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贷后监控_贷后监控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6:3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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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贷后监控

风险提示:

尤其要加强对贷款真实用途的监控。对企业的经营情况,应如实报告。

要防止借企业改制、重组之机拒绝偿还银行贷款、悬空银行债务、脱壳转移资产等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要防止企业采用隐蔽的手段逃废银行债务,如租赁和柜组承包形式、模糊债务人的责任、转移或隐匿资产、债务人更名、自行废业、资产重复抵押等。

贷后监控的方式

通过定期监控和不定期监控完成贷后监控,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风险监察名单制。

定期监控

定期监控的定义

定期监控是指授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在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等级所对应的监控频率定期对本行授信客户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现、识别、评价客户及授信业务风险,重新认定评价担保,并形成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进行审查审批的过程。

定期监控使用的工具及适用流程

定期监控使用的工具为:授信申请书和定期监控报告。使用“授信申请书”所作的定期监控,适用“授信申报/审查/审批流程”,需要上报至具有相关审批权限的层次审批;使用“定期监控报告”所作的定期监控,适用“贷后监控流程”只需上报至分行,由信贷执行官或授权授信管理部门主管或资产保全部门主管签批。不定期监控 不定期监控的定义

不定期监控是指本行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部门清收人员通过对授信客户经常性的查访,时刻关注与授信客户及相关的授信业务有关的各种信息,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不定期监控既包括对已发生的授信业务的监控,也包括对授信客户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的监控,不定期监控也是本行对授信客户进行定期监控工作的基础。不定期监控使用的工具及适用流程

不定期监控使用的工具为:《授信客户查访报告》。

适用“不定期监控流程”。客户经理依据查访所获的信息,形成“授信客户查访报告”,并根据所了解的情况及风险预警信号判断是否对本行信贷资产已经或将产生不利影响。如客户出现重大事件,或未履行合同、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的情形,应填写《信贷备忘录》,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描述和分析,并上报部门主管以及授信管理部门。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

(1)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机制是通过对“正常类授信客户”进行持续的贷后监控,及早发现授信客户出现的可能会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标识,尽早采取抢救措施主动退出,最大程度减少我行损失。

(2)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程序的各环节必须体现高效、及时和保密原则。

(3)信贷风险预警和主动退出程序包括预警、减持和主动退出三个阶段。

预警是指授信客户虽出现预警标识,但具有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经分析在可以预测的阶段内不会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故暂时不采取减持或主动退出行动,但仍需对其继续密切观察,如有必要可将其列入监察名单进行管理或对其风险评级结果进行调整。

减持是指在授信客户出现预警标识并且可能会一定程度地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但不适宜或不能马上全部退出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逐步退出的方法。主动退出是指授信客户出现的预警标识将严重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应尽早采取抢救措施,争取全面退出,尽可能减小损失。(4)预警标识是指授信客户的内部经营运作和外部环境中出现的可能会对其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可能会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应引起关注的信号,是“正常类授信客户”向“问题类授信客户”转变过程中较普遍出现的早期特征。预警标识见本手册贷后监控工具中所列的预警信号。

在对授信客户进行监控时不应仅限于上述内容中所列举的预警标识信号,凡是可能会对授信客户的经营运作产生不利影响和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标识都应进行监控。当授信客户出现预警标识,如没有合理的解释理由和有效的风险化解措施,应及时采取减持或主动退出措施。

风险监察名单制 风险监察名单的定义

风险监察名单客户是指授信客户的授信业务中至少有一笔为监察名单授信业务且无不良授信业务的授信客户。风险监察名单授信业务是指风险分类归为关注类,但授信业务及其对应客户出现了特殊风险预警信号或存在潜在风险且有增加趋势,需要予以特别关注和风险化解的各类授信业务。设置风险监察名单旨在通过对正常、关注类授信业务中的风险信号提前识别和预警,对符合一定风险特征的授信业务进行专项管理,以尽快消除风险隐患,提前化解潜在风险。风险监察名单的风险特征

(1)内评违约客户的非不良授信业务。

(2)授信业务本金逾期(含垫款,下同)或欠息超过30天,或授信主体的授信业务一年内出现3 次(含)以上逾期或欠息的,以及在他行的授信业务出现以上情况的。

(3)减值拨备率在4%(含)到5%(不含)之间的授信业务。(4)授信资金被挪用于高风险或者国家政策、法规明令禁止信贷资金进入的行业或金融市场的授信业务。(5)授信主体关键财务指标恶化的授信业务。

(6)授信主体发生较大或突发不利事件所影响的授信业务。(7)授信主体在本行或他行有授信业务进入不良状态。

(8)银行拟诉讼或其他银行已进行重大诉讼的授信主体的授信业务。(9)已由债权人委员会联合采取维权措施的授信业务。(10)不良授信业务经重组后上调为关注类的授信业务。

