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撤销和注销广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州注销企业名录大全”。
附件: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变更、撤回和
撤销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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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1 第二条【适用范围】.........................................1 第三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1 第四条【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1 第五条【依职权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1 第六条【撤销行政许可】.....................................2 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3 第八条【专家论证】.........................................3 第九条【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3 第十条【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3 第十一条【决定的送达和公布】...............................4 第十二条【注销行政许可】...................................4 第十三条【注销手续】.......................................4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8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5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变更、撤回和
撤销行政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切实保护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变更、撤回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违法变更、撤回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可以按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引的要求,向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行政许可。
第五条【依职权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以下情形:
(一)与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相关的城市重要地区的规划正在调整,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与新批准的规划有严重矛盾,继续实施该行政许可将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六条【撤销行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条【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依职权变更、撤回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的需要举行听证的事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告知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许可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被许可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没有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八条【专家论证】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变更、撤回或者撤销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专家论证会由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与会专家和主持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九条【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听取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或者专家论证会的意见后,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条【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形式】变更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许可证件所载主要事项作出变更的,应以重新核发证件的形式予以变更;对许可证件其他内容及其附图、附件作出变更的,可以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等函的形式予以变更,文件中应明确说明行政许可变更的具体内容,并在原许可证上作出调整注记,内容包括文件编号及批准日期。
依职权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以决定的形式作出。
第十一条【决定的送达和公布】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职权作出变更、撤回和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给原被许可人。依申请作出变更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申请时选择文书的送达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无法按照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给申请人。同时,应当将有关决定情况通报许可涉及的相关部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在决定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政务公开网站发布公告并长期公开。
第十二条【注销行政许可】
撤回、撤销行政许可或者以重新核发新证件的形式变更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原行政许可。
以函的形式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办理原行政许可相关内容的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注销手续】依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应持原行政许可证件,按照受理回执中明确的领取时间、地点办理领取及有关注销手续。
依职权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决定时,应当在决定中告知原被许可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原行政许可证件到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原被许可人交回的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行政许可证件及附图、附件上盖注销章,并同时对档案资料的相应内容加盖注销章;原被许可人逾期或者拒不交回原许可证件的,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逾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原行政许可证件的档案资料的相应内容加盖注销章。
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注销的行政许可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将按照《广州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对符合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条件的事项,未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
(二)违反本规定,作出变更、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未对已撤回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案件的原档案资料进行注销的。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机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