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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局工程局有限公司
国际业务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际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我国现行财经法律法规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国际业务所在国金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我局所管辖的涉及国际业务的全部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衍生金融产品(含人民币、外币及外汇管理条例所称外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局境外设立的各机构:代表处、联营体、分公司、项目部等。
第四条
国际业务资金管理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我局国际业务优先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各国金融环境,在国际间合法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及时回笼资金,确保资金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五条
国际业务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实行收入集中、按预算安排支出的原则。
二、统一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资金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境外区域资金集中管理。境外各代表处负责人为区域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对资金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负责,对所管辖的境外资金运作进行统一管理,代表处财务总监负责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过程受控、防范风险的原则。运用预算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对国际业务资金活动实行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全过程管理,监控资金收支,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运行的安全高效。
第三章 资金管理的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局资金管理部对国际业务资金进行归口管理;海外事业部受局资金管理部的委托,对国际业务资金进行日常管理;局海外事业部财务产权部作为局资金管理部国际分部,具体实施国际业务资金的管理;各境外代表处负责各自区域资金的日常管理;各项目部配合代表处做好本部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局资金管理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资金管理结算体系建设,具体制定并完善资金预算、资金结算、信贷等业务管理制度及督促落实;
二、负责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规划、调剂、动态掌握其资金活动及流向,维护国际资金链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第八条
局海外事业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助局资金管理部对国际业务资金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协调、审核境外国际业务资金的调拨与管理; 第九条
局海外事业部资金管理国际分部工作职责
一、接受局资金管理部直接领导;
二、负责内部资金融通业务手续办理,负责内部融通资金的发放、回收,确保内部融通资金安全;
三、负责管理并使用因开展国际业务需要以股份公司、股份国际或工程局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及所对应的人民币账户;
四、按规定为项目开立内部资金账户;
五、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办理国际业务的保函等业务;
六、负责其他国际业务资金管理事项。
第十条
境外代表处在国际业务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所在国银行账户的管理和日常货币资金的管理;
二、负责汇总、审核所在国资金预算的编制及所在国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
三、负责所在国项目资金的调拨申请及相关手续的办理;
四、对所在国资金的安全、完整、合法和高效负责;
五、负责对所在国资金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定期编制国际业务资金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境外项目部(包括联营体项目部)在国际业务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和财务预算制定本项目的资金筹措和使用计划;
三、负责资金流和融资计划编制工作;
四、负责对资金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定期编制资金分析报告;
五、对资金的安全、完整、合法和高效负责;
六、负责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办法》、《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全面预算管理办法》、《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以收入、成本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量为核心进行编制,充分反映企业预算期内各项经济活动的预定目标,预算口径与年度会计决算编制口径应一致。
第十四条
资金预算的执行与控制。资金预算是财务预算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资金预算确定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权限调整、变动预算指标。
第十五条
各项目部必须按时准确编制年度、月度资金预算,代表处初审后上报海外事业部审核,局资金管理部批准后执行。预算内资金支付由海外事业部监督执行;预算外资金支付按规定程序履行逐笔审批制度,预算外资金各项目部必须上报代表处初审,经局资金管理部、海外事业部审核后,报工程局批准后执行。
各项目部年度资金预算于上年12月25日前完成编制上报,1月5日前批复各部执行;月度资金预算于上月25日前完成编制上报,每月1日前批复各部执行。
第十六条
各代表处、项目部应当建立资金预算分析制度。每月初对上月资金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找出实际与预算的差异,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七条
局资金管理部与海外事业部共同确定国际工程项目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方式,按照局相关程序审批后,由海外事业部统一对外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筹集资金应坚持统筹兼顾、风险可控、依法筹资的原则,进行客观的收入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以防范筹资风险。
第十九条 区域代表处内部资金的短期拆借,项目部向所在国代表处提出申请,金额在30万美元以内,代表处负责人审批,报局资金管理部、海外事业部备案; 30-100万美元经海外事业部审批,局资金管理部备案,代表处调拨。100万美元以上的局海外事业部审核,报局资金管理部,经局总会计师、总经理批准后,代表处调拨。为了鼓励国际业务,短期拆解调拨在3个月份之内,免收资金占用费;代表处负责在内部拆借期满后,保证资金的回收。
第二十条
项目需要从集团、集团国际、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窗口单位融通资金,由项目部申请及提出初步融资方案,经被委托实施单位初审,局资金管理部商海外事业部审核,报局批准,方可筹措,同时承担融资费用及融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未经局资金管理部同意和授权,代表处、项目部不得擅自向当地金融机构或当地其他机构办理融资业务,包括境外银行账户透支业务。确因生产经营需要从当地金融机构取得当地银行授信的,必须报局资金管理部批准,严禁擅自对外提供借款业务。
第六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境内与国际业务相关的人民币及外汇账户的开立、撤销和日常管理,应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办法》及工程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拟在当地开立自由外汇账户和当地币账户的,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向代表处提出申请,代表处初审后报送海外事业部国际分部,由海外事业部资金管理国际分部复核后到局资金管理部备案,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结合股份公司国际业务实际,确定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中信银行、花旗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为国际业务合作银行,代表处应在合作银行范围内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十四条