(1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拒绝出具意见的审计报告所影响的授信业务。

(12)出现其他风险预警信号,显示授信业务潜在风险有增加趋势,可能给交行造成损失的授信业务。风险监察名单的分类级别调整

如正常类贷款进入风险监察名单,其风险分类级别应同时调整为关注类。在采取了减持退出和风险补救措施后,如果授信业务的潜在风险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经风险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应及时将有关业务从风险监察名单转出;反之,若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特征逐步转变为不良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将有关业务从风险监察名单降为不良级别。

贷后监控的职责划分

授信经营部门的职责

(1)发起并完成贷后资金用途监控,对于资金挪用等的情况及时预警上报;

(2)定期或不定期对授信客户进行监控,负责对授信客户授信额度的重新设定和申报;(3)监控授信业务执行情况,走访授信客户并及时取得财务资料。对于固定资产贷款,特别是项目融资贷款,要特别关注项目的进展情况。

(4)在监控中当发现授信客户出现未履行合同、违反合同有关条款等情况或其他重大事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填写《信贷备忘录》,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5)对授信客户进行持续的贷后监控,实施风险排查,及时发现预警标识,提出风险监察名单及预警、减持或主动退出等行动计划方案,经审定后予以实施。

授信经营部门的客户经理是监控预警标识和风险资产主动退出的最主要责任人。

资产保全部门的职责

分行若不单设资产保全部门则由风险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1)对授信经营部门报送的“问题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进行审查审批;

(2)负责对授信经营部门移交的“问题类授信客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控、资产保全、处置清收;

(3)负责对经本部门“重组后的授信客户”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控;(4)对本行的正常类授信业务组织开展风险排查,对授信经营部门报送的风险监察名单及其行动计划提出意见;(5)对风险监察名单直接介入管理;

(6)当分管行长/高级信贷执行官签批终审意见后,负责指导、配合授信经营部门实施风险资产的行动计划方案和减持、主动退出计划,并进行跟踪、检查和汇总分析。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责

风险管理部门在贷后监控中按照“全面风险管理”和“平行作业”的原则承担贷后风险评估、重点监控、风险检查和责任认定的职责:(1)作为全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会同公司、授信、保全等部门制定全行贷后管理政策;

(2)组织、指导监控条线贷后管理方面的业务检查、人员培训以及定期考核;

(3)通过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分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4)按季向首席风险官报告本条线贷后管理工作情况。针对本条线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条线贷后管理工作的措施并组织落实;

(5)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和首席风险官提交全行贷后管理工作报告(包括评价各条线和各分行工作情况);

(6)按照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管理层要求对贷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提示并督促相关条线和分行予以改进和完善;

(7)通过风险经理,采取风险过滤模式加强贷后管理工作,对“正常类授信客户”进行持续的风险预警、识别和提示;

(8)对风险监察名单的进入、退出申报和月度监控情况进行审核,督促授信经营部门落实监察名单行动计划;(9)发布风险预警信息,落实各项风险提示;(10)对贷后监控的执行情况进行通报、评估;

(11)负责对贷后监控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和责任认定;

(12)负责对全行的贷款迁徙进行分析,评估不良贷款的处置回收情况和速度,估计不良贷款的预期损失,并提出拨备建议。6 授信管理部门的职责

(1)根据审批权限对授信经营部门报送的“正常类授信客户”(包括列入风险监察名单)定期监控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2)定期监控本行的授信业务组合情况;(3)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做好贷后监控工作尽职情况的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

(4)对授信经营部门提交的《信贷备忘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5)对授信经营部门报送的《信贷备忘录》进行审查并对预警、减持或主动退出方案提出客观、合理的审查意见。信贷执行官的职责

(1)根据审批权限对“正常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问题类客户”行动计划及其更改(如兼管资产保全工作)予以审批;(2)检查本行的授信业务组合;

(3)签批客观、合理的风险监察名单行动计划、预警、减持或主动退出终审意见。

贷后监控的实施

“正常类授信客户”的贷后监控(1)定期监控

“正常类授信客户”由授信经营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客户经理是贷后监控的第一道防线。授信经营部门在对授信客户所进行的定期监控中,应着重关注授信客户行业、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变化及该变化对授信客户还款能力的影响。

C.使用《授信申请书》要求对客户的授信额度(含总额度及分类额度)、期限、使用方式、担保、授信条件等进行全面更新,如超过分行权限的,需上报上级行审查审批;《定期监控报告》在使用时只需分行审查审批。

D.如授信管理部门或贷审会在《授信申请书》或《定期监控报告》中对下一审查日有具体要求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按要求执行。E.授信经营部门在对授信客户进行定期监控并上报有关材料时,应充分考虑审查审批周期所需时间,最迟应在“下一审查日”日前办妥所有的审批手续,凡“下次审查日”客户授信额度不为0或风险敞口(已签合同的可用额与授信余额之和)不为0,都必须在该日期前完成定期监控的审批,如果在“下一审查日”前未进行定期监控审批的,则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将被锁定,额度被锁定后该客户将无法使用其任何额度,客户经理必须完成定期监控报告并说明延误监控的原因,上报授信管理部门和信贷执行官审查审批后该授信客户的额度才能恢复使用。

F.只有在“下次审查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客户授信额度为“0”;

