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社会救助的发展及现况_英国社会福利发展状况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40:1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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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救助(Social Aistance):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救助或者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从内容上看,社会救助包括贫困救助、自然灾害救助、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性救助、医疗救助、流浪儿童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农村扶贫以及其他救助。

2、济贫法产生之前早期的救助方式(1)教会慈善救济

基督教会以博爱与慈善的思想为指导,对社会弱势群体寄予深深的怜 悯,它关爱弱者,对受压迫和垂死之人表现出极大的同情心。主要表现为:对待战争中的孤儿,先后办起了孤儿院和育婴堂照顾孤儿;对中世纪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发挥着重要作用;基督教还表现为对老年人的关爱,教会办起了养老院来收养老人,中世纪的“养老之家”主要是由教会创办并管理的。与此同时,基督教会还利用自己的收入,通过修道院与城市慈善组织救济穷人和丧失劳动能力者、流浪汉等。(2)民间慈善救济和政府立法救济 医院是这一时期民间救助的主要机构,它不仅仅是治病救人的医疗场 所,而且还发挥着福利院的救助功能。这些医院向孤儿、老人、无家可归者提供救助。

随着社会的发展,贫困问题出现了新的情况,单纯的民间救助不能解 决出现的越来越多的贫困问题。为了社会的稳定,政府逐渐通过的立法的方式去解决贫困问题。1531 年亨利八世颁布救济物品法令,拉开了政府负责救济贫民措施的序幕。1536年亨利八世颁布的贫穷法规定,地方团体负责办理救贫事业,把老弱、病残以及失业者作为救济对象。都铎政府在 1572 年强制征收济贫税,来救助贫民。(3)行会救济

中世纪初兴起的城市商人行会组织在救济方面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会章程”明确规定了贫困救助的方式,确保每个会员的基本生活。但是行会救济实施的对象仅仅是行会成员内部,很明显,没有教会慈善救济实施的覆盖面广、影响力大。

3、济贫法颁布到工业革命前的救助方式

郑功成认为,“以政府介入的程度或制度化作为依据,社会保障在人类社会发展上的发展实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大的阶段:一是慈善事业时代或前社会保障阶段,二是济贫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阶段,三是现代社会保障阶段。”很显然,“国家通过立法形式介入济贫事务,是社会保障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这个里程碑的标志便是英国 1601 年《济贫法》。

1601 年,伊利莎白一世颁布了《济贫法》。该法案对接受救济者做出了三种分类:

1、体能健全的穷人。给予低级的就业,法律禁止居民对这些人给予帮助。

2、生活没有着落或者没有工作能力的人。被安排在救济院内,有居住的地方被安置于救济院之外(院外救济)。

3、失去依靠的儿童。以学徒的身份跟着其他居民,男孩必须学他‘师傅’的手艺,并服务到二十四岁为止;而把女孩当作奴婢抚养,直到她二十一岁或者结婚。《济贫法》还规定:“

1、教区设立习艺所,提供给儿童(男孩或女孩)习艺,并负责工程推广的开支。

2、教区只有在穷人不能从他们家里或亲属处获得给养时才能够得到救助,而且针对公共财政负担过重的情况下,规定救助对象仅限于在该区出生的人或最近在该区居住满 3 年的人。从《济贫法》对救济对象的分类来看,该法案摒弃了政府过去对一切贫民的救助,而是有针对性的实施救助,确定了助人自助的观念,要求有劳动能力的穷人和乞丐必须从事劳动。这就使得政府救济对象的数量大大减少,使政府的救助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虽然伊利莎白《济贫法》,是统治阶级解决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的必要手段,这种立法也极不平等与公正,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下层人们的贫困状况(因为造成社会贫困的根本原因是统治阶级掌握社会资源,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不可能获得对社会资源的平均分配),但它毕竟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早期的社会救助固定了下来,充分体现了社会控制社会救济密切结合的原则,为以后的政府救助立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601 年的《济贫法》是世界上最早的社会保障法,成为以后西欧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典范。从《济贫法》颁布到工业革命前,社会救助的显著特点是政府起主导作用,政府救助措施的响应实施加上民间慈善机构的协助,社会救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这一时期也是社会大变革的时期,英国逐渐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具体表现在英国政治、经济条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救救济措施和管理机制并没有根据政治、经济的变化采取相应的调整。随着时间的发展,制度本身的一些弊端已见端倪,管理方面的漏洞越来越明显,问题越来越突出。世纪 60 年代,英国进入了以蒸汽动力为主的工业化时代,因为这场工业革命,英国的经济结构乃至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工业化、城市化带来了新的社会救助问题。表现为:

