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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使新引进人才到校后能保持科学研究和科学创新的连续性,更好地发挥高层次人才在学校学科建设中的作用,提高我校科研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为经学校审批同意、可资助科研启动经费的新引进教师。
2.科研启动经费的申请程序为:申请人填写《汕头大学科研启动经费申请表》(可从科研处网页下载),所在单位进行初审,由人事处提出学校聘任意见和可申请的经费额度、科研处组织项目评审后,报请校领导审议并确认。
3.申请科研启动经费的项目应具有科学研究工作基础,具备开展科研工作的基本条件,思想新颖,科学性、创新性强,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具有预期的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二、科研启动经费的立项与实施
1.科研启动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年,经费分两次下拨。项目批准后第一次划拨资助金额的50%,中期检查后根据专家对进展情况考核意见再行下拨剩余经费。
2.批准的科研启动经费单独设立账户,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在研期间年度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验收结项后所余经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后续研究经费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逾期由学校将结余款项回收,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列支,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费,不得用于餐饮费等其它与课题无关的开支;主要用于:(1)争取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的前期调研、查新和预研工作(实验材料费、分析测试费等);(2)学术交流、调研、资料费、论文版面费等;(3)购置和维修项目研究中必须的设备器材,需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3.科研启动项目实行中期检查、结题审查制度。申请人应在经费到位后尽快开展工作,在项目开展满一年后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研究中期报告。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视情况做暂缓拨付或撤消资助。
申请人应在启动项目到期后向科研处提交财务决算、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成果应包括: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材料和已经申请到的国家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等,其中,论文、专著在发表时均应标注“汕头大学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科研启动经费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计划指标的项目,经学院研究报学校批准同意,可延缓一年结题;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将自动终止,学校将收回剩余经费。4.在研期间,申请人应该围绕项目内容举行一次以上全校性学术讲座,以促进相关学科的交流与创新。学术讲座由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学院或科研处负责具体安排。
5.项目申请人因辞职、出国留学或调离等原因不能在原岗位从事申请项目研究工作的,学校将中止该项目的实施,并收回其科研启动经费。
三、经费来源与监管
科研启动经费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专项经费拨付,纳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科研处协同财务处和监察审计处对经费使用实施监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者,停止经费使用并追回经费。
四、其他
本管理办法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2014年1月7日校领导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14年1月7日第1次校领导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1月20日发布(汕大发[201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