风险敞口为“0”;

我行决定不再继续为该客户额度提供授信。

客户同时满足上述三条件时,可从我行授信客户中剔除,并且可不做贷后监控。当只符合后两项条件时,客户经理应提前申请办理额度注销手续(分类额度仅为一次性额度时,还清本息后分类额度自动注销,此时如无风险敞口则授信额度自动为0,而无需另行申报额度注销手续),在额度注销手续批准后可不做贷后监控。授信额度的注销可使用《信贷备忘录》及相应流程。授信额度批准注销后,则原额度不可进行恢复。若需与客户重新发生授信往来,则必须使用《授信申请书》按授信申报、审查和审批流程进行。

G.表外授信业务额度注销时,客户经理必须附上三方认可且能证明业务完结的书面说明或法律文书。

H.定期监控过程中,必须对本监控周期内授信对象及保证人股权是否发生变更、股权变更的真实原因、股权受让方与原股东关系、股权变更是否伴随着内部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股权变更后公司主营业务方向是否发生的变化五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写入定期监控报告中。

I.定期监控中,对呈现多元化扩张势头的客户,尤其是民营企业,应深入了解在多元化扩张过程中客户通过何种渠道弥补资金缺口,其核心业务定位如何,应在定期监控报告中说明上述情况对我行信贷资产影响如何,客户是否存在盲目扩张引发资金链断裂或产生经营下滑的风险。

J.定期监控中,如发现客户存在大额整数滚动开票、交易对手过于集中的情况,应了解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交易背景是否真实、交易价格是否公允。以此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通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资金的情况。应特别关注建筑施工和建材批发企业通过票据业务将信贷资金变相流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况。(2)不定期监控

授信经营部门在对授信客户进行不定期监控时,必须重点关注相应的授信风险预警信号,每次在对授信客户进行不定期监控后均须填写《授信客户查访报告》,包括在与授信客户进行电话交流、与授信客户事先安排的会议、临时召集的会议等情况时。《授信客户查访报告》是贷后监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提供了不断更新的授信客户的各方面的详细原始资料,为本行更好地评价授信客户及授信业务的情况提供了基础,在特定情况下,也是本行保护自身利益的有利的法律证据。

根据贷款新规监管要求,不定期监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流动资金贷款应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固定资产贷款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和分析,对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对借款合同约定事项进行持续监控。

风险过滤和风险监察名单的管理

风险过滤是风险经理对特定范围的正常类授信客户贷款,经过多层的风险筛选,识别出潜在的风险客户,并列入监察名单管理。风险过滤的筛选程序有三层:第一层筛选程序是确定风险过滤客户清单;第二层筛选程序是甄别风险预警信号确定风险监察名单;第三层筛选程序是风险监察名单管理。风险过滤模式是将传统做法中动员式的全面风险排查化为日常性的、持续性的风险排查。

风险过滤和风险监察名单是风险管理部门和风险经理在授信经营部门和客户经理贷后定期和不定期监控的基础上,从中台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通过与授信经营部门和客户经理的协同配合,对关键风险点进行风险检查、风险提示,对授信经营部门和客户经理的贷后监控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对列入风险监察名单的客户及业务由资产保全部门和保全经理实施重点监控和风险降解。

风险监察名单可以由风险经理和客户经理分别提出并发起。风险经理提出并发起方式是指由风险经理通过风险过滤,从“正常类授信客户”中筛选出符合风险监察名单定义、具备风险监察名单特征的客户,列入监察名单管理;客户经理提出方式是指由客户经理在定期、不定期监控中发现授信客户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然后自己主动发起监察名单流程。

预警及减持退出管理

授信经营部门的客户经理在对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进行不定期监控的过程中,通过对授信客户或授信业务进行各种方案的实地和非实地检查、通过从媒体以及第三方获取有关信息等各种贷后监控方法监控授信客户有否出现预警标识,根据客户已出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判断对本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程度,并采取不同的措施。在实施风险监察名单管理的同时,当授信客户出现预警标识时,根据可能形成风险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减持、退出处理程序:

A.如授信客户出现一般预警标识,经分析没有导致客户风险评级下降且暂时不会危及我行的信贷资产安全,不需上报分行审批,客户经理应填写《授信客户查访报告》,说明情况和提出或加大定期监控频率的意见,报本部门主管审阅,并且继续加强关注。

B.授信客户已出现风险预警信号,可能会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需上报分行审批的情况:

当授信客户出现预警标识,可能会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授信经营部门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并重新进行客户风险评级,提出减持或主动退出的方案。

当授信客户出现特殊预警标识,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并重新进行客户风险评级。如有合理的解释理由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经分析不会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而决定不需采取减持或主动退出措施时,要说明理由。如没有合理的解释理由和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应分析风险情况并提出减持或主动退出意见。当授信客户出现较大程度上将危及我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预警标识,信贷执行官及授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主管有权冻结授信客户的已授信额度的使用。冻结一旦发起,该客户的所有授信额度及合同未提用额均不能使用。

