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局红线管理细则》郑铁总〔1990〕554号,1990年9月28日公布施行。_郑州铁路局郑州建筑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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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铁路局红线管理细则》-郑铁总〔1990〕554号,1990年9月28日公布施行。

《郑州铁路局红线管理细则》全文共十条。

《郑州铁路局红线管理细则》全文

第一条 本规则制定的依据是《铁路技术管理规程》(以下)简称《技规》第十九条和我局《行车组织规则》(以下简称《行规》)第七条。

按我局《行规》第七条规定:“为保证接触网与线路的相对位置,供电和工务部门应同在隧道边墙的一侧或接触网支柱内侧划一红横线,红横线上面标明轨面至接触网导线的高度,红横线下面标明隧道边墙或支柱内侧至线路中心线的距离,红横线的高程为钢轨顶面的设计标高”。由此可见,红横线的作用是限制轨面标高和侧面限界不超过规定,故定义红横线为“轨面标高及侧面限界限制线”,简称“红线”。

红线是确定轨面、接触导线、隧道边墙及接触网支柱内侧面相对位置的依据,为加强红线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红线的长度一般为200~500mm,钢柱上不短于45mm,红线的宽度为8~12mm,红线的高程为以红线的上缘为准。

1.隧道内:外轨顶面的设计标高;

2.站线:靠近站台或支柱侧钢轨顶面的设计标高;

3.其它情况下:靠近支柱侧钢轨顶面的设计标高;

红线标划的位置为:

1.隧道内:标画在曲线外侧边墙上;

2.站线:标画在站台或支柱侧面;

3.其它情况下:标画在支柱内侧面上。

第三条 红线一经画定,即为线路和接触网检修时共同遵守的 标准,实际轨面标高(包括施工时标高的改变)与红线高程之差在任何时候不得大于30mm。

第四条 如因改建、大修,轨面标高需超过第三条规定时,该工程设计调查,设计审查工作应有供电、工务部门的人员参加,当供电、工务部门一致认为引起的接触网改动较小时,可由双方共同商定处理办法,有争议或引起的接触网改造工程较大时,其设计、施工须报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审批工作由工务处负责,但应事先征得机务处意见。

第五条 承担改建、大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保证竣工后的轨面标高符合设计要求。竣工后,由工程验收部门会同施工单位,工务、供电部门测量复核,重新划定红线。测量复核的各项数据应记录并经多方签认留存,报分局备查。

第六条 新建电气化铁路正式开通前,接触网施工单位,供电、工务部门须共同按设计规定复核并标画红线,制成记录,三方签认后各存一份,并报分局备查。

第七条 红线划定后,无第四条规定的情况,不得更改,红线的日常维护工作由供电段负责。

第八条 每年11月30日前,工务段、供电段应当会同对红线进行一次复测,复测数据经双方签认后留存。当测得的数据与原记载不符时,应报分局总工程师室,由分局总工程师室组织调查原因,提出解决办法,限期解决。遇有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要立即处理,并报分局总工程师室,行车安全监察室。

第九条 红线复测工作完成后,应由供电段按《行规》第8条第1表的格式将各区段最低导线高度制成记录,报分局运输科。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技规》和《行规》有关条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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