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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珠海一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负责征收,现在外省投资购买一套房产,该房产出租取得收入,当地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申报营业税时出具珠海税务机关签发的外出经营证明,请问公司应向国税还是地税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三点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按照外出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货物与劳务税税种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含本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增值税的,向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应缴纳营业税的,向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为兼营行为的,可向国税或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对照上述规定,贵司在异地出租房产收入应缴纳营业税,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另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由于贵司外出经营项目为房屋出租,一般情况下经营期限均超过180天,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