C.客户经理填写的《信贷备忘录》经本部门主管审阅后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批。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经营部门(支行)报送的《信贷备忘录》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意见后报分行高级信贷执行官终审。如高级信贷执行官认为有必要,可以召开贷审会或政策委员会审议。D.当授信管理部门将终审意见反馈后,授信经营部门(支行)负责按审批意见实施减持或主动退出计划。如有必要,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应结合风险监察名单管理制度指导和配合授信经营部门实施减持或主动退出计划。

E.对授信客户采取减持或主动退出的策略,一经有权人员批准后,如需对授信客户再作策略调整,原则上须报原审批人同意。授信客户突发事件的管理

A.当授信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授信经营部门或风险管理部门应在获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对授信客户进行实地调查。在无需调整授信客户原授信的情况下,客户经理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查访地点、会谈方式、查访人员、谈话记录、勘察情况、分析意见等以《授信客户查访报告》形式记载,并报部门主管审阅。在需要调整授信客户原授信的情况下,客户经理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查访地点、会谈方式、查访人员、谈话记录、勘察情况、分析意见等以《信贷备忘录》形式记载,经部门主管审阅后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批。授信管理部门对授信经营部门报来的《信贷备忘录》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意见后报分行高级信贷执行官终审。授信管理部门在审核《信贷备忘录》时,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核实了解授信客户所发生突发事件情况的,可会同授信经营部门进行实地调查。符合风险监察名单特征的,应同时上报风险管理部门。B.我行实行突发授信风险快报制度,力求做到“快、准、全”。在按上款要求的程序、工具做好监控工作的同时,对重大授信风险突发事件或与交通银行授信客户相关联的重大突发信息,省辖分支行授信管理部门应在不超过知晓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分行,省分行应在随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行。上报的风险快报要有针对性,要准确地反映事件的实质,提出化解风险的初步应对措施。授信客户重大事项的管理

授信客户发生对其资信有负面影响的重大事项时,授信经营部门应在获知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对授信客户进行调查,分析重大事项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填写《信贷备忘录》,分析记载重大事项的情况、重大事项对原有授信额度和条件等有无影响,重新对授信客户进行评级。符合风险监察名单特征的,同时上报风险管理部门。重大事项包括:外部政策变动;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客户涉及重大诉讼;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客户通过不正常的内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财产(远超过市场合理价格向关联公司进货或收购关联公司资产,或者采用过低报价转让本公司有效资产);其他。“问题类授信客户”的贷后监控

(1)“问题类授信客户”贷后监控由授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保全清收人员负责具体的组织和实施。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或资产保全部门保全清收人员在对授信客户进行贷后监控时,应着重关注《问题类授信客户行动计划申报书》中所确定的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及客户经营、财务和授信业务担保方面的变化情况。

(2)对“问题类授信客户”的定期监控每季度进行一次,该监控周期从《问题类授信客户行动计划书》被批准之日起计算,对不需移交的授信客户,由授信经营部门以《问题类授信客户监控报告》的形式上报资产保全部门或风审会审查审批;对已移交的授信客户,则由资产保全部门保全清收人员以《问题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的形式报经审查人员后送有权审批人审批。

(3)根据问题贷款管理政策要求,《问题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报告》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描述:A.客户及其授信业务现状与风险等级; B.客户财务因素与非财务因素的风险变化情况; C.保证单位、抵(质)押物的具体变动情况;

D.《问题类授信客户行动计划书》中所确定的行动计划的实施情况及下一步的管理方案。

授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保全清收人员在上报监控报告时,还需对授信客户进行风险评级。

(4)对“问题类授信客户”定期监控时,需按户每月至少填写一次《问题类授信客户行动计划跟踪查访记录》。

(5)授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清收人员在对“问题类授信客户”进行贷后监控时,同样需要重点关注相应的授信风险预警信号,在监控期间,如授信客户发生重大事件,导致需改变行动计划,授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保全清收人员须及时填写《问题类授信客户行动计划更改申报书》并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6)对“问题类授信客户”发放重组贷款后,需在发放后5日内完成《重组类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并留存相关支付凭证复印件,贷款用途应与审批用途一致。

(7)“对问题类授信客户”日常监控与管理的具体操作要求,见本手册问题贷款管理政策。

对担保人和抵质押物的贷后监控

(1)对担保的贷后监控主要在于对保证人经营及财务状况变化情况和抵押品质量、价值情况的持续监测确保抵质押品足值。

对于采取保证方式的授信客户,客户经理应对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经营、财务状况、风险评级和偿还能力等方面发生的变化进行分析。对于采取抵(质)押方式的授信客户,客户经理应对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进行详细分析说明,授信经营部门客户经理应要求客户提供近期的低押品评估报告,如果客户无法提供抵押品近期评估报告的,客户经理须按近期市场价格对抵押品价值进行估算,说明估算过程,作出抵押品是否足值的结论,如不足值应提出解决方案。(2)因授信业务设定的担保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或抵押品价值的,授信经营部门的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授信查访报告》,依据授信业务合同、担保合同和有关的法律法规提出保全方案。