(一)城市人口剧增,传统社区功能被弱化。工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自由劳动力,使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居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与此同时,传统的以亲情为纽带关系的互助的社区功能也被弱化了。一方面由于工作的需要加之人口的的流动,人们在一个社区居住,但往往在另一社区工厂里工作,从而使居民在经济上对社区的依赖程度减弱,社区的传统互助功能被弱化。另一方面因为居民的异质性增强,使社区的传统的正式管理职能很难实现。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传统的家庭观念受到冲击。人们普遍采取新的生活方式,强调个人利益,传统的亲情纽带关系被削弱。

(二)工人阶级的生存状况恶化。

(三)童工与妇女的生存状况恶化。工业革命时期,资本家为了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减少工人工资的开支,童工和妇女成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时代所呈现的独特风景。

(四)贫困问题更加凸显。工业革命使得工人阶级创造的巨大财富被资本家榨取,英国社会贫富差距拉大, 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首先,随着贫困问题的日趋加重,英国城市出现了大量的贫民窟。其次,贫困问题还造成英国社会犯罪率空前升高。再次,贫困冲击了传统的家庭观念,使低收入家庭的妇女和孩子备受煎熬,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了隐患。

工业化、城市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凸显,特别是贫困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促进经济的快速、持续、稳定发展,政府出台 切实可行的政策是当务之急。同时,社会思潮的变化也引起社会救助观念的变化。(1)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2)功利主义的社会思潮。(3)空想社会主义的社会思潮。工业革命时期,英国慈善组织和民间机构所提供的社会救助:(1)社会福音运动;(2)慈善组织活动;(3)开明工厂主和进步人士的救助;

面对贫困问题所引起的一系列的新情况、新问题,政府有针对性的出台了对老年人、残疾人和失业者提供援助和社会保障的法案,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工资、工时、童工和居住的相关措施,并设立了专门处理和解决贫困问题的相关机构。1834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济贫法修正案》,也叫“新济贫法”,是对早先 1601 济贫法和斯品汉姆兰制(Speenhamland System)修改的产物。

1、新济贫法的立法背景

(1)济贫措施与经济发展的矛盾突出;(2)古典经济学家们对现有济贫制度的有力批判;(3)院外救济增加,救济管理混乱;穷人的数量急剧增长,然而政府的救济政策并未随贫困人口的增多而变化,唯一变化的就是济贫税逐年增加。在救济管理上由于政府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致使各个地区对济贫资金的管理相当混乱,不能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积极功效,2、新济贫法的主要措施

第一、确立院内救济原则,广建济贫院。

建立济贫院救济,为进入济贫院的穷人提供衣物、住宿、食物、基本医疗等基本需要。任何贫民要想进入济贫院必须经过严格审查,进入后要接受济贫院的统一管理,遵守济贫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第二、改进济贫管理,建立中央济贫管理机构。

1834 年新济贫法出台后,教区对济贫工作的管理权被撤销,同时由政府创建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救济委员会”代替教区行使管理权,使其负责全国贫困救济的管理,救济工作的管理权由地方为主过渡到以中央为主。该济贫会须对议会负责,对全国的济贫方案统一推行。1847 年中央成立济贫法部取消“济贫法委员会”,由济贫法部统一监督各联合济贫区的工作,这样使中央监管济贫的权力进一步增大,避免了先前尾大不掉的现状,大大提高了济贫的办事效率。

3、新济贫法对社会救助的影响

新济贫法取消了金钱和实物的救济,仅认可一种救济方式——把穷人收容到已经在各处迅速建立起来的习艺所里面,是以牺牲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根本,以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为导向,主观上有节省济贫开支、对劳动阶级施加压力,客观上也恶化了劳动阶级的生存条件。但从长远看,新济贫法对社会救助的作用还是明显的。首先,济贫法所提供的救济有利于提高劳动者收入,特别是乡村劳动者收入,并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新济贫法的实施是以资产阶级的经济取向为主导,反映了英国在政治、经济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等各方面的巨大变化,在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具有重要影响。“新济贫法”实行以济贫院内救济为主改变了英国自伊丽莎白济贫法颁布实施以来对贫民实行的院外救济为主的救济原则。新济贫法是英国济贫法制度史上的重要转折点。

