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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出参观学习考察活动,提高外出考察学习的质量和效果,并能够有效利用和推广考察成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为了提高管理及技术水平,改进或引进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而实施的参观学习考察活动。
第三条 对于采购活动涉及的供应商考察,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业务部门或单位有学习考察需求时,应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出下季度考察申请,并拟提考察对象和考察方案。考察方案应包括:考察目的、考察具体内容、考察时间与路线安排、考察小组组长及组成单位、人数,必要时明确人员名单等。
第五条 考察申请由二级单位提出时,需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考察申请由机关部室提出时,由公司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业务部门将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的考察申请及方案,在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6日(截止日)报送企业管理部,由企业管理部进行汇总,统筹考虑后编制下一季度外出考察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党务方面的由公司党委书记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于临时决定考察的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应及时报企业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根据考察内容及地点考虑是否能合并考察项目,并协调做出安排。
第八条 考察前考察小组要召开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考察目的、考察对象、考察具体内容、时间和路线安排,对考察人员进行分工、确定每个人职责,并宣布考察纪律。
第九条 外出考察期间要严格执行外出计划。外出人员必须按照
批准的人数、路线、时间执行,中途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访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逗留时间。
第十条 组织部门及考察小组组长对外出计划执行、人员安全等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考察结束后要严格执行事后报告制度。外出人员应在1周内将参观学习考察报告以书面形式提报此次活动的各个审批者,必要时向公司会议汇报。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部门按公司领导批示或会议要求,对考察成果进行落地实施,其中以会议形式向公司汇报的,综合办公室下达会议督办进行跟踪。
第十三条 通过后的考察报告,由考察牵头部门抄送公司企业管理部备案,由企业管理部统一发布考察报告,作为知识在全公司学习推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