油以及煤层气和焦炉煤气多联产利用等。
(十六)电子信息产业。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方向,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产品;重点发展航空仪表、微光电子光纤倒像器、传感器、电脑、新型电子元器件等。
(十七)现代医药产业。以药物制剂、中成药、现代生物医药产品为开发重点,发展以化学药品为基础、现代中药为特色、生物制药为先导的医药产业。
(十八)新型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高档钕铁硼、镁合金、生物材料、高性能陶瓷材料、纳米碳酸钙、新型建筑材料等为主的新材料产业。
(十九)特色农业和农畜产品加工业。主要是食品加工、中药材加工、生物制品、规模种养以及玉米、小杂粮、干鲜果等农畜产品加工。重点发展无公害蔬菜、优质果品、温室花卉、良种苗木、观光农业、规模养殖等劳动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产业。
(二十)现代传统服务业。重点发展物流、金融、证券、中介和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以及会展、房地产、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批发、零售、仓储、宾馆、餐饮等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造。(二十一)旅游及文化产业。主要是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保护晋阳古城遗址并开发具有晋阳文化特色产品和现代文化产品。
三、鼓励外商投资相关政策
(二十二)设在我市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其中,《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我省优势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按有关规定,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经省政府认定为大型骨干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级税务部门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
(二十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四)在本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除国家规定《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从购置设备当年比上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十五)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其中工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年增幅在10%以上且为盈利企业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并保证建设用地。(二十七)外商投资大型煤化工项目,可根据省、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项目实际需要,按照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合理配置煤田资源;鼓励重点煤化工企业实施热电联产,并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并网手续。(二十八)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中心,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市国际科技合作计划等资金优先给于扶持。
(二十九)外商投资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和环保项目,投资单体项目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农产品深加工单体项目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从经营获利之日起3年内,可由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十)外商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含增资扩股)、或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增幅达到2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三十一)海外留学生携外资来并自办企业,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可由本人所在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
(三十二)符合国家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鼓励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缓征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增容费、水资源费、绿化费等有关规费。
(三十三)鼓励外商投资设立一般商品批发、零售和物流配送企业;允许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
(三十四)外商投资大中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外,不限制投资比例和经营年限。投资供排水、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环保和公益性项目,按标准收费暂时不能到位的,政府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
(三十五)对来并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方式参股本市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全额缴入市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专户,按有关规定,可全额返还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作为国有资本,由产权持有单位持有股权再投入。
四、推进区域经济合作和国内招商引资
(三十六)抓住中部崛起的历史机遇,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目标,进一步扩大国内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协作领域,积极参与国内区域经济合作,整合区域经济资源,优化生产力要素。积极推进与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国内重点城市的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形成产业合作配套体系,培育壮大我市优势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三十七)构建与国内各地区城市的广泛联系渠道,寻求与国内经济发达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和合作机制,推动城市间优势产业、资源开发、科技、教育、人才等全方位合作,实现与各地区城市经济、文化、技术、人才、物流、资金、信息的交流互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良性发展。
(三十八)以建设大商贸、大流通、大市场格局为目标,形成以太原为中心,以晋中、忻州、阳泉、吕梁等城市为合作区域的大太原经济圈,吸引新型产品加工、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等进入我市相关产业,形成具有现代规模的产业体系,构建中部地区货物集散中心、新型产业中心和文化旅游中心。
(三十九)结合本市资源和特色产业优势,承接国内外产业梯度转移,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及联合协作,以品牌转移、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资参股为切入点,鼓励外地投资者投资。对有利于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的来并投资企业,市财政从产业结构调整基金中给予补贴。
五、建立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
(四十)建立重点项目协调服务制度。全程跟踪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列入省市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或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具体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四十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库。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开发和精心编制招商引资项目,保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建立统一的、动态的招商引资项目库,并在太原市政府网站和太原商务网进行发布。
(四十二)建立招商引资队伍。要通过强化培训和公开招聘,培养懂专业、懂法律、懂外语、善公关的招商引资队伍,不断提高招商引资水平。招商引资队伍要多渠道收集整理国内外大企业投资动态信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有针对性的招商活动。
(四十三)完善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向社会公开受理部门办公地址、网址和投诉电话等,畅通投诉渠道。各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事宜,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政府在每年财政预算中逐年增加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参加各类境内外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建立补充招商引资项目库、举办境内外招商推介活动、编印投资指南、招商项目等资料,举办招商展览等。
(四十五)多渠道、多方式开展对外招商。充分发挥我市驻北京、上海、广州、厦门、深圳、大连、海口等办事处在招商引资中的“窗口”作用,掌握信息,建立网络,推介项目,吸引投资。建立“代理招商”新机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桥梁、纽带作用。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跨国公司高层主管、在并投资人士为招商顾问,开展委托招商;设立太原招商网,大力开展网上招商、小分队招商、“请进来”招商等多种招商活动,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成效。
(四十六)组建投资促进机构。承担全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组织实施、对外联络、业务培训、信息沟通等中介服务职能,负责全市外商投诉协调服务工作,研究解决招商引资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对外代表市政府受理、协调处理和督办外商投诉案件。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要建立和完善受理外商投诉服务机构,对外商投诉案件进行行分级处理。
六、实行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
(四十七)成立太原市对外开放领导组。组长由市长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负责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及重大事宜的指导和协调。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
(四十八)建立招商引资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招商引资实绩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招商引资情况,实行每季通报和年终考核。对招商引资实绩好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也要对本地区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并进行考核奖励。
(四十九)本意见适用于外商和国内投资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本意见所称外商是指国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内投资者是指本市辖区外的国内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五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以及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的投资,按外商投资给予相应优惠政策。
(五十一)设立在本市各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投资企业优惠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