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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高等专科学校科研课题
中期检查暂行办法
【镇高专(2006)第222号】
科学研究课题的中期检查是在科研课题研究期中对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的检查,是科研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规范中期检查,保障中期检查有序、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对于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主持人及其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课题申报表》各项内容进行中期检查。
一、职责分工
第一条
校科技处应将科研课题管理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建立课题档案,实施日常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条
课题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所在的各系各部门应尽可能为其科研课题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检查、督促科研课题的研究进展。
第三条 科研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主持人应经常了解和掌握科研课题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于重要问题须按程序向校科技处及时报告。
二、检查内容
第四条
研究工作是否按科研课题申请书中预定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 第五条
科研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 第六条
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成果学术水平如何;
第七条
下一步研究工作安排和对完成研究总目标的预计是否科学、合理; 第八条
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方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检查程序
第九条
科研课题主持人应提供较为完备的相关项目资料,明确详细地说明课题进展情况,包括科研课题申请、立项、研究的主要情况,以及有关文字、音像和经费开支等材料。
第十条
科研课题主持人应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镇江高专科研课题中期检查表》(下称《中期检查表》),并于规定日期送交校科技处。
第十一条
对科研课题主持人提交的《中期检查表》,校科技处将递交相关的学术委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对于按预定进度、且推进成果明显的科研课题,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予以支持、资助;反之,学校将责成课题主持人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反馈检查结果。
四、特殊情况与违规情况处理
第十四条
中期检查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科研课题主持人或科研课题主持人所在系部提出专门报告,按程序上报校科技处。
(1)科研课题主持人或主要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科研课题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
(2)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中止课题协议;
(3)科研课题主持人不能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进行或继续进行研究工作的条件。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科研课题管理规定的下列行为,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限期纠正、整改;缓拨、减拨或停拨课题余款;追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课题经费;撤销课题或撤换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中止课题协议,调整或互换课题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2)有违反课题经费管理方法的行为;
(3)学风不严肃,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4)课题负责人对研究工作不予管理,放任自流;(5)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