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_南宁市新阳路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47:2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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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规划需要,为改善城市交通,提高居民的出行条件,需对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南府发„2012‟6号)、《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奖励与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16‟20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新阳路西段(明秀路-鲁班南路)改造工程项目起点为明秀新阳路口,沿新阳路往西至鲁班南路。土地级别为工业三级,商业三级,住宅二级。

经调查,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面积约19290.79㎡,其中住宅面积9723.18㎡,非住宅面积9567.61㎡;被征收总户数73户,其中单位16个(单位自管公房56户);个人产权户57户。具体数据以实际签约为准。

二、房屋征收范围

新阳路:225-80、225-81、225-82、225-83、225-84、225-85,227(227号院内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污水处理站1栋两层楼房),227-4,227-5,227-5号南侧的房(综地号0202115),227-88、227-89(227-89号院内1栋住宅楼、临街房屋),227-95,229(229号院内5、6栋、229-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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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西路154-122号,联系方式:0771-2236615。)

三、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南宁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

征收实施单位: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西乡塘区人民政府受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评估机构确定和救济途径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取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选取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南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评估与补偿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臵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搬迁。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等方面与被征收房屋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类

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布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的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2、选择按照建筑面积1:1.3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的面积部分应结算差价,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

3、选择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方式的,被征收房屋面积可分为产权调换面积和货币补偿面积。

选择套内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套内面积及其对应公摊面积;选择建筑面积1:1.3产权调换的,其剩余货币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面积扣减用于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应得货币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估价报告计算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给予补偿,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可按货币补偿给予奖励。

(三)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应为全产权房屋。

(四)被征收住宅房屋需要产权调换的,在按地段调换比例调换后,应补偿给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套内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他处无正式住房的,按套内面积50平方米作为保障调换面积。超出应臵换房屋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内(含5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征收决定公告时本市上一年度经济适用房最低价结算差价;超出应臵换套内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含相应公摊面积),按照征收决定公告前房产部门最新公布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结算差价。的95%补偿。

对上述手续不全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可选择产权调换,按上述规定确定应补偿的面积后,再按照套内面积1:1或建筑面积1:1.3进行产权调换换算。

(五)2004年8月15日后建设的手续不全、无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不予补偿。

(六)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

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房屋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国土部门确认。

(七)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

1、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双方认可的丈量结果确认。

2、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测绘的,应在测绘前3日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被征收人应当配合测绘人员入户测绘。被征收人或其成年家属拒绝给予入户测绘的,测绘单位对拒绝入户测绘的情况进行说明,并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派员见证,其房屋面积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相关材料予以认定,并作为估价依据。

九、对改变用途房屋的补偿

(一)2004年1月1日前,改变用途的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或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对估价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十二、机器设备的搬迁、安装费用估价补偿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给予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补偿;对因房屋征收而导致机器设备无法恢复使用的,对机器设备净值给予货币补偿。

机器设备的货币补偿及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估价机构估价确定。

对可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估价机构原则上应当根据每台机器设备的实际情况对搬迁、拆卸和安装调试逐项估价,一般按照价值时点的市场价格估价;对无法恢复使用的机器设备按照重新购臵价结合成新估价。

十三、构筑物及有关附属物的补偿

构筑物、搬迁费、临时过渡费等补偿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围墙(12墙或24墙)每平米按90元或150元补偿;

(二)混凝土地面(含垫层)按厚度的不同情况确定,厚度在0.1米至0.3米,分别按每平米37元—110元补偿;

(三)住宅、非住宅房屋电话迁移费260元/部,有线电视安装费340元/户;

(四)住宅、非住宅房屋宽带迁移费按260元/户或按实际电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五)住宅、非住宅房屋空调迁移:窗式、壁挂式350元/台;柜式400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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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米〃月。

办公房屋: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支付12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30元/平方米〃月。

其他用房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9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14元/平方米〃月。

(十三)临时安臵补助费或停产停业费支付给被征收人。

十四、产权调换过渡期限及超期临时安臵补助费的支付 实行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过渡期限为42个月。过渡期限将在征收补偿协议中具体约定。过渡期限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房屋之日起计算,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发放临时安臵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征收人,从逾期之日起至6个月内(含6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按规定标准的3倍支付。对选择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从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2倍支付。

征收非住宅房屋的,从逾期之日起至12个月(含12个月)内的,仍按补偿协议约定标准支付;逾期12个月(不含12个月)以上的,按规定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

十五、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被征收私有房屋产权人积极配合征收,按下列规定给予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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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房屋腾空后将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同时办理交房手续。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四)按协议约定获得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费。

(五)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由市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按补偿协议约定,支付给被征收人相关的补偿、补助等费用。

(二)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征收人按约定支付临时安臵补助费用或过渡周转房。

(三)确保调换房屋符合国家相关质量安全标准。

(四)调换房屋的产权证明,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予以协助。

二十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实施单位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十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及南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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