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县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方面”。
拜城县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暂行办法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干部政治上过得硬的问 题,真正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骨干力量,根 据《党章》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应坚持的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调查研究原则;
(三)重视证据原则;
(四)程序合法原则;
第二条考察识别的具体内容:
(一)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政治立场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在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部署中是否存在阳奉阴 违、有令不行或临阵脱逃等情况;
(三)有无参加民族分裂主义、非法宗教活动或包庇民 族分裂分子或知情不报等情况;
(四)斋月期间本人及亲属、子女是否“封斋’’;
(五)党员干部是否信教、参加地下讲经活动或印制非 法宣传品、音像制品等;
(六)有无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七)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中是否存在造谣、信 谣或参与打、砸、抢、烧等;
(八)本人及家属、子女、亲属是否参加危害社会稳定 的活动;
(九)所负责的单位是否存在危害社会稳定、民族团结 的言行、政治自由化言论及所负责单位各民族干部职工团结情况;
(十)其他表现情况。
第三条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考察识别干部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各级党组织负责,基层党组织或党员干部掌握到有关情况后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县委组织部及相关部门报告,组织部门掌握到相关信息后要及时进行甄别,经集体研究后,进行考察了解。
第四条考察结果的处理。经查实的,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处理依据。经组织考察或专项调查证据确凿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和党的组织参加*反革命*活动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