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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金融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主题词:
小额贷款 高管办法通知
分送:李金早常务副主席,郭宏伟、黄胜杰副秘书长; 抄送:自治区工商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2009年8月4日印发
(共印25份)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确保我区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第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及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考试、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经济、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含3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不良行为记录;
(四)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会计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四)有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其任职期间除负责本单位正常营运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三)遵守小额贷款经营规则及公司章程;
(四)严格执行小额贷款项目评估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接受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监管。
第三章 任职资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其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未取得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任职手续。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由拟任职的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拟任人员应当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及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五)拟任人员推荐单位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及推荐意见;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在各县、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初审和复审的基础上,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通过审核材料、考
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小额贷款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通过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参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第十二条 经审定通过的,给予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必须参加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l2学时。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规定的期限内重新申请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