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模拟审判报告[推荐]_行政诉讼模拟审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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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模 拟 审 判 报 告

刑事模拟审判报告

在2011年接近尾声的时候,应学校对法学院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要求,同时也是为了检验我们一学期来对刑事诉讼法学习效果,法学09级2班于2011年12月28日在文综楼模拟法庭内进行一场刑事模拟审判,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是由学生进行模拟法庭庭审的方式,通过形象逼真、生动,内容丰富,规范合法的程序,以及采取当庭审判等一系列审判程序实际的操作和表演,来检验我们的学习效果,锻炼我们对法律的实际操作能力。

在这次模拟审判中,我担任的是法警的角色。本来我是很钟情审判人员的角色的,因为参加模拟审判的名额有限,再加上自己以前干果,为了让别的同学也得到一次锻炼的机会,我选择了法警的角色,在几次的排练和最终表演时,我与扮演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角色的同学共同讨论程序问题,表达自己的意见(虽然我没有台词)。同学们都十分尽职尽责,热烈的讨论气氛深深的感染了我,这一切都是书本所不能带给我的。回忆那过去的模拟审判,一切还是那么清晰。先说说我们这次模拟的案情吧。

我们模拟的这个案子是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真实案例,不过我们只是从网上下载了一个简单的判决书,剩余的都是后来经过

多次的模拟形成的结果。案子是辛夏明、刘强、张磊敲诈勒索一案。案件经过:2010年7月31日,被告人辛夏明和被害人冯天铫在焦作市学生路口德克士餐厅约好以一万元钱每月300元的利息借给冯天铫40000元钱。2010年8月1日,辛夏明找到被告人刘强和张磊商量给冯天铫借钱的事。辛夏明觉得每月300元利息太少,便提议先答应冯天铫按一万元钱每月300元的利息借钱,然后等给钱的时候就说一万块钱按3000元的利息借,并吓唬冯天铫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利贷,第一个月12000元的利息已经被扣下了,只给冯天铫28000元,如果冯天铫不借,就让冯天铫把第一个月12000元利息拿出来,刘强和张磊表示同意。2010年8月2日,刘强、张磊二人在解放路山阳建国饭店门口建设银行,交给冯天铫现金28000元,冯天铫不同意借,刘强和张磊便吓唬冯天铫说钱是从赌场上一个叫猛哥的人借的高利贷,不借也得借,要不然猛哥会去冯天铫家砸东西,把冯天铫架走。冯天铫害怕猛哥找事,被迫同意借钱,并签下40000元钱的欠条,按一万元每月3000元利息使用。2010年9月1日、10月1日、11月1日,被告人辛夏明伙同被告人刘强、张磊分别在焦作市解放东路东风浴池、朝阳路真爱会所、焦作市东方红广场以恐吓手段索要冯天铫利息12000元、10000元、10000元。2010年12月2日,被告人辛夏明、刘强、张磊等人纠集王晨、贺凯、高磊、吴宝伦在焦作市焦东路东风浴池,以恐吓的手段索要被害人冯天铫40000元钱本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三人于2010年12月2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12月21日被焦

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后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月21日向山区阳人民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辛夏明、刘强、张磊犯敲诈勒索罪。山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但罪名应当予以变更。最终以强迫交易罪将三人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起先接手这个案件时,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是有所争议的,有的同学认为法院不应该变更检查院起诉时的罪名,应为这样做明显违背了现代刑事诉讼法“控审分离”的基本原则,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同时法院直接改变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在程序上没有给控、辩双方(尤其是辩方,在法院将轻罪改变为重罪的情况下)提供攻击与防御的机会,而具有明显的突袭性。这种缺乏公正程序保障的“突袭性裁判”,违背了现代诉讼的辩论原则,无法保证裁判的合理性与公正性,理应受到禁止。但也有的同学认为法院可以变更检查院起诉时的罪名,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76条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一司法解释已经明确指出法院有权也有义务变更起诉指控的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各极人民法院正是据此行使着变更指控罪名的权力。不过,在请教过老师,并经过的权衡利弊后,我们决定对山阳区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改判,采用了检查院对此三人的指控罪名。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重中之重就在于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而整

