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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凯里学院2018年博士研究生配偶社会化
聘用暂行规定
为了解决好博士研究生配偶(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工作问题,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黔东南州州直机关和参照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社会化聘用管理办法》(黔东南府办发〔2012〕16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聘期管理
(一)聘用到我校的博士研究生配偶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安排在工勤岗位工作,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同等工资待遇,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1.工作岗位,工作内容相同。
2.在相同的工作岗位上付出了同样的劳动工作量。3.同样的工作量取得了相同的工作业绩。
(二)我校与聘用人员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合同期间,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正式聘用。
二、工资待遇
参照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试用期间实行熟练期制度,并执行熟练期工资标准。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按如下待遇执行:岗位工资执行普通工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定为1级,具有高中、中专学历的定为2级,大专学历的定为6级,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定为8级。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岗位工资的内容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聘用到我校的博士研究生配偶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岗位工资的实施
聘用到我校的博士研究生配偶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绩效工资主要体现聘用到我校的博士研究生配偶的实绩和贡献,参照我校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主要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三、社会保险与公积金
在聘用期间,聘用人员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公积金,个人应缴部分由我校从聘用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其他待遇
在聘用期间按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待遇:
(一)目标考核管理奖
(二)误餐补贴
(三)工会会员待遇
五、考核管理
(一)博士研究生配偶采取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与办法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主要考察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
(二)博士研究生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学校不再予以聘用。
(三)博士研究生辞职或调离我校的,从提出申请的下一个月我校自动解除与其配偶的劳动合同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