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粤财工〔〕173号)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广东省环保专项资金”。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粤财工〔2014〕173号
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顺德区财税局、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省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年5月19日
广东省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农村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农村环保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鼓励各地有效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农村生态示范建设。
第三条 各地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农村环境保护以地方投入为主,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省环境保护厅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执行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二)年度具体实施项目审批。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年度申报项目提出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按程序报省领导审批。
第五章 资金申报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依托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做好专项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和省下达的资金额度,组织评审后将项目上报省环境保护厅和省财政厅。项目申报单位对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实施内容的项目确因特殊情况已申报其他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六章
资金安排及拨付
第十五条 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受理项目申请,按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各地上报项目进行竞争性评审。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评审情况,形成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符合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管理要求的项目,逐步纳入项目库管理,实行滚动支持或分期实施,具体按照《广东省省级财政资金项目库试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报分管省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计划经审定后,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计划。省财政厅按资金管理规定下达资金,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等内容。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各地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办法,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工〔2013〕4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档案局。
广东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4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