个审判过程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进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病,这都与我们所倡导的公正审判、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控、辩、审三方权利制衡等方面有很大的出入。所以我们在模拟审判的过程中,严格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开庭前,由公诉人宣读了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核对被告人的身份、询问被告人历史上有无受过法律处分,并口头公示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名单,告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起诉书,之后被害人陈述了案件事实,经控、辩方询问后,进入法庭举证质证环节,首先由公诉方举证,辩护方以及被告人进行了质证,随后由辩护方举证,公诉方及被害人进行了质证,双方所举的证据都一一提交给法庭。法庭调查结束以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公诉方宣读了较为详细的公诉词,辩护方针对公诉词进行答辩后也宣读了代表自己看法的辩护词,由公诉方进行答辩。整个审判过程最精彩的部分也就是控辩双方进行自由辩论的过程,本次模拟审判的控辩双方将这一环节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与扎实的专业功底诠释得很完美。自由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后,然后由公诉人和辩护人发表了辩论意见。最后,合议庭休庭对此案进行了评议。经过合议庭评议之后最终对被告人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对于这次模拟审判,经过很多次的排练,加上由主审此案的山阳区法院刑庭的张副庭长和刑诉法老师的指导,整体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程序正确,庭审过程流畅、完美的,同学们的表现也是可圈可点。

但是,庭审当天还是出现了一点差错。例如:在质证认证环节,审判长应该问公诉人留第几被告在庭;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未能就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辩论;公诉人由于过于紧张,对一些关键性的措辞没有用好;辩护人在对证人发问时,出现一点混乱;女法警在庭审过程中因身体不适,休息了一会,而站在旁边的法警没有及时的补上去。不过,这些小问题,经过老师的指正,我们都知悉了。

身为法警的我,经过这次审判,对法警的职责权利也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事实上,“法警” 是一个根本没有的概念(相信很多人会很吃惊),我们经常说的“法警”是一个简称,全称是“司法警察”。而司法警察又可以分作两类:检察院的及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设立有其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可设司法警察,此为法检系统设立司法警察的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律对法、检系统的司法警察职权则未作规定。和我一起扮演法警的另一位同学对我说出了他对法警的评价:“法警,是默默工作的人。”对于法警的职权,目前对法、检司法警察职权规范只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司法警察职权的“暂行条例”中,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但经过我的深入研究,我发现,对司法警察职权进行规范的施行了十年之久的两部条例,竟然都是无效的。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非司法解释。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最高法院以新司法解释排除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为司法解释。其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非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只能定性为法院“内部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未经授权前提下,只能制发内部规范性文件,且只能在人民法院内部适用。为司法事业辛勤劳动的司法警察,竟然还没一部法律来正式规范他们的职权,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所以,我强烈建议法律应当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做出规定,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为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

经过这次把模拟法庭,达到了老师寓教于学的目的,使教学活动与学生自主学习有机的结合了起来,法律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刑事模拟法庭这门学科,主要目的就是使学生亲身感受刑法知识和思维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进一步加深学生对刑法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理论联系实际,把刑法学教学活动与刑事司法实践、刑事立法实践结合起来,使学生通过了解当前刑事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中的重大案例,进一步提高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为将来正确运用刑事法律打下良好的基础。实践证明,学生主动地、自觉地、积极地学习才能获得更大的收获。但在实际中,我们所进行的模拟审判往往鲜有自发的旁听者,大部分旁听者都是迫于无奈或情势所逼,于是,这样的情形出现:模拟表演的人被迫的演,台下的观众被迫的等。最后,活动苟延残喘的结束,大家都如释重负。一个得不到参与者响应的活动必定不会完全的达到活动目的。因此,每年的模拟审判注定是重复,形式稍加改变的重复虚与委蛇的重复。

但如何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如何唤起对活动早已失去热情的同学们的回应?如何让同学们认识到模拟审判的教学意义及组织者的良苦用心?甚至是,如何能改变我们心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固有观念?这或许也是积累在模拟审判的老师和同学们心中长期的困惑。他们也曾经是充满信心,但当满腔热情遇到冷漠的回应(甚至毫无回应),估计这无声的抵抗让组织着也不得不黯然妥协。久而久之,模拟审判成为一项教学任务。为何模拟审判成了这种流于形势的活动,我们何不好好反思一下。

对此,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让学生成为模拟法庭的主体,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经院式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

二、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

三、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

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四、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臵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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