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部门依法行政要处理好“四大关系”_人际关系四大准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44: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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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依法行政要处理好“四大关系”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人际关系四大准则”。

质监部门依法行政要处理好“四大关系”

广东省局法规处 蔡若夫

今年是“五.五”普法收官之年,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正在全面总结过去五年的依法行政工作,部署下一个五年的依法行政工作。4月底省局召开了全省系统法制工作会议,省局赖天生局长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议强调,当前我省质监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和转折关头,客观地存在着许多新矛盾,制约事业的前进与发展。只有正确把握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处理好质监部门依法行政四大关系,才能变挑战为机遇,推动质监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正确处理依法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关系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质监工作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工作任务越来越重、难度越来越大、技术手段要求越来越高。以近期中国石化汽油质量安全事件为鉴,一方面监管的缺失暴露了质监部门在监管体制、机制、技术能力上的“软肋”;另一方面,这起事件引发了“中国制造”和“中国品牌”的信任危机,给有关监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严峻的挑战。究其根源,一是片面认识“服务与监管”的关系。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看重名牌数量增加了多少、企业效益提升了多少,这种错误的导向使相关部门重奖牌、重评比,企业盲目求大求快,忽略了社会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从而对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失之于软。二是片面认识“服务与监管”的关系导致服务水平的降低。谈到对企业的服务只是满足于给企业发发宣传单、讲讲课,而不是找准企业的问题,拿出具体的措施对症施治,满足于常规性工作,没有创新、没有突破,质监部门的技术优势不能有效体现。

质监部门作为政府重要职能部门,依法监管,是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是企业做强做大不可替代的技术保障,是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质量水平的可靠支撑。从监管的目的来看,监管就是通过履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职能,从而服务于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于提升全社会总体质量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是最大、最根本的服务。从监管的手段来看,既有对假冒伪劣的整治,又有对质量水平的提升,既有对质量强省的建设,又有对质量安全的把关,既有对企业的督促,又有对社会整体质量状况的分析,可以说,监管的手段就是服务的手段。从监管的效果看,一方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另一方面,整体质量水平得到了提高,通过有效监管,产品总体质量状况好转。监管达到了服务的目的,严监管达到了优服务的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依法监管就是服务。准确把握监管与服务的定位,认真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把质监人员的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监察巡查等监管工作融入到对企业的服务之中,把质监人员的监管行为置于企业及群众的监督之中,形成了企业评价服务、监管提升服务、服务体现监管的良性循环,实现寓监管于服务。

二、处理好行政执法合法性与合理性关系

执法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尺度进行处罚,是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体现,也是国家和人民对执法机关的基本要求。只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依法行政,才能在执法中实现立法宗旨。5月17日,省质监局举办了一期广东质监学习论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肖志雄同志在作报告时指出,依法行政必须结合国情,体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有机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其中,执法者的灵活性十分重要,只讲原则,没有灵活性,处理决定就可能显失公平,难以体现过罚相当,现实作用与长远作用的理性结合,可能也会导致决定难以执行到位,原则性也就得不到体现。在处理原则性与灵活性关系上,还要注意不可把市场利益原则引入执法领域,忽视执法中的原则性,把灵活性无限扩大,甚至以罚代法,以罚代刑,罚过放行,这样就谈不上公正执法,而且还可能使执法者承担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放纵假冒伪劣的风险。

合法性与合理性有机结合,以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正确掌握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如某水泥厂水泥袋不符合新标准,如果按《产品质量法》第49条处罚,也是合法的,但因为其不直接影响安全,这样处罚显然过重,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件》较为合理。如果水泥安全性指标不合格,则必须适用《产品质量法》。又如,某医院使用的电梯,报警电话不通,如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查封,将影响到医院救死扶伤,这时,就不能死扣“程序”,可考虑与院方共同研究一个既能保证病人能得到及时救治,又不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办法,而不是一封了之。这样,就可以取得院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利于及时整改,处罚到位。

三、处理好行政许可的事实性、程序性和合法性的关系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通过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通过上述方式提出申请并发生争议时,往往涉及到申请人的身份识别以及视听资料证据的认定等问题。鉴于视听资料证据的特殊性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缺乏,导致事实认定难度较大。另外,行政许可要求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集中办理、联合办理制度。在这方面形式有余而实质不足,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要是统一办理制度。统一办理是指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由该部门将行政许可申请转送其他部门会签,再由该部门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的实施制度。还有就是对行政许可决定的实施主体、实施依据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许可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这方面的理解仍然需要有一个过程。

