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介入 杨维聪_戒毒人员社会救助情况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8: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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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介入 杨维聪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戒毒人员社会救助情况”。

标题: 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介入 姓名: 任兴忠 专业:行政管理 专次:专科

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介入

一、引言

非营利组织一般是指不以获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流通、提供服务的民间组织。在中国,许多非营利组织把自己的使命定位在为政府工作的拾遗补漏上,如捐资助学,救助弱势群体等。这些本应由政府的行政部门来完成的工作,因为管理方面的原因而交给了非营利组织来承担,本文将重点探讨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流浪人员社会救助方面的介入。

二、流浪人员问题的概述

1、从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刚开始时,农村的贫困流动人口就大量增加。许多农民来到城市中谋求生计,其中绝大部分成为对城市繁荣作出贡献的“民工”,有些却自愿或不自愿地沦为没有职业的流浪人口,主要靠乞讨等手段为生。所以流浪乞讨现象是中国城乡差距的直接反映。但这种现象确实影响了繁华都市的市容环境,给城市居民的生活和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地区团结,国务院于1982年颁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通过收容和遣返原籍的办法解决流浪乞讨问题。尽管制定收容遣送制度具有良好的初衷,但是20多年的实践逐渐暴露出它的一些弊端。因为种种原因,各地收容遣送站并不能保证所有收治人员都受到人道的待遇。有的收容遣送站疏于管理、玩忽职守,甚至将收容遣送作为创收的来源。2003年8月1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颁布实施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原来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为自愿性质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同时新办法明确禁止救助站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或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2、城市社区中流浪人员的生活状态

由于社区各方面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也比较整洁,所以一些流浪人员也随着社区居民的陆续迁入而纷纷进入社区内从事拾荒或乞讨。他们或居住在社区绿化带内,或安身于景观桥桥洞下,给社区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由于这些流浪人员平时的生活习惯比较低俗,对重新就业的愿望也不够强烈,所以导致他们在流浪乞讨的过程中,也会偶尔地做一些“顺手牵羊、小偷小摸”的行为,这也一定程度上危害了社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另外,由于流浪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所以他们在饮食起居、医疗教育等方面都无法同社区居民一样有所保障。流浪人员中还有一部分是未成年人,他们由于过早的外出流浪,而导致他们的身体状况、教育程度比较社区青少年有着较大的差距。长此以往,对他们人格、价值观的养成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进-步完善。

三、非营利组织的介入

1、慈善救助服务社

江苏的营利组织介入流浪人员社会保障方面在全国范围内是比较早的。2004年,江苏民政部门就着手成立专门为流浪人员服务的非营利组织。随后,其它区县相继成立了慈善救助服务社为本区的流浪人员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这些组织都属于在区级社团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他们的主要经费来源是政府部门,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类单位。

这些慈善救助服务社的主要职能是配合作为政府机构的救助管理站开展对流浪人员的劝返、引导、护送及对流浪人员进行一些临时性救助。就这些慈善救助服务社成立后的工作成绩来看,应该说还是有一定效果的。服务社专用车辆及工作人员每天都深入社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劝返、护送社区流浪人员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政府救助,帮助他们摆脱基本的生活困境,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对于那些不肯接受政府救助的社区流浪人员,服务社也会根据他们的实际需要为他们提供一些临时性的社会救助。

虽然说慈善救助服务社对社区流浪人员的救助工作是颇有成效的,但是由于服务社的人力物力有限,其救助范围难以覆盖全区的流浪人员,所以导致那些地处偏远社区内的流浪人员无法及时得到救助。此类情况在郊区比较多见,市中心区域由于范围较小,所以影响不大。如何让这些处偏远社区内的流浪人员及时得到救助'是慈善救助服务社在今后发展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2、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

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作为服务社区流浪人员的又一个非营利组织应运而生。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的成立完善了社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制度,也是对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创新。同时也进一步健全了社区救助管理服务网络,推动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民政救助工作的委员主持咨询服务站的日常工作。服务站主要依靠社区志愿者展开救助管理咨询服务工作,所以志愿者的招募工作是整个咨询服务站运作的重中之重。社区志愿者主要来自社区居民,他们热衷公益事业,通过与社区流浪人员建立助人关系,帮助流浪人员摆脱目前困境,引导他们自愿接受政府机构的救助。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的指导下开展志愿者活动,包括接受志愿者培训,发动社会参与,利用社区资源为流浪人员服务等。社区救助咨询服务站的主要工作包括:

A、贯彻落实《救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社区居民开展救助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社区居民采取正确方式帮助社区流浪人员。

B、接受社区居民和流浪人员的咨询服务,并做好咨询服务记录。C、经常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日常巡查活动,发现流浪人员应主动做好告知、引导、护送联络等工作。

D、设立并公开救助管理咨询服务站工作电话,方便社区流浪人员及时求助。

四、现阶段非营利组织服务的局限性及未来服务拓展

应该说现阶段非营利组织在为社区流浪人员服务方面,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社会各界对此的评价也是不错的,并且也有了一定的群众基础。但是,从发挥社区基本功能上讲,这样的救助服务还是处在比较低的水平上。单纯的帮助社区流浪人员解决目前的困境是现阶段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服务内容,而这样的救助没有为流浪人员彻底地摆脱危机,他们在接受了救助服务后,还是可能因为自身无法满足城市就业要求或是其他原因而不得不重新开始流浪。这样就容易造成反复流浪反复救助的局面,也极大地浪费了救助资源。这个问题不仅仅存在于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机构的救助管理站也存在着重复救助的现象。而且应该帮助他们融入现代化社会中,让他们学会在如此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生存并立足,发挥他们的潜能,促进他们自身的发展。不能简单的为救助而救助,而是应该以救助促发展。在非营利组织中应该有专业社工的存在,他们能够运用社工理论为社区流浪人员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社工可以帮助这些流浪人员申请享受国家经济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申请国家廉租屋,让这些流浪人员在现代化社会中有安身立命之所。政府部门也应该拨出一些资金,为流浪人员提供就业培训机会,设立类似于香港公屋制度的专为流浪人员提供的国家廉租屋制度。只有通过我们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多管齐下,非营利组织对社区流浪人员的救助服务才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才能使这个社会更加的公平、正义、和谐。

五、结束语

如果一个社会繁荣和谐,平等观念普及,以至能为每个人提供充裕的生活保障,那么流浪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必将逐渐消失。然而,对于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这个目标仍然是很遥远的。(即使在发达国家,流浪乞讨也并不罕见,无家可归者仍不乏其人。)可以预见,流浪乞讨现象将在中国长期存在,并不断引发社会问题。因此,我们不能坐等它自然消失,而是必须采取积极姿态,通过非营利组织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解决社区流浪人员的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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