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的实施意见_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6 17:48: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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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确保完成今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信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决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坚决依法关闭、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在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要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开展。要严格执行行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准入门槛,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前置审批,不符合标准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防止一边淘汰落后产能,一边增加新的落后产能。

(二)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功能,促使落后产能退出市场。对落后产能执行差别电价,运用经济杠杆进行市场调节。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迫使落后工艺装备及生产能力尽快退出市场。

(三)支持企业在淘汰落后产能中改造重组。把淘汰落后与培植新的增长点、促进产业升级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技术改造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引导和支持企业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和升级。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提高优势资源集中度。

(四)坚持属地管理。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实施,由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淘汰落后产能的第一责任人。

二、目标任务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根据工信部《关于下达2010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251号)要求,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别是:炼钢100万吨,焦炭10万吨,铜冶炼3万吨,水泥161万吨,造纸4万吨,制革10万标张,化纤0.5万吨。上述淘汰目标任务须在今年第三季度前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目标任务见附件。

三、淘汰依据和标准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务院制定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二)具体标准。

1.钢铁行业: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2.焦炭行业: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除外)。

3.铜冶炼行业: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4.水泥行业: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

5.造纸行业: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6.制革行业: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7.化纤行业: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工信委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江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工作,指导和督促各设区市相对应的部门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工信委。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二)落实目标任务。按照责任主体原则,由省工信委向各设区市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书,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书的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并按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和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淘汰落后产能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三)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在媒体上公告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由设区市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当地环保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

照。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查和定期报告制度,各设区市政府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和任务落实情况要开展经常性检查,对落后产能企业退出情况进行监督,按月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通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

(五)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关闭企业和下岗职工的政策指导工作,协调解决好合规企业关停后职工安置、债务处理、设备拆除费用及企业下岗人员再就业和再就业培训等问题。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设区市要高度重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明确工作责任,统筹协调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要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确保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按要求如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二)落实考核和问责制。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各设区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依据。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追究该地区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用足用好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充分发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作用,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四)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促使落后产能企业加速淘汰高能耗工艺和设备。

(五)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在淘汰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规办事,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消除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2010年江西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表

附件2010年江西省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

目标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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