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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绩效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中心人员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本中心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考核范围
第二条 凡采购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均需考核,借调外单位者除外。
第三章考核原则
第三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中心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同志们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中心人员有机会参与中心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章考核目的第六条 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工作中各自环节出现失误的责任追究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考核。
第五章考核时间
第七条 中心定期考核,可分为月度、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为主,年度考核与人事局年终干部考核相结合。
第六章考核内容
第八条 中心人员考核内容见绩效考评表,共有3大类18个指标,组成考核指标体系。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办法
第九条 各类考核形式有: 1、上级评议; 2、同事评议; 3、自我鉴定; 4、各县市(区)采购办同仁评议; 5、各采购单位、供应商评议。
第十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1、查询记录法:对中心人员工作记录档案,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2、书面报告法:单位、中心人员提供总结报告;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及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并准备中心主管的考评意见。第十三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办公室。根据要求该意见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四条
办公室依据考核办法按考核标准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
第十五条 该总分在1-100分之间,依此可划分优、良、差等定性评语。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其对考核的意见,并作签字书面意见,最后请主任审核。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存档。
第十八条 考核之后,征求考核对象的意见: 1、个人工作表现与其他人员比较; 2、需要改善的方面; 3、未来 6 个月的工作目标; 4、对中心发展的建议;
第九章 考核结果及效力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一般情况要向本人公开,并留存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1、决定干部晋升的主要依据; 2、与奖金、福利挂钩; 3、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解释、补充,经中心全体人员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