(3)《定期监控报告》中担保分析应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描述: A.保证人的合法资格、评级和偿还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B.抵押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C.抵押物是否被有关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在建工程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有否被其他法定权利(如留置权)所影响; D.质物和质押权利的权属、价值是否发生变化;

E.质押权利的实际收入是否与预期收入相符、且该收入是否为质权人所控制;

F.抵、质押的财产保险是否到期;

G.开具备用信用证或保函的外资金融机构的资信状况和汇率变化,外汇担保项下的人民币授信业务或人民币担保项下的外汇授信业务有否因汇率波动导致担保金额不足以覆盖主债务的情况;

H.担保人的经营机制和组织结构是否发生变化,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解散等可能影响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情况。

授信业务的贷后监控 授信业务用途的监控

授信经营部门应及时对授信业务的真实用途进行监控。贷款发放15天内,应对授信业务实际发生使用后的真实用途是否与授信客户主营业务所在行业相同、是否与审批时的预期用途相符进行监控,并及时记录于《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如不符则需说明详细情况及影响程度,如有必要可使用《信贷备忘录》上报审批,如发放后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完毕的的授信业务,在下月起需逐月对该笔授信业务进行用途监控,直至该笔贷款资金完全使用完毕。

根据贷款新规监管要求,资金用途监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贷款用途合规性,即资金使用是否与贷款审批一致,是否存在挪用贷款行为。二是支付合规性,包括支付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对外支付后资金不合规回流本行帐户现象,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是否存在化整为零、超限额对外支付现象,自主支付方式下资金在借款人帐户停留时间是否合理,自主支付方式下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对于自主支付方式,授信经营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核实、现场调查等贷后监控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收集证明用途的划款凭证、交易证明等资料并归档管理。

对于受托支付方式,授信经营部门也应通过现场调查等贷后监控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并将证明用途的资料归档管理。

在《交通银行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中应列示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和用途。如发现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超限额支付或以“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停止办理后续贷款发放支付手续,或按借款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通过待后监控流程上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完全现金保证额度与银票贴现额度不对实地查访频率进行要求,但其项下发放的授信业务需进行实际用途的监控。切实加强票据业务贷后管理。

(1)加强对承兑后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核查工作 A.对于以银行承兑汇票预付货款或以交付银行承兑汇票达成交易的,在银行承兑汇票签发两个月内,客户经理要及时查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原件,认真履行发票原件核对、复印件收集工作。确认发票原件与交易合同相吻合后,原则上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同时必须在留存的发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通过收集核实增值税发票以及其他交易资料,确定双方的贸易背景真实性,防止出现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融资性票据。

B.放款中心要强化对反映票据业务交易关系资料的完整性审查,确保所需资料完整、要素齐全、逻辑合理,符合我行授信规定。对确实需要后补的发票,必须建立催收登记簿,指定专人向经营单位索取。若超出业务规定时限,应向经营单位出具《催收档案资料通知单》,《通知单》下发10个工作日内仍未补齐的,放款中心应暂停该客户的信贷发放,并对迟交、漏交档案的经营单位和业务人员进行通报。C.对完全现金保证承兑额度和银票贴现额度项下的业务,除需要按一般授信要求进行实际用途的监控外,如出现以下情况必须实施贷后实地查访: a.首笔授信;

b.异地企业业务往来不满一年的; c.存在其他疑问的。

(2)对票据承兑量较大的客户必须落实实地查访

A.对当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或贷款卡中显示客户在各家银行合计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无论是否完全现金保证,必须逐户落实双人实地查访,提高贷后跟踪检查的频率和时效,在监控或查访报告中必须就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相吻合作出详细说明。

B.对于承兑业务量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企业,要在核实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企业的票据业务授信额度。(3)加强对贴现后资金用途的监控

A.确保贴现资金使用与审批时的预期用途相符,防止贴现后资金违规进入禁止领域,对于将贴现后资金转定期存款套利或转存承兑保证金等情况,要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

B.严密监控贴现资金流向,重点控制企业本行账户与他行同名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防止出现贴现资金转移至他行同名账户挪作他用或再回流本行转作承兑保证金用以滚动开票套利或套取银行信用的情况。

不同授信业务监控时应注意的要点

授信业务的不定期监控既包括对授信客户自身经营及财务状况的监控,也包括对已发生的授信业务的监控。客户经理在重点关注客户自身的风险预警信号的同时,必须对客户相关授信业务及组合的动向进行跟踪或监控,并将跟踪或监控的结果视情况根据本章的相关要求分别记录于《授信客户查访报告》。各种授信业务产品由于风险点不同,因而在做好常规的监控工作的同时,还应注意以下的监控侧重点:(1)流动资金贷款

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本手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及时做好信贷业务的用途监控、定期监控与不定期监控等工作。要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对贷款使用情况、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等进行及时监控,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A.授信经营部门应在贷款发放后15天内及时发起并做好信贷业务用途监控流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交易合同及相关材料核实、现场实地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并将证明用途的划款凭证、交易证明材料等资料归档管理。

