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两河镇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1_不合格党员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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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发[2012] 号

中共两河镇委员会

关于转发县委组织部印发《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党支部:

现将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委组发[2012]102号)文件转发你们,并要求各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稳妥地开展不合格党员处置工作。附件:威远县处置不合格党员暂行办法

中共威远县两河镇委员会

2012年7月16日

25、不服从组织安排或消极怠工、互相拆台,贻误工作的;作风粗暴,态度恶劣,欺压打骂群众,情节轻微的;办事不负责任,拖拉推诿、浮夸谎报、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的;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有吃、拿、卡、要行为,或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情节轻微的。

6、泄露党和国家的机密,或违反外事纪律,情节轻微的;信仰宗教,参与其它宗教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的。

7、侵占、挪用、贪污公款,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利用职权为个人、亲友、小团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办关系案、办人情案或为违法犯罪的亲友说情的。

8、个人主义严重,个人利益不服从集体利益,抵制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煽动、参与滋事,强揽工程,强装强卸,侵害建设投资方经营自主权,情节轻微的。

9、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行为袖手旁观,不及时制止,甚至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10、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2、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3、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不够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开抵触,在群众中散布错误言论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情节轻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弄虚作假,偷税漏税抗税,拒交各项规费,数额较大的。

4、信仰宗教,参与邪教组织的;组织修建寺庙,从事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5、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聚众上访,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6、因个人利益方面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而采取恐吓威胁单位负责人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7、利用不正当手段侵占、挪用、贪污企业资产资金,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技术、市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伪劣商品骗取钱财,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情节轻微的。

8、拖欠或抗缴国家税收的;拖欠国家、集体、民间资金,数额不大,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

9、不遵守社会公德,不赡养老人,虐待家庭成员,或酗酒、打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的。

10、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1、民主评议得不称职票一半以上的。

12、有其它不够党员条件表现的。

第七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置,要注意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区别开来;

(二)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并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

(三)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

(四)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弄权谋私,损坏人民利益区别开来;

(五)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

第三章 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

(三)形成调查报告。调查组经全面调查,取得完整的基础材料后,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综合分析调查情况,核清错误事实,作出结论并提出定性处理意见。

(四)与被处置对象谈话。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要与被处置对象谈话,将调查报告与被处置对象见面,听取被处置对象的申辩,被处置对象要签署意见。对其签署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如果事实确有出入,应重新调查取证。对于文盲和丧失阅读能力的党员,可以口头宣读,然后由本人盖章或按上指印。

(五)讨论处理。结论材料与被处置对象见面后,先召开支委会讨论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宣读结论材料,听取党员意见,进行表决,作出处理决定,并在15天内报上级党委审批。

(六)党委预审。党支部应将处理决定、调查报告(含被处置对象签署的意见)、支部大会记录等材料上报党委预审。党委应对党支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30日作出审核决定,认为处置恰当的,作出预审意见并具所有材料上报县委组织报审批,认为处置不当,发回支部重新作出决定。

(七)县委组织部审批。县委组织部在收到党委预审意见30日内,通过组织员会进行审核,报县委组织部部务会批准后,作出审批意见。处理结果由上级党委通知所属党组织和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八)申辩复议。对组织处置决定不服的党员,可在支部大会上进行申辩,其他党员也可为其辩解。也可在处置决定下发后30日内,向支部提出复议申请。支部接到复议申请后,在30日内召开支部大会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按照审核审批程序逐级上报上级党组织处理。

(九)立卷归档。所有材料由上级党委立卷归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未获批准离职的党员,未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应参加原单位党组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无正当理由拒绝回原单位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经教育拒不承认错误的,可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外出流动党员未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办理了《流动党员活动证》却未到流入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的,党支部应通知其回本支部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十五条 党员因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无法阅读有关文件,无法参加党的活动的,由党支部负责向本人传达民主评议党员有关精神,征求他们对其他党员的意见,并将本评议意见转告本人,不得因他们无法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而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对违纪党员,不能以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代替党纪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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