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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享受转制文化企业
税收优惠的申请报告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历下分局:
我单位是根据《中央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精神,并按照山东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国资委的批复文件及批复的转制方案,于2010年4月29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注册成立,并于2010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山东省省直第一批转制文化企业(鲁财税【2010】93号)。
2012年度,我公司营业收入11819.67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1781.16万元,其他业务收入元.主营业务仍为,未发生变化。公司自年 月日批准改制时投资人为有限公司,2012年投资人未发生变化。公司转制完全符合国家及山东省文化企业转企改制的要求,人员管理方面也全部按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按企业办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财税【2009】105号文件的精神。按照财税【2009】34号文第一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与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相关规定,申请免征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6928780.94元。
特此申请。
鲁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