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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以下简称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程序,贯彻公开、便民、高效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受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委托,设立涉密成果提供受理窗口,统一受理涉密成果使用申请,并承办说明、告知、送达等事宜。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对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受理和提供涉密成果的相关业务进行指导与监督。
非涉密成果的提供使用工作由陕西省测绘资料档案馆负责。
第三条 申请使用涉密成果,必须是我国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并当向受理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申请表》;
(二)《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使用证明函》(外省单位提供);
(三)《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四)属于各级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批准文件;属于非财政投资的项目,须提交项目合同书、委托函等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五)申请无偿使用涉密成果,须提交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公函;
(六)经办人身份证和涉密测绘成果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本省单位首次申请使用涉密成果的,应具备国家秘密资料保管、使用条件,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二)符合涉密测绘成果管理要求的保密制度;
(三)县级以上国家安全、保密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保密条件证明材料;
(四)单位内部负责管理保密资料的机构名称、人员姓名、联系方式。
以上材料有效期为5年,单位撤销、合并、更名时,由继承其权利义务的单位重新提交证明材料。第五条 受理窗口收到涉密成果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依法进行审批,是否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第六条 受理窗口对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进行审批的,或者不属于本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报规定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申请。
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窗口出具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受理窗口根据审核情况,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在2个工作日内连同全部受理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审批。
第八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受理申请材料后,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查的,由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指派两名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并根据涉密成果审批权限,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应当在接到受理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二)需报请处室负责人审批的,地理信息与地图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复核意见;
(三)需报请局领导审批的,局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九条 地理信息与地图处承办人员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加盖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并将审批意见反馈受理窗口。
第十条 受理窗口应当自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书制作完成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并抄送有关部门或单位。
第十一条 依法需要进行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但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承办人负责将延长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做出不准予使用审批决定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单位,需指派经保密或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保密培训的人员持证领取,非涉密人员不得领取。
第十五条 遇有抢险救灾等突发应急事件,需要紧急提供涉密成果时,按照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突发公共事件测绘保障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本程序规定执行,并建立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受理窗口应当完善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受理、补正、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行为的登记制度,建立受理窗口接待、受理、审查、送达、归档、统计分析及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受理审批工作严谨规范。
第十八条 为保证时效,涉密成果提供使用审批过程中,遇有人员出差等原因不能按本程序规定实施审批的,上一级领导可以直接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使用决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