解决这些问题,根本在于减少审批、许可事项,目前我省省局以下各级行政许可仍高达35项,其中省本级20项。另外就是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对涉及质监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收费、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了一系列法制审查。例如,在设定环节,区分行政许可的设定与规定,取消部门规章、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设定权。在实施环节,明确实施机关的范围;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在法律意义上真正实现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等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规定实施机关的公示义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对申请材料负有诚信义务;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与听证程序。在监督检查中明确区分行政许可决定的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等等。

四、处理好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机构的关系

从全局来看,监管机构和技术机构是质监部门的左手和右手,是质监部门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两个拳头、两个手段;从职能分工来看,技术机构要为监管机构开展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监管机构也要为技术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制保障。在具体工作中,两者的关系并非都处理得很好。主要问题是监管机构为技术机构的法制保障不力;企业该送检的没有送检,该委检的没有委检,该监检的,不接受监检。技术机构也存在一些如“合格率过高”,检验周期过长,检验费太贵的问题,在一定程度影响了监管机构的工作。

解决这些问题,一靠教育,二靠制度。首先,要教育监管和检验人员树立全局观念和职业道德。其次,要靠制度。可以尝试一些类似招投标确定承检技术机构的新办法,建立检验费保障制度。可以尝试由监督机构牵头,经常性地组织一些联合行动,如专项抽查,设立执法监督抽查服务平台,建立相应的检验费用管理机制。可以尝试建立监督机制,对发现监管和检验人员违法违规、互相拆台的问题,抓住典型,公开处理,以教育和警示有关人员。

处理好质监部门依法行政的“四大关系”,真正落实质监部门“三服务”和“五个转变”工作要求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实施依法行政,是一个不断探索与实践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思考,不断总结,不断提高,促进质监事业的不断发展。

(文章只代表作者观点)

浅议质监部门依法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1.02.12 信息来源:襄州质监局

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一方面给质监事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在服务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由于肩负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任的特殊性,也时刻处于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如何正确行使质监部门的职能,更好的为经济发展服务,首先必须对依法监管与服务发展的关系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质监部门代表政府行使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特种设备、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加强监管、严格执法是其职责所在。同时,服务发展是质监工作的根本目的,建设服务型质监是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构建和谐质监的迫切需要,要使质监机关真正成为高效务实的行政执法机关,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质监机关的服务功能和强化全体质监干部的服务意识。

依法监管,是质监部门贯彻执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从监管的目的来看,监管就是通过履行行政执法、综合管理职能,从而服务于规范市场秩序,服务于提升全社会总体质量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监管是最大、最根本的服务。从监管的手段来看,既有对假冒伪劣的整治,又有对质量水平的提升,既有对质量兴企的建设,又有对质量安全的把关,既有对企业的督促,又有对社会整体质量状况的分析,可以说,监管的手段就是服务的手段。从监管的效果看,一方面,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另一方面,整体质量水平得到了提高,通过有效监管,产品总体质量状况好转。监管达到了服务的目的,严监管达到了优服务的效果。从这种意义上讲,依法监管就是服务。准确把握监管与服务的定位,认真处理监管与服务的关系,把质监人员的行政执法、检验检测和监察巡查等监管工作融入到对企业的服务之中,把质监人员的监管行为置于企业及群众的监督之中,形成了企业评价服务、监管提升服务、服务体现监管的良性循环,实现寓监管于服务。

就某个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而言,质监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时,他很可能体会到的仅仅是“监管”,感觉不到“服务”的存在。正因为如此,有些人就认为监管与服务不可兼得,并由此产生了不知如何取舍的困惑。但是,如果用联系的、全面的观点来分析,质监部门对行政违法相对人的严格执法,维护的是大多数公平竞争的市场主体利益和公共安全,从根本上来说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服务;如果用发展的眼光来看,严格执法对行政违法相对人而言实质上也是一种服务和爱护。

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依法监管与服务发展是一个统一的整体。执法与服务并不冲突,两者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是相互依存、相得益彰的。质监部门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是职责,不严格执法就是失职、渎职,而服务又是一切执法工作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如果执法工作不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服务,执法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从这个意义上讲,执法就是服务。一方面要寓监管于服务中,改进质量监管方式和方法,通过优质服务来实现监管;另一方面要在服务和发展中实现监管。(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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