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_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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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高台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协会章程

(讨论稿)第一章

第一条 协会名称:高台县机动车维修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高台县内从事机动车辆维修、检测及相关行业的企业以及个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非赢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现代化,维护行业业户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和业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发挥沟通、协调作用,当好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助手,致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汽车维修、检测服务市场,为高台县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高台县交通局、高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高台县民政局的业务执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甘肃省高台县运管所一楼(驾驶员服务中心业务大厅),邮政编码:7343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方针、政策,关事项。

(八)协助主管部门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的管理,对维修成本和价格关系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作价意见,为合理调整工时定额及收费标准提供依据。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无维修经营许可证、超越经营范围、冒牌及其它侵权行为,代表全行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查处;对行业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建议。

(十)推动企业间、行业间的横向经济合作,充分发挥会员现有设备和技术力量的潜力;对在技术、质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组织交流与协作,强化行业优势,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解维修质量、服务质量和价格纠纷。

第三章

第七条 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单位组成。高台县经核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机动车辆一、二、三类、专项维修和摩托车维修、检测的相关单位,不分经济性质和隶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技术情报和本企业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单位会员代表应为业户法人代表(经营负责人),或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的该业户的现职人员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代表,由其自行推荐产生。单位会员代表离开原单位(包括调离、退休、除名等),代表资格随即自动消失,由原单位推荐他人并经本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认补选为会员代表;单位撤销、分立、合并后经营业务与本行业无关者,其代表资格亦随即自动消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有关证件,已交的会费不退还。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收回有关证件。

第四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为7-9人。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出席。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协会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类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执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

日第一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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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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