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管理规定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理顺劳动关系,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有效控制劳务费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吕梁多种经营公司与吕梁山煤电公司所属各单位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把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劳务派遣人员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条 《劳务派遣合同》由吕梁山煤电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吕 梁多种经营公司协商签订,其中吕梁山煤电公司负责统一办理中心区(总部机关、洗煤厂、电厂、运销分公司、供应公司)内劳务派遣事宜并与吕梁多种经营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第三条 各单位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由单位写出书面申请,明确所需劳务工的岗位、数量、要求、工资标准等,经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可使用劳务工。
第四条 劳务工的数量和费用每年年初核定一次,特殊情况下需增加劳务人员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进行审批。各单位劳资部门将依据劳务工增加(或减少)的数量,增加(或核减)劳务费用。第五条 各单位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确定需要劳务用工的岗位和数量。
2、对劳务工进行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以及试用期考核,达到要求安排上岗工作。
3、对劳务工视同在职员工进行管理,按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考勤、考核、奖惩。
4、建立劳务工管理台账,按月统计上报劳务用工的数量、岗位分布、工资和各项费用情况。
第二章 薪酬待遇
第六条 工资结构
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逐月考核兑现。
第七条 工资标准
1、服务人员
临时工35元/工(不含各种取费)
全民合同制和集体合同制工人结算单价4210元/人·月(含各种取费)。
2、挂靠人员
按所在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同工同酬考核计发。
第八条 劳务费结算程序
各用工单位根据劳务工实际出勤及单位考核情况计算劳务人员工资,制表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劳资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后,交单位劳资部门和吕梁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各一份。由吕梁多种经营公司按照审批后的工资计提劳务附加费,开具劳务费结算发票,逐级审批签字后,交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由此给吕梁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划转劳务费用。
第九条 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工资由吕梁多种经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或现金(人民币)逐月支付。原则上每月25日前发放上月劳务人员工资。
2、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单位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第十条 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各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取费标准
第十一条 附加费取费标准
1、全民及集体合同制工人按劳务工资总额的61.5%收取,具体为:
养老金20%、失业金2%、福利费14%(含医疗保险)、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工伤保险1.5%、公积金12%、企业年金7.5%。
2、临时工按劳务工资总额的42%收取,具体为:养老金20%、失业金2%、福利费14%(含医疗保险)、工会经费2%、教育经费2.5%、工伤保险1.5%。
第十二条 劳务派遣服务费
按照派遣劳务人员劳务工资总额的7.5%收取。第十三条 残保金
按(职工人数—残疾人数)×1.5%×方山县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收取。
第十四条 民兵预备役金
按照派遣劳务人员工资总额的5‰收取。第十五条 税金标准
按照应收取劳务人员劳务工资总额、劳务派遣服务费总额、附加费等总额的5.58%收取。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在公司年初核定范围内控制使用劳务工,减少劳务费的发生。各单位(部门)不按要求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发现一人次处罚单位20000元,联责分管领导及劳资负责人各10%,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劳资部门要对本单位劳务用工及劳务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严格按照标准计算和审批劳务工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劳务工的工资标准和企业社会保险费用标准。否则,发现一人次(处)不符合规定,处罚责任人200-500元,并联责部门负责人20%。
第十八条 各单位劳务费不得占用本单位工资指标,否则,一经发现,对单位劳资负责人按照占用金额的1%进行处罚,并在次月单位的工资结算中核减所占用工资额。
第十九条 各单位劳资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务用工和劳务费台账,每月上旬要向劳资处上报劳务用工和劳务费发生情况。否则,检查中发现不建立台账,一次罚部门负责人1000元,台账不健全一处罚30元,不按期或按要求上报报表,一次罚50元。第二十条 公司劳资处不定期对各单位劳务用工和劳务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严格考核兑现,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一条 劳务人员由吕梁多种经营公司进行招聘,公司劳资处指导并监督招聘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劳务用工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三条 劳务工离职
1、在合同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单位(部门)同意并报劳资部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企业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企业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