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行业稽查方法”。
2015年建安行业税收稽查要点及方法
本是草根的建筑安装企业因结缘与高大上的房地产,从而也成为白富美的团队之一,理所当然的陪伴房地产行业荣登税务稽查首选行业的宝座。2014年又一次被作为全国税收稽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而本人大胆预测,房地产行业与建安行业还将以连续13年的记录携手占据2015年的全国税务稽查指令性项目。
本是草根的建筑安装企业因结缘与高大上的房地产,从而也成为白富美的团队之一,理所当然的陪伴房地产行业荣登税务稽查首选行业的宝座。2014年又一次被作为全国税收稽查的指令性检查项目,而本人大胆预测,房地产行业与建安行业还将以连续13年的记录携手占据2015年的全国税务稽查指令性项目。
根据近年来我们对几家大型建安企业进行稽查发现的问题,并综合对稽查范围外的一些建安企业进行调研的情况,发现建安行业主要在营业税的征管和发票、收据的开具和管理上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
一、建安行业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在稽查中发现建安企业尤其是大型建安企业普遍存在的主要税收问题有:
1、税收入库不及时。营业税以及相关税款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入库,且时间跨度很长,不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税,而是由建设方、承建方的意志来决定缴税时间;
2、结算前开具收据收取款项。从收取第一笔款项到工程结算前取得的工程款均开具五花八门的收据,游离于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管之外;
3、当纳税人被稽查时,稽查部门对超过规定期限未入库的税款要加收滞纳金,而纳税人提出:其不是不想按期缴税,而是按期每月缴税后结算时无法从系统中开出发票,现行通用的征管习惯是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缴税、开具发票。对被加收滞纳金不理解。
2)近几年来,非楼房的重点工程建设如修桥、修路等,流行一种方式:建安企业先垫资修桥修路,当地政府不付工程款而是承诺以回报地的价值补偿(交换)修桥修路工程款。整个交易过程很复杂、时间也长,这样,不说没有预收工程款,就是桥和路修好通车了,由于企业没收到工程款,回报地也没到位,企业就不会体现工程收入,税款就更不会缴纳了。这些工程往往呈现这几个特点:金额上很大动辄上亿元;地域上跨区跨县、难以分清项目所属区域;形式上属于重点工程、企业的项目部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指挥部合为一起办公。在我们税务部门的征管习惯中,辖区内的一栋楼、一个小区的建设肯定会引起当地征收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注意,但是,一座桥、一条路的修建,因其特殊性,就很少关注其税收问题了。承建方所在地税务部门又不一定知道哪座桥、哪条路是本辖区的建安企业修的。很容易造成税收征管的死角。
又如,我们对一家大型建安企业稽查时,是先从互联网上搜集了该企业几年来在我市承建桥、路的信息,加上平时的税收情报信息储存,再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然后又开车到几个区已修建的桥、路一一实地查看,才查清所修桥、路的名称、工程量、应付工程款,以及是否竣工通车、政府承诺的回报地履约情况,最后才在修建的桥、路虽未收取工程款(一条路就涉及上亿元工程款)但已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情况下确定其应缴纳的税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与建安企业(项目部)形成一次性管理的畸形征纳关系。
一些主管税务机关和负责征管的税务干部认为:现在是按建安项目管理,到结算时反正要来我这里开发票,税款迟缴早缴只是时间问题,这个范围内能开发票的就我这个局(所),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我平时不管你,到时候税款反正走不了,非要到我这里来缴。对建安税收征管态度是“姜太公钓鱼”,把对建安税收的积极征管变成了消极的守株待兔坐等收税。
即使是平时对建安企业(项目部)纳入了监管,也只仅仅是管理了承建方这一边,到时候建安企业(项目部)要求开多少金额的发票,我就按此金额收税,至于该金额是否按税法规定包括了所有应计入建安劳务应税营业额的款项,如建安工程的材料款、价外费用等是否计入营业额,是否有“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这些就根本没去管了,理由也许就是我(科、所)只管了这个建安项目部,建设-3
等到最终结算时,大的建安工程需缴纳的税款数很大,如果不按收款进度及时缴税,企业要交足这笔税款肯定资金不够。企业的资金现状和运作模式决定了企业不可能按预收款预留税款在银行等待最终结算时一起缴税,而几年来收取的工程款都已用于购买材料、发放工资等,最终收取的结算尾款扣除按行规要几年后再支付的质量保证金,一般数额都不大,而现行征管软件又必须缴税才可以开具发票,建设方没有收到发票又不肯支付最后的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企业或项目经理就会想起去开“低税率”的发票或铤而走险开假发票。
即使企业按规定缴足了一项工程的税款,也可能因为一个区县内某一年度结算的工程少、或者数个大项目集中结算,而造成税款入库的不均衡,影响税收计划制定的准确和当年任务的完成,还可能由此造成在本年任务已完成的情况为压次年的任务基数而人为压库的情况等一系列问题。
二、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
税务稽查部门在进行稽查时,应紧扣施工项目这个中心,对企业的施工项目都掌握了再查账就比较容易了。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
(一)首先查清被查企业的稽查年度内所有工程项目情况。在开始稽查前可以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该企业近几年的承揽工程信息;进点稽查后可以采取要求企业提供所有施工承包合同,根据合同逐一核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由于按照现行规定,所有建筑项目施工前都必须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如果对企业提供的合同是否齐全有怀疑的,可以到当地建委调查了解该企业几年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5
投标报价及工程竣工结算价中不含甲供材料的价款(否则,按建安造价行规,甲方还需按此甲供材的价款计付管理费),因此,单纯查看合同还难以发现“甲供材”的税收问题,检查人员应根据建安行业建安工程中材料价款占建安总造价的比例,以及各类工程所需耗用的主要材料(钢材、水泥等)的数量(每平方米或每公里)与同类工程常规耗用材料的对比分析等,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三、通过稽查发现问题后应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
(一)对于2009年1月1日也就是新《营业税条例》生效后的涉税事项,建安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应依照《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规定,分三种情形来确定纳税期限,计算应补缴的营业税及其他税款:
1)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有书面合同并确定了付款日期的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
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建安工程)完成的当天。
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特别要说明的是,要区分挂靠、承包与工程项目分包的区别。
1)由于建安行业的资质管理等规定,挂靠、承包项目一般都是以发包人、被挂靠人即该建安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外经营并由建安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按照《营业税条例》规定,是以该建安企业为纳税人,同时承担挂靠、承包项目部因少缴税款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于工程项目分包的,虽然新旧《营业税条例》都规定是以分包单位为纳税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