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草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贵州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附件1: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实施意见
(2012.8月29日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全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4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以及纳入率先建设全面小康县的30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二、“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市、县政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十二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责任书》,按照总量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减排目标和计划,年度减排目标经省环境保护厅技术审定、当地政府批准后作为考核依据,每年进行考核。
四、各市(州)要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纳入经济形势分析,及时掌握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根据总量预算和年度减排计划调度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不断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体系,做好分析测算,实施预警调控,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重点减排工程项目落实情况、减排管理情况和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核算结果以及省减排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环保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三)减排管理情况。依据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制订年度总量预算和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情况、是否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三表一档”的执行情况、减排设施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排污许可证持证管理情况及对所属建设全面小康县(市、区)减排工作管理情况进行评定。
(四)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六、考核分值与计分办法。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30分,减排管理情况10分,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分及以上,90分以下)、合格(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计分办法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七、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省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进行督查。各市(州)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将半年、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和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环保厅。
八、省环保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半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在国家环保部审定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数据后,于每年8月底、次年3月底前将全省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依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进行综合评价。
九、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及《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建设全面小
康县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十、对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和建设等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省节能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省政府通报批评,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按照未完成指标数加倍扣减区域建设项目新增总量配额,减少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撤消省授予该地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并由省政府按照《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办法》、《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实施问责和“一票否决”。
十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政府应在30天内向省政府作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各市(州)人民政府需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统计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
十四、对建设全面小康县的考核,在各市(州)先行考核的基础上,报省环保厅审定。
附件: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评分办法
一、减排目标完成情况(40分)
考核当年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评价办法:经省环保厅审核、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计算并经国家总量减排核查核算认定的各市(州)四项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与各自总量控制目标相比。高于总量控制目标的,每项扣20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得分= MAX(40-高于总量控制目标数×20,0)
二、重点减排项目落实情况(一票否决或20分)
(一)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计划减排项目完成情况(一票否决)
考核国家与省政府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需当年完成项目的完成情况。
评价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即存在被国家核查认定并通报的任一不能按时间完成的国家责任书减排项目,则当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省政府目标责任书的计划减排项目完成情况(10分)考核除纳入国家目标责任书的减排项目外,省政府与各市(州)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书中需当年完成的项目和当年年度减排计划中确定的重点减排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共记10分。
评价办法:按时完成的纳入省市责任书或计划的项目占应完成项目比重。
计算公式:
省级计划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得分=按时完成的省级减排项目
数/应完成项目总数×10
(三)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10分)
1、考核重点减排项目稳定达标运行情况。占5分。