B.授信经营部门发放贷款之后,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授信经营部门应停止办理后续贷款发放支付手续,或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并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通过贷后监控流程上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

C.授信经营部门在按规定办理贷后不定期监控工作时,还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实地检查、动态监测以下情况并书面记录在《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中:

a.根据借款合同指定的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及其资金进出情况。

b.借款人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

c.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方面的风险预警信号。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及其他贷款风险预警信号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D.授信经营部门在根据本手册规定进行定期监控时,应在《授信申请书》或《定期监控报告》中,将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实际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与原《授信分析报告》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如有较大差异的,应分析判断该差异对偿还能力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风险措施,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与内容。

E.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本手册规定的频率及监控要求对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动态监控和押品价值重估。当押品价值重估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能覆盖贷款本息时,应采取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贷款减持退出等风险防范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采用最高额抵押方式的,抵押贷款到期后,如需再次发放贷款,授信经营部门必须对抵押物进行再次实地核查,确认抵押物不存在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等影响交通银行债权的情况。

F.授信经营部门应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一般应提前30天提出,并征得交通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到期前1个星期,授信经营部门及其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客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在《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展期,授信经营部门及其客户经理应根据客户申请,尽早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借款人实际需要及贷款担保有效性等,确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展期金额、期限,按照本手册的规定,使用《授信业务展期申请书》上报审批。G.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经理应加强对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监控,对风险过滤出的流动资金贷款客户要加大实地查访频率,协助授信经营部门及时制定应对措施。

2、固定资产贷款

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及时做好授信业务的用途监控、定期监控与不定期监控等工作。要对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生产经营总体情况等进行及时监控。A.授信经营部门应及时发起并做好授信业务用途监控流程。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使用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交易合同核实、现场实地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借款人采用受托支付的,授信经营部门也应通过现场检查等授信后监控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项目进度,并将证明用途的资料归档管理。

B.授信经营部门发放授信额度之后,当借款人出现信用状况下降、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支付贷款资金、项目进度明显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银行受托支付、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或支付以及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停止办理后续贷款发放支付手续,或与借款人协商补充相应放贷条件和管理措施,并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通过贷后监控流程上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

C.授信经营部门在按规定办理贷后不定期监控工作时,还应根据项目实际,重点实地检查、动态监测以下内容并书面记录在《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中:

a.项目建设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的建设、技术、市场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实际情况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环保设施是否同步建设等。

b.项目试生产期检查。环保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项目建成的设施和设备运转是否正常,项目生产数据和技术指标是否达到完工要求。c.项目经营期检查。应重点关注项目所在行业风险情况,项目生产经营及市场销售是否正常,由项目产生的收入现金流及还贷资金是否能达到原来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借款人整体现金流是否正常。必要时,可进行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项目经营收入是否按约定按时、足额回笼交行。授信经营部门对项目融资的项目经营收入账户要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D.授信经营部门在根据《信贷手册》规定进行定期监控时,应在《授信申请书》或《定期监控报告》中,将项目实际建设及投资完成情况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如有较大差异的,应分析判断该差异对项目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贷款风险措施,如可要求借款人对项目投保建设期保险,投保与耗能、污染风险有关的工程责任险、环境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E.授信经营部门应根据《信贷手册》规定的频率及监控要求对抵质押物价值和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动态监控和押品价值重估。当押品价值重估或保证人担保能力不能覆盖贷款本息时,应采取要求借款人追加担保、贷款减持退出等风险防范措施,保障贷款安全。

F.借款合同若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授信经营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进行监控,同时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应提出相应要求。

授信经营部门应督促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提前偿还借款,一般提前30天提出,并征得交通银行同意。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到期前1个月、结息日前10个工作日,授信经营部门及其客户经理应向客户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督促客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并在《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

G.如为房地产项目贷款,还应检查住房销售进度情况。

H.如为国债项目贷款,应管理和检查贷款是否按项目实际进度发放和国债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经常深入项目承担企业,及时了解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的变化和项目建设进度。如在监控中发现所经办的国债项目存在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或国债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应要求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总行报告。

I.对外国政府转贷款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检查监控。J.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相关授信后管理要求如下:

借款人与交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资金的支付、使用及销售款的回笼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并由交行监管;

授信经营部门在借款人首笔提款之后,后续发放每笔贷款之前,应落实:上一期建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足额到位;贷款已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进展顺利,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交通银行贷款的情况;

当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通过贷后监控流程上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

授信经营部门在监控贷款用途时,应通过相应措施加强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与贷款支用管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年度投资计划用款;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与交通银行贷款同比例支用;项目贷款不得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使用贷款资金,应由借款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交易合同、购置清单,经监理工程师认定资金确实用于本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后,再由客户经理及授信经营部门负责人书面签署意见后对外支付;

授信后监控根据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应设置不同的监控重点:项目建设期,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实际情况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城市基础设施是否配套同步建设等。项目销售期,重点检查符合条件的购房者购买情况是否正常,政府保底回购的落实情况,由项目产生的还贷资金是否能达到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在进行定期监控时,应将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完成情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情况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如有较大差异的,应分析判断该差异对项目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贷款风险措施。