1848 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公共卫生法”(Public Health Act 1848),并成立卫生部。《公共卫生法》主要解决的是基本公共卫生问题,不是完全针对贫民的直接救助,但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城市区特别是贫民窟的脏、乱、差的污染问题,大大降低了流行病的发生,改善了居民的周边环境,有利于人们的身心健康。从英国社会的保障来看,为 19 世纪 60、70 年代公共卫生法的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是英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济贫法衰落的原因:

1、不是国家对公民承担的责任,而是一种施舍。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济贫法制度的诸多“惩戒性”规定,而这种“惩戒性”特点,这是英国济贫法制度衰落的第一个原因。

2、20世纪初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英国济贫法制度衰落的第二个原因。

1908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养老金法》,在英国建立起了免费养老金制度。1911年,《健康保险法》获得英国议会的通过,建立了国民健康保险制度,为国民提供医疗、伤残、生育等方面的健康保险津贴。1911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失业保险法》,建立了立足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失业保险制度。

英国通过1908年的养老金法案、1911年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案和失业保险法案在20世纪初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但是其覆盖面和津贴水平都极为有限,许多受贫困威胁的民众因种种原因无法参加社会保险,或难以从社会保险制度中得到充分的保障。为了弥补英国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颁布了1911年《救济规则法》和1913年《济贫法机构条例》。

192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对济贫法制度的命运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地方政府法》,要求各郡及各自治市议会建立一个具有提供救济权力的公共救助委员会,各公共救助委员会将其管辖的地区划分为不同的区,各区成立一个分委员会,这些分委员会将履行以前的济贫法监督局的职责。1935年,由于出现大量的失业,政府更多地考虑对失业者的帮助,因此设立了失业救助委员会,把失业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给予关注,对失业者家庭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并提供相应的经济援助。失业救助制度的出现可以说是迈向社会救助制度的重要一步。

1941年,英国政府宣布成立一个由各部门组成的社会保险与相关服务委员会,由贝弗里奇爵士担任主席,对英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调查。1942年12月,麦员会发表了著名的《贝弗里奇报告》,它进一步推动了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该报告的基本主张是为每一个社会成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建立一套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贝弗里奇认为,建立一项社会救助制度以弥补社会保险制度的不足,是为全体英国民众提供一种普遍的基本生活保障的必要措施,是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该覆盖社会保险制度所未能解决或全面解决的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贫困问题的受害者。

1948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国民救助法》,它标志着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建立。

从1948年正式建立到现在,战后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的发展时期:1948到1965年是初步发展时期;1966到20世纪70年代末是完善时期;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是变革时期。

归根结底,济贫法制度的根本缺陷在于它以事后救贫为主,而不是以提前预防贫困为主。因此,从根本上说它不可能有效地解决贫困问题,尤其是随着20世纪工业社会的巨大变化,失业、养老、疾病、住房、教育、个人社会服务等都成为了需要区别对待的社会问题。

一、初步发展时期

国民救助待遇:《国民救助法》规定,各种社会救助工作均由国民救助局统一管理,用于对贫穷的个人所提供的救助支出、地方政府为贫穷的人所提供的住所和其他服务以及与国民救助制度相关的其他各种支出,均由议会批准的拨款承担。1948年开始实施的国民救助待遇要高于失业救助的水平。从1948年到1961年间,领取国民救助津贴的英国人的实际收入有所增加,但其幅度低于全国的平均收入增长的幅度。

在1945一1948年进行的基于贝弗里奇报告的福利国家建设之后,英国国内持乐观态度的人普遍认为英国己经消除了贫困。在1951至1964年间,保守党政府被几乎没有采取措施对福利制度进行改革,这一阶段对社会政策的创新很少,也因此被人们看做是“被浪费的13年。这一时期,英国人的贫困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绝对贫困即物质匾乏和缺乏基本生活条件,而是一种相对贫困即其生活水平低于社会普遍认可的标准。

住房救助政策:1935年经济危机造成失业压力,社会救助提供的住房补助扩大到失业群体,向失业者提供生活补助和住房补助。1948年建立国民救助制度时,救助的标准事实上包括了住房开支。英国的住房救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减免全部房产税。第二,代缴房租。第三,支付购房贷款利息。第四,代缴全部水费。第五,对居住自有房的贫困者,每年提供固定数额的修缮费和保险费。

