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成本太低 造成水泥企业铤而走险_浅谈企业违法成本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7: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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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太低 造成水泥企业铤而走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浅谈企业违法成本”。

违法成本太低 造成水泥企业铤而走险

11月16日,大连市环保局发布了《关于对未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单位的通报》,公布了百余家未执行环保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单位名单,其中包括大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水泥厂和大连永盛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环保部门总想通过杀鸡骇猴的方法,督促各违法单位尽快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缴纳罚款,这是自2016年11月以来,环保部门对东北地区水泥企业环境违法的第二次通报,但是,水泥企业为什么知法违法,铤而走险屡禁不止?

水泥企业违规被罚频繁发生

2016年2月20日,山东省环境监察总队通报了2016年1月份突出环境问题查处情况。其中,山东联合王晁水泥有限公司因违规生产,被处以30万元罚款。

2016年6月23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环保局向冀东水泥内蒙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以冀东水泥内蒙公司未建有效防尘抑尘措施,在原料装卸、转运过程中扬尘严重之由,宣布将对其做出责令停业、关闭、罚款100万元的顶格处罚决定。

2016年7月15日,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新关水泥建材有限公司因未更换除尘袋,导致包装排放口颗粒物超标排放,污染周围环境,被石门县环保局责令整改,并判处1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2日,以自来水脱硝造假数据,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环保局依法对中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拟处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向上栗县公安局移送了中材萍乡水泥有限公司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案。

2016年8月14日,南京市政府公布了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南京办理情况。因雍六高速公路六合段时常飘来的恶臭味,臭味源头——扬子石化,旗下的江南小野田水泥厂因粉尘污染被罚10万元。

2016年8月23日,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巢宁水泥制品厂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未履行环保“三同时”验收手续,依法处以罚款12万元整。

违法成本太低

对于水泥等企业如何环保生产,排放要达到什么标准,我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规定,如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第二节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从理论上说,如果能全部得到落实,那么水泥企业生产也不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也不用擅自篡改各类排放数据。

现实问题是这些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或不完全落实,往往只停留在开会、下达文件、打标语、例行检查等方法上,而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规定标准的水泥企业该怎么办,惩罚力度很不够,而对水泥企业这一方而言,也不愿耗太大的环保成本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条文。

比如说,水泥企业的1条2500t/d水泥生产线脱硝,只氨水这项成本就要年损耗519-865万元人民币,而它如果不做脱硝被抓一次却只是10-100万元不等的违规罚款。相比较来说,罚款的最高额度也往往低于实施脱硝技术的最低成本,何况国家不可能月月去某家水泥企业检查,哪家企业还愿多此一举持续去搞脱硝技术?

违法成本过低,企业就好铤而走险,更何况水泥企业把环保完全做好,除了脱硝,还要除尘,防排水污染,在搬运及运输过程中还有防粉尘污染等一系列环保措施,每个环保措施都要支付高额资金,这些资金,相对于低廉的罚款来说,可谓合算多了。与其天天活在刀尖上,处处流血,不如不作为,根本就不加环保,省心省力省成本。对于环保部门的稽查,逃过一次是一次,每一次逃过都是一种赚取。

另一方面,有些水泥企业违法是部份政府部门高管腐败所致,这些政府高管因公谋私,鱼肉水泥企业,无中生有,常以一些环保指标来倒逼水泥企业行贿或为了达成别的利益而逼水泥企业停产或搬迁,让水泥企业蒙受不白之损失。例如,内蒙古呼市的冀东水泥公司,被罚100万,据悉,处罚背后最主要的问题并非是环保问题,而是地方政府向企业施压,目的就是促其搬迁。高官在上,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出现这种情况,明显地是政府部门高管贼喊捉贼,冤屈了水泥企业,迫使水泥企业对政府部门不信任,而宁可铤而走险,低成本违法。

扭转违反法成本低的现象

面对水泥企业层出不穷、屡禁不改的各种违法行为,只有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违规水泥企业付出高昂的违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水泥企业才会做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保障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正案四审通过,被称为“史上最严环保法”。新环保法强调,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严重违规的企业可以立即对其进行查封,并对主要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并且针对环保部门的查封,扣押权,新环保法新增“按日处罚”“行政拘留”等条例,处罚制度由原来的一次性处罚变为按日处罚。

尽管我国环保法律和行政法规越来越完善,并且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有明确规定,但还是严重低于企业的防治污染成本和违法生产收益,“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引导下,宁可选择违法,承担相对轻微的法律责任,也不愿履行防治污染的法定义务,这成为环境违法案件频发、违法排污企业屡罚屡犯的一个重要原因。如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是当今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罚款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罚,也要加大政府部门高管的腐败监管,要让水泥企业罚得心服口服,要让水泥企业能自觉进行环保生产,主要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则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此外,我们国家也可以适当借鉴国外对环保法的执行力,国外对责任者的认定是越多越好,因为形成大的环境污染不是一个老板、一个企业赔得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人,包括给企业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从企业分过红的股东,只要是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起的时候,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方等都要连带追究,如此,形成了一系列相互制约的机制,环保法实施起来是不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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