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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劳动合同法》谈劳动者加班费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建议:
在确定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和计薪小时数174小时进行折算。
1、对休息日加班的,做好记录且根据生产任务具体情况及安排补休;
2、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事先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3、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岗位、工种尽可能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针对员工如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保安人员等,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对一般员工根据情况申请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4、如有加班的,在每月工资单中列明加班费部分的金额,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无异议;
5、实行加班审批制度。在规定制定或《员工手册》中约定,未经批准加班无效,以免员工擅自加班,而且离职时恶意主张加班费。
6、通过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或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在集体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