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_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34: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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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审核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管理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项目主管部门要根据《通知》的要求,督促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不得调离。

必须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的管理,严格履行各项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施工,严禁超规模、超投资建设;要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安排预算资金,项目编报竣工决算时原则上不得留有资金缺口。

二、加强竣工财务决算编报管理

(一)编报时限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日常管理和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申请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审核结束后及时编报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申请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对于按照规定由省局审批的项目,应及时批复,并报税务总局备案。按照规定应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省局须及时审核并报税务总局。

以前年度已竣工尚未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的基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抓紧编报。

(二)编报内容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编报内容,认真编报项目的竣工决算,编报的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要按照《通知》规定事项逐条进行说明,表报的附件必须齐全。

三、加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管理

主管部门须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通知》要求的审核重点:项目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立项和开工审批,项目建设中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规模、超概算投资等问题,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是否进行整改等。

对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应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各地上报税务总局时,必须附省国家税务局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意见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主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加强对工程结算审核的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主管部门须按照《通知》规定时限,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申请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和财务决算审核,督促项目施工各方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审核报告严格把关,保证结算审核报告数据与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数据的一致。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已竣工的项目进行清理,已竣工尚未进行竣工决算批复的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8〕275号)中规定的竣工决算批复时限,与《通知》规定不符的,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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