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_就业创业主题活动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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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滨政办发〔2009〕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多渠道缓解就业压力,稳定我市就业局势,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9〕1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创业是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和残疾人等城乡劳动者(以下统称创业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是最积极、最主动的就业。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要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2009年—2010年,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特色经济和发展现代服务业需要,为创业者初次创业提供平台,提高创业成功率,每年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2.2万人,每年新增2000人创业,带动1万人就业,努力实现自主创业1人带动就业5人以上,创办1个企业平均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倍增效应。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政策扶持体系。

1.推行个体经营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延续1次,有效期6个月。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

2.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等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3.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扩大经营规模,改变主体类型,新设为公司的,在名称不重复,主要出资人不变、原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新公司可以保留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用语。4.简化个体工商

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促进个体工商户快速发展。5.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伍军人、残疾人从事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农贸市场或者当地政府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6.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每人每年减免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7.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创业的支持力度。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及境外就业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可根据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外的商贸、服

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都视为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微利项目贴息对象包括个体经营项目以及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小企业。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军队退役人员和残疾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30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统一提供担保服务。

8.推进创业载体建设。各级、各部门在城市规划和整顿市容时,要合理安排适合城乡劳动者创业的经营场地;要整合利用社会现有资源,充分利用新城建设、工业园区、招商平台、闲置厂房等,开发市场型、门面型、楼宇型等多元化的创业场地,也可通过政府租赁场地等形式,探索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在基地中进行创业孵化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

9.实行创业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者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滨政发〔2008〕54号)规定,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四项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者本人属本市行政

区域内就业困难人员、且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享受创业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和岗位开发补贴待遇;创业企业招用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与岗位开发补贴期限为: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开业6个月以上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3人以上的,可评选出优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至2万元,对从“激情创业”中选拔出的优胜者可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此项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按《滨州市奖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施办法(试行)》(滨劳社〔2005〕43号)执行。

(二)构建创业培训体系。

1.培育优质创业培训基地。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创业能力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每县(区)至少培育2所具有国际标准化“U”型模式教室,教学设备齐全的“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项目培训机构。

2.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组织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使每县(区)至少拥有5名以上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SIYB)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颁发的SIYB教师资格证书的培训教师,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创业师资队伍。建立创业培训师资资源库,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调配师资力量,保证

培训工作正常进行。3.落实创业培训补贴。全面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贴。继续推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工作机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经政府有关部门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定点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补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

1.健全创业服务组织。各级政府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职能。充分发挥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建立创业指导专家咨询顾问团,加快形成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2.完善创业服务内容。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的采集和发布制度,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畅通创业项目信息,促进提高项目成功转化率和创业成功率。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为创业者及被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政策便利;按规定积极提供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服务,吸引人才到新创办企业工作。3.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推行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

务,开辟创业“绿色通道”。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禁止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县(区)要把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扩大就业的重点工作,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狠抓落实。要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把创业扶持资金投入、创业扶持政策制定实施、创业工作推进实效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主要指标,逐级分解目标任务,纳入政府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明确职责。充分发挥就业和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体系。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创业发展规划、创业综合指导、创业培训管理、创业跟踪服务、创建创业型城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创业带动就业效果的考核考评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财政、人民银行负责落实资金、金融信贷支持和小额担保贷款等工作;劳动

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

(三)营造良好创业氛围。各级、各部门要从高校毕业生创业、失业人员创业、返乡农民工创业、军队复员转业人员创业、出国务工返乡人员创业等创业人群中筛选一批创业成功典型,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创业指导专家要给予表彰,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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