K.对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相关授信后管理要求如下: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后,应设定专用存款账户。贷款资金的支付、使用及政府回购销售款的回笼等应通过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并由交行监管。

授信经营部门在借款人首笔提款之后,后续发放每笔贷款之前,应要求落实以下条件:上一期建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足额到位,且贷款已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进展顺利,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于交行贷款的情况;双方已签资金监管协议持续有效。

当贷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停止办理贷款手续,并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通过贷后监控流程上报分行授信管理部门。

授信经营部门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进行贷后管理,及时做好授信业务的用途监控、定期监控与不定期监控等工作。要对贷款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以及借款人开发经营总体情况等进行监控。

授信经营部门在监控贷款用途时,应建立单独的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的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并在《授信业务用途监控表》中记录反映。在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授信资金的拨付管理与贷款支用管理时,应做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年度投资计划用款;除项目资本金先投入使用外,用于建设项目的其他资金与交通银行贷款同比例支用;项目贷款不得作为资本金、自筹资金使用;使用贷款资金,应由借款人逐笔提出申请并提供有效的交易合同、购置清单,经监理工程师认定资金确实用于本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后,再由客户经理及授信经营部门负责人书面签署意见后对外支付。

授信经营部门在按规定办理贷后监控工作时,还应根据项目实际,重点实地检查以下内容并书面记录在《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中:项目建设期检查。项目的建设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有无延长情况及延长原因;项目总投资中各类资金是否到位及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过程中总投资是否突破,突破原因及金额;项目的建设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承担项目建设的能力和项目建设质量实际情况如何,是否出现较大事故,城市基础设施是否配套同步建设等。项目销售期检查。政府回购的落实情况,由项目产生的还贷资金是否能达到项目评估报告的要求。

授信经营部门在根据《信贷手册》规定进行定期监控时,应在《授信申请书》或《定期监控报告》中,将项目实际建设投资完成情况与《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对比分析,如有较大差异的,应分析判断该差异对项目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规避贷款风险措施等。

3、银行承兑汇票

A.用途监控。授信经营部门应及时核实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交易情况。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后两个月内,必须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原件,我行审查后,在发票联原件上加盖“已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字样,并复印留存。

B.加强对垫付款的管理。不得将垫付款转化为客户授信额度内新发放的正常贷款,以掩盖或转嫁票据业务的真实风险;已发生垫付的客户在垫付款清偿完毕之前及清偿后6个月以内不得为其办理承兑业务。垫付款的入账应按总行规定的程序报批。同时,应将新发生垫付的原因和落实的清收措施及时上报总行,并将清收进展情况随同承兑业务季报表一同上报总行。对一定期限内没有收回垫付的,总行将扣减对该行的年度承兑规模及业务审批权限。

C.严格控制“保兑仓”业务风险。对此项由银行向核心生产商(卖方)及其相应的经销商(买方)提供的建立在三方合作基础上的票据延伸业务,由于涉及的环节较多,操作风险较大,特别是对卖方发货风险的控制尤为关键,因此,授信经营部门在实际操作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买卖双方必须都是经我行授信的客户,且均在同城;二是买卖双方应具有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年交易额达到一定规模;三是承兑行应和买卖双方共同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明确三方的责任和义务。该三方合作协议应严格按照《银行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省分行或直属分行的合同审查机构审查;四是每次和累计签发的《提货通知单》的发货金额不得超过该笔交易项下买方已缴存的保证金的余额。

D.对票据承兑量较大的客户必须落实实地查访。对当年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000万元(含)以上的客户,或贷款卡中显示客户在各家银行合计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与其实际经营规模不匹配的,无论是否完全现金保证,必须逐户落实双人实地查访,提高贷后跟踪检查的频率和时效,在监控或查访报告中必须就客户的经营状况和业务规模是否与银行承兑汇票签发量相吻合作出详细说明。对于承兑业务量与企业实际经营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企业,要在核实交易背景真实性的基础上,及时调整企业的票据业务授信额度。

4、担保函

A.在出具担保函后,应要求申请人定期报送企业财务报表和有关合同、项目的材料,对担保项下的项目进展情况、合同履行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财务情况必须跟踪了解,并予以综合分析后定期形成书面文件存档备案;

B.授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授信经营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业务运作的规范性、授信条件落实情况、额度使用及授后检查情况进行监控、检查;发现问题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督促其纠正,经办部门则应尽快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风险管理部门和授信管理部门; C.授信经营部门应建立担保业务台帐,按担保函的规定及时核减担保余额或履行义务,并定期与放款中心和会计核算部门核对,确保担保余额一致;

D.在担保期内,授信经营部门应督促被担保人履行被担保的合同义务,及时主张和实现被担保人在被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 E.发现申请人有可能不依被担保合同按期履约时,应督促和协助该申请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F.授信期内,如发生担保项下垫付,则应立即取消未使用额度; G.授信经营部门在担保义务解除后应尽可能收回担保函正本以便会计冲销。