二战后还设立了家庭津贴,在20世纪50和60年代,家庭津贴的支付水平在下降,与此同时英国家庭的贫困面却开始逐渐扩大。因此,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完善时期

补充补贴计划的推出:《19“年社会保障法》得以通过,该法案谋求以补充补贴代替国民救助的方法来消除其不好的名声,同时也希望藉此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制度的作用,提高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随着该法案的实施,英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发展到了第二个阶段—完善时期。老年人和失业人员是领取补充补贴的最大的两个群体。《1973年社会保障法》于1976年生效,它规定失业者依靠失业保险金和补充

补贴来解决生活困难。当然,为了获得失业保险金,失业者必须在失业前缴纳过50个星期的国民保险印花税。

住房补助:《1966年房租法》规定实行国民房租减免方案,此后,《1973年房租减免法》对原有的减免方案做了一些修改,导致接受救助的人迅速增加。《1982年社会保障和住房补贴法》目的在于就房租和房价提供救助。

三、变革时期

英国贫困人口的增加:1979年保守党政府上台后,英国经历了一次收入和财富不平等的快速扩张。1980年以后,英国的贫困人口急剧上升。

在20世纪80年代,撒切尔领导下的保守党政府对社会保险津贴进行了大幅度的削减。英国人享受到得来自社会保险领域的保护减少了,由此带来的后果是:英国人对社会救助津贴的依赖增强了,特别是在日益增加的失业率与房租,以及广泛的低工资背景下。在20世纪90年代早期,超过800万人依赖主要的社会救助津贴(现在的收入支持),其中的三分之一还依赖其他形式的社会救助津贴。《1986年社会保障法》对社会救助津贴的变革:补充补贴被收入支持所取代,家庭津贴变成了家庭信贷, 住房津贴己经取代了房租减免。这些津贴改革的目的是简化管理并避免“贫困陷阱”这种最坏的结果。1986年的《社会保障法案》创造了三种社会救助津贴:收入支持、家庭税收抵免和住房津贴,这三种津贴都建立在相似的原则基础之上。这项法案推动了英国社会保障体系向税收抵免方向的发展。

求职者津贴的设立:1996年保守党政府推行求职者津贴制度,政府提供缴费型求职者津贴和非缴费型的求职者津贴,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失业人口并缓解失业家庭的贫困。

新工党政府的变革:

目前英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情况:

一、主要组成部分:

1、收入支持——收入支持在1988年被引入,取代了早先的补充补贴。收入支持是一项为那些18岁以上收入低于一定水平和每周工作时间在16小时以下的人(其本人必须没有每周工作时间在24小时以上的配偶)设立的社会救助津贴。

2、求职者津贴——根据《1995年求职者法》而在19%年正式推出的一项社会保障津贴,它是支付给失业者或每周工作时间少于16小时并积极寻找工作的人。津贴分为两部分,即缴费型与非缴费型,其中非缴费型是需要财产调查的,该项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非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是在失业者失业后最初的前26周支付;缴费型求职者津贴是在失业者失业26周以后支付,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

3、住房救助——主要是采取住房补贴的形式,《1992年社会保障缴费和补贴法》中做出的关于申请住房补贴的一般资格。

4、法律救助——英国的法律救助分为两种,即刑法救助和民法救助。

5、工作税收抵免——工作税收抵免是在2003年取代原有的工作家庭税收抵免的,它仍然是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在这种家庭里,父母至少有一方必须每周工作16个小时以上。

6、、社会基金——社会基金是通过《1986年社会保障法》引入的,提供给收入支持与非缴费型求职者津贴的申请人。1987年首先实施了法定社会基金,对取暖、生育和丧葬支出提供资助。1988年施了任意社会基金,对申请者提供预算借款、危机借款以及社区照顾资助。

7、其他社会救助津贴——残疾工作津贴于1992年开始推行,它是一项免税、非缴费的家计调查型津贴。1976年,一项新的现金津贴即照顾者津贴开始实施,对象是那些由于需要照顾亲戚,而没有通过有偿劳动获得收入,并且是处于工作年龄段的男性和单身女性。财产税补贴是1993年引入的,用于向应该缴纳财产税的低收入者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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