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妻子获得101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妻子刘某与丈夫陈某结婚2年多,婚内感情很好并生有一女。但是自从2009年起,刘某发现丈夫出现了异常行为,晚上回来的晚不说,经常与异性交往,在妻子刘某与丈夫进行了一次深刻的谈话后,陈某答应妻子以后痛改前非,不再与异性交往,并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否则按照《婚内财产约定》执行。
但是签订约定之后,刘某发现陈某仍然与一女子来往,仍与其同居,于是妻子刘某诉至法院,请示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陈某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婚内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女方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女儿由女方抚养,陈某每月给付5000元抚养费,并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女儿出国的教育基金及女儿出国的全部费用;按《婚内财产约定》将婚内住房、室内全部物品及POLO牌小轿车判归女方所有,并且按《婚内财产约定》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1万元。
陈某辩称双方感情平淡,而且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婚内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在自愿情况下,按照真实意思签订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效力,并且陈某确实违反了约定,理应支付约定相关规定,支付刘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条链接
婚内财产约定效力
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