H.凡属向境外债权人出具的担保,应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存货动产抵质押业务

A.授信经营部门应按我行规定对授信申请人的经营状况、销售状况、财务状况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掌握授信申请人存货周转率、销售毛利率、应收应付账款周转率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

B.经办行应建立动产抵(质)押业务登记台帐,记录授信业务发生、抵(质)押动产登记/入库等过程。授信经营部门应对监管公司和抵(质)押动产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监管公司的业务操作状况和抵(质)押动产的仓储现状。经办行与监管公司之间应每月定期进行对帐,确保双方动产抵(质)押业务操作和记录的一致性。C.按照总行对押品价值管理的统一要求,经办行应通过生产企业、交易市场、期货交易所、总行网站、商品专业网站、行业网站等途径每周对抵(质)押动产价格、市场供求情况进行监控并记录在台帐中。当抵(质)押动产价格下跌使得抵(质)押率连续五天超过授信批准抵(质)押率五个百分点,或者任何一天的抵(质)押率超过授信批准抵(质)押率十个百分点时,经办行应要求授信申请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追加现金保证金、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或追加抵(质)押动产,将当前的抵(质)押率降低到授信批准的抵(质)押率以下。如抵(质)押动产市场价格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即使当前抵(质)押率仍未超过授信批准抵(质)押率,经办行也应要求授信申请人追加现金保证金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将抵(质)押率控制在安全的范围。D.对于存货动产抵(质)押异地授信业务,经办行应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总行对异地授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授信申请人、监管公司和抵(质)押动产的监控。

E.当出现影响我行债权安全的情况时,经办行应终止授信申请人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及时采取追加保证金或处置抵(质)押动产等多种方式保障我行债权安全及减少我行债权损失。(26)应收账款质押业务 A.a.了解应收账款付款人对出质人的付款履约情况,必要时应了解付款人资信变化情况,并对付款人按期支付相关款项的能力进行分析说明;

b.应收账款到期前,敦促出质人通知付款人及时支付款项;

c.实时监控已质押应收账款的状态和即将到期情况,确保实际质押率小于等于授信批准的质押率;同时,应密切关注应收账款收款账户的款项汇入和汇出情况,并根据应收账款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情况,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及时冻结扣划相应款项。

B.在授信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行有权宣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项下的授信业务提前到期,并要求申请人立即支付我行未偿授信业务本息,或追加经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对于未通知付款人的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应及时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适用于质押时未通知)》通知付款人:

a.申请人在我行的授信业务出现逾期、垫款、欠息等不良行为;

b.应收账款出质人与付款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贸易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应收账款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的; c.出质人对其所出质应收账款计提大额坏账准备或确认实际坏账损失的;

d.有迹象表明出质人应收账款回收困难的; e.出质人将质押项下应收账款再转让的;

f.质押项下应收账款被司法机关等有权单位查封的; g.付款人未将应收账款回款资金支付至我行指定账户或不按照要求将作为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付我行的; h.未来应收账款质押项下,交易合同已无法持续履行或合同的持续履行出现重大的不确定性;i.出现其他影响我行债权安全情况的。

C.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展期的,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及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办理展期登记。登记完成后,由放款中心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审核。应收账款质押业务出现风险或纠纷的,经办行应在办理展期登记的基础上,关注登记期限的有效性。

贷款本息回收的监控 贷款催收和扣划

(1)在授信业务到期之前,授信经营部门及其客户经理在短期授信业务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授信业务1个月之前通过书面、电话等手段向授信客户发出提示到期还本付息等履约通知,督促授信客户筹措资金归还贷款本息或解付,并在《授信查访报告》中记录相关情况。(2)如授信客户发生不按期归还贷款的情况,客户经理应及时填写《信贷备忘录》由部门主管审查后上报本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应当对《信贷备忘录》发表审查意见或根据审查审批权限报送信贷执行官审批后及时反馈给授信经营部门。符合风险监察名单特征的,授信经营部门应同时填报《风险监察名单申报表》。

(3)授信业务发生逾期当日,授信经营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对该授信客户和已设定的授信业务的保证人发逾期催收通知书,督促授信客户和保证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后作为回执留存。

(4)客户经理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在查询授信客户当日账户余额足额能偿还扣划本次贷款本金的情况下,填写还款凭证交会计部门进行贷款本金的扣划。利息催收

(1)在距结息日10个工作日之前,客户经理向“正常类授信客户”发出付息通知书,提示准备资金按时付息。结息日次日,会计部门向授信经营部门提供未能收回利息的客户明细帐。客户经理据此向欠息客户发出催收通知,通告我行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督促客户偿还欠息。对贷款已经到期的客户,利息催收与本金催收同时进行。上述工作客户经理应在《授信客户查访报告》中进行记录、反映,并报部门主管审阅。(2)对经过催收尚未收回的利息及以往积欠的利息,授信经营部门、会计部门要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有效方法清收,客户经理以《信贷备忘录》的方式报告。

(3)对欠息授信客户在未归还欠息前,应停止其授信额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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