以股份公司、股份国际名义中标的项目,境外银行账户必须以股份公司、股份国际的名义开立;以工程局名义中标的项目,境外银行账户必须以工程局的名义开立;中标中水电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或者窗口单位分包的项目,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业主规定以业主名义或者工程局名义开户。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以个人名义开立任何账户,严禁公款私存。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要报经海外事业部审核,局资金管理部批准,方可实施,账户管理实施联签制度,同时要预留单位印鉴。
第二十五条
代表处应当于境外外汇账户开立后30个工作日内将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单位名称等资料报海外事业部局资金管理国际分部备案;每季度初的1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每年1月30日前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所在国开立银行账户,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国外汇和银行管理制度,建立定期的银行存款稽核和检查机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出租、出借、串用外汇账户,不得随意改变账户开户银行及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各单位银行账户的支票实行代表处负责人或者指定人和财务总监联签制度,支票和银行印鉴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各项目部所实施业务完毕后,应及时汇回余款、撤销账户,并将撤户事宜报海外事业部资金管理国际分部备案,海外事业部资金管理部国际分部负责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七章 资金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收入主要包括收到的工程预付款、工程结算款、占用往来单位的款项、银行贷款及其他收入等;
二、以股份公司、股份国际公司名义中标的境外项目,其结算款与其他收入款项的自由外汇部分,必须全部汇入股份公司或股份国际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汇账户,统一管理、集中使用。
三、项目部所有资金收入都纳入财务核算,不准截留和转移,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包括:发放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支付劳务费;采购材料、机械配件及委托加工费用;购置设备和设备改良、大修理支出;购建临时设施及其他资产支出;工程或劳务分包支出;各种管理费用支出;偿还债务及其他支出。在具体的支付办理方式上,能用支票办理的业务,一律不许用现金支付。
二、日常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资金管理坚持“谁的钱谁用、存款有息、借款付息、不透支用款、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三、资金支付审批权限的规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单笔金额100万美元或者等额人民币以上的,海外事业部负责审批后支付;单笔金额100万美元或者等额人民币以下,由代表处负责人审批后支付。
四、资金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出具相应的支付凭据。支付货款时,应当有合同、发票、验收入库单等凭据;支付工程款、劳务款项时,应当有合同和工程进度确认单等凭据。
五、严防挪用、贪污公款,侵占转移资金、借款等非法现象的发生。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则上以单位3天的日常零星现金平均开支额为标准作为库存现金限额,超过现金条例规定的支出,应全部用支票支付。各单位库存各币种现金经折合后,每日保险柜中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现金经管人员每次提款超过1000美元的,应至少保证有两名人员同行。
七、对于全部或部分以当地币结算的项目,境外代表处、项目部应充分考虑当地币与自由外汇的收支平衡问题,以避免最终“虚盈当地币,实亏外汇”的情况,并应根据所在国经济、金融实际情况对汇率风险进行充分分析,采用合理的货币持有或结算比例。
第八章 保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以股份公司或股份国际公司名义中标的境外项目,均由海外事业部统一办理各类保函及银行证明函件。在办理项目保函时,境外项目应当填制《保函申请书》、《银行证明申请书》以及相关保证金垫款申请,经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海外事业部,由事业部会同局资金管理部审核以后,在股份国际公司办理,同时保函申请开立单位承担相关费用。所有以工程局名义中标的项目,保函开立由所在项目提出申请,经海外事业部审核,局资金管理部批准以后由局资金管理部负责办理,申请开立保函单位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海外事业部及境外项目部随时掌握已出具的保函情况,分别登记管理各类保函。如发生或有可能发生保函项下索赔,应立即报告海外事业部资金管理部国际分部,详细说明索赔原因、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九章 资金风险管理
第三十三条
境外项目所在国发生以下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债务风险、开户行倒闭风险(信用风险)、所在国金融管制风险(流动性风险)、社会治安风险、内部法纪执行风险。境外代表处应向局资金管理部、海外事业部提交所在国外汇管制及综合风险分析报告。一旦发生资金被冻结等风险事宜,应迅速上报局资金管理部、海外事业部,共同寻求解决方案。
第三十四条
各代表处及项目部应对国际业务中涉及的外汇风险进行识别、认定、分析、控制、处置及评估,实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全过程管理。针对汇率波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境外代表处及时建立汇率变动的上报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通过提前与延期结汇、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等方法规避汇率风险,降低外汇风险中的结算风险和折算风险。
第三十五条
在境外开立的当地币账户实行限额管理,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开立账户的资金存量应控制在最低水平,超过限额的各单位应上报超限额说明,并及时将超额资金上划至海外事业部给定的账户,以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章 重大资金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境外代表处要建立健全大额或重要货币资金支付集体决策或会签制度,任何个人无权划转大额国际业务资金,损害公司声誉。因外部原因出现如下重大资金事项时,各单位应及时报告局资金管理部、海外事业部:
一、金融机构的存款和代保管的有价证券到期已确认不能收回;
二、银行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
三、存款的金融机构关闭;
四、发生支票诈骗或其他与银行存款有关的案件;
五、发生现金被劫、被盗案件;
六、其他重大资金事项。
第三十五条 从事国际业务的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规,严防挪用贪污公款、侵占转移资金、私自担保、私自对外借款、擅自投资等事项的发生。一旦发生上述事项,各单位应及时向局资金管理部、海外事业部呈报。
第十一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境外各机构应当执行并细化落实国际业务资金结算纪律,进一步明确各环节或部门人员职责权限,对国际业务资金收支业务全过程进行监控。经办机构必须对以下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一、票据购买、保管、领用、注销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二、银行预留印鉴及相关印鉴分管和使用程序;
三、内部稽核程序及经办人员岗位分工;
四、要求现金账和银行账必须日清月结,至少每月一次与银行核对存款余额。核对中如有不符,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局资金管理部根据管理要求,对各单位国际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将在全局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