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材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南京市下关区”。
南京市下关区司法局行政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行政执法行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工作人员及管理机构在司法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的监督措施。
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
(二)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四)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五)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处罚错误的;
(六)执法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执法案件经上级复议机关复议后撤销、变更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下列情形追究有关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行政行为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三)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内容实施的,追究承办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四)承办人因过失提出错误意见,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五)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按照审核人意见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六)审核人未报请批准而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审核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七)批准人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或者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条 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局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情形,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二)行政执法人员一年内发生二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或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仍然发生同一性质、同一种类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三)干扰、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不追究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未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
第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二)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原因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三)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第十条 根据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给予下列形式的处理:
(一)性质、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责令改正、诫免谈话、写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轻微但社会影响较大的,通报批评,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被评为称职;
(三)性质、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大的,离岗培训,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性质恶劣、情节较重,危害后果很大的,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并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五)执法过错责任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涉嫌违反政纪的,由局政工科(监察室)依法依纪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可以责令行政执法科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确认违法或者变更、撤销的比例较高的;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信访次数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三)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举报投诉较多,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的;
(四)执法科室一年内出现一次负面影响较大的、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时,外部评议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六)其他不符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和规定的。第十二条 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为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局办公室、政工科(监察室)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原处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过错责任人。过错责任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