评价办法:根据减排年终核查、半年核查、联合西南环保督查中心日常督查、省政府组织的专项督查情况确定。被通报存在问题的项目每个每次扣减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重点减排项目运行情况得分= MAX(5-被通报项目问题数×0.5,0)
2、按计划预算指标实现消减的情况。占5分。
评价办法:实际完成的消减量占计划预算消减量的比重。计算公式:
按计划预算指标实现消减的情况得分=实际完成的消减量/计划预算消减量×5
三、减排管理情况(20分)
(一)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及责任落实情况(5分)
1、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逐级分解下达情况。占3分。
评价办法: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得1分;当地政府制定、通过省环保厅审核计划,得1分;执行预算制度的,得1分,未分解预算计划的,扣2分。
计算公式:
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计划、预算逐级分解下达情况得分= MAX(IF(是否年度减排目标责任书分解下达,1,0)+ IF(是否当地政府制定、通过省环保厅审核计划,1,0)+ IF(是否执行预算制度的,1,-2),0)
2、有关部门减排责任落实情况。占2分。评价办法:减排责任未落实的,不得分。计算公式:
有关部门减排责任落实情况的得分=IF(是否有存在减排责任未落实情况,0,2)
(二)减排政策落实情况(5分)
1、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污水垃圾收费,运行经费政府补贴等)。占2分。
评价办法:出现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不能按时到位情况,导致项目运行不正常的,不得分。
计算公式:
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保障得分= IF(重点减排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运行经费不按时到位,0,2)
2、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制度执行情况。占2分。评价办法:执行总量核定制度的项目数占审批项目总数的比例。超过当年新建项目总量预算审批的,扣2分。
计算公式:
建设项目总量核定制度执行情况得分=执行总量核定制度的项目数/审批项目总数×2+ IF(是否超过当年新建项目总量预算审批,-2,0)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占1分。
评价办法:出现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不到位,超排污许可证排污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得分= MAX(1-超许可证排污次数×0.5,0)
(三)减排工作执行情况(10分)
1、日常减排工作报表、材料报送规范、及时情况。占4分。评价办法:实际报送的减排预算表、减排月调度预算表,减排设施监测季度表数占按要求报送的报表数的比重。
计算公式:
日常减排工作报表、材料报送规范、及时情况得分=实际报
送的减排预算表、减排月调度预算表,减排设施监测季度表数/要求报送的报表数×42、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占1分。
评价办法:没有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不得分。计算公式:
减排组织机构及工作经费保障得分= IF(是否存在没有机构及经费情况,0,1)
3、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占1分。
评价办法:减排调度协调机制未建立或运行不畅,不得分。计算公式:
减排调度协调机制运行情况得分=IF(是否减排调度协调机制未建立或运行不畅,0,1)
4、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建立情况,占1分。
评价办法: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不完整、不规范,不得分。
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台账建立情况得分=IF(台账不完整,0,1)
5、半年和年终上报的减排项目材料准备情况、项目认可情况、削减量认定情况。占3分。
评价办法:按时报送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报告的,得1分;半年、年度项目档案准备规范,得2分;项目档案不符合要求的,每个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半年和年终上报的减排项目材料准备情况、项目认定情况、削减量认定情况得分= MAX(IF(是否按时报送半年和年度减排工作报告,1,0)+ IF(是否半年、年度项目档案准备规范,2,0)-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档案数×0.5,0)
四、减排“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20分)
(一)统计体系(3分)
1、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占1.5分。
评价办法: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不力,没有按时报送环统报表的,不得分。
计算公式:
污染减排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得分= IF(是否执行不力、没有按时报送,0,1.5)
2、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占1.5分
评价办法:环境统计数据出现错误,数据明显与实际排放量不符或与核算数据不一致的,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环境统计数据的质量得分=MAX(1.5-环境统计数据出现错误的次数×0.5,0)
(二)监测体系(15分)
1、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占1分。评价办法:未制定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未及时开展培训的,一项扣0.5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得分=MAX(1-未计划、未培训的次数×0.5,0)
2、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占2分。
评价办法:未及时开展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的,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得分=MAX(2-未及时开展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的次数×1,0)
3、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占2分。评价办法:实际正常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台数占应正常传输台数比例。
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情况的得分=实际正常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台数/应正常传输台数×24、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占6分。评价办法:实际完成比对监测次数占应开展比对监测次数的比重,全部完成得3分;实际有效性审核工作合格率与90%的指标比较,占3分。
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得分=实际完成比对监测次数/应开展比对监测次数×3+实际有效性审核工作合格率/0.9×35、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占2分
评价办法:没有应用自动监控系统数据的,不得分。计算公式:
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得分=IF(是否没有应用自动监控系统数据,0,3)
6、能力经费保障情况等内容,占2分。评价办法:经费没有保障的,不得分。计算公式:
能力经费保障情况得分=IF(是否经费没有保障,0,2)
(三)考核体系(2分)
考核各市(州)对下级政府和市(州)有关部门进行严格考核奖惩情况。
评价办法: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完成目标又未进行考核的,不得分。
计算公式:
考核体系得分= IF(是否对下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未进行考核,0,2)
五、其他加减分事项
(一)、四项指标超额完成加分
评价办法:单指标超额完成的,按超出比例加分,最多加5分。
计算公式:
单指标超额完成加分= MIN((单项指标实际完成数-单项指标计划完成数)/单项指标计划完成数×10,5)
(二)、被国家环保部通报一次的,扣10分。
(三)、被国家环保部限批的,一票否决。
(四)、被省环保厅通报一次的,扣5分。
(五)、被省环保厅限批的,扣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