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简答题_招投标与合同管理试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27:2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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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的强制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低于前面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何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工程施工公开招标的程序: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审查招标人招标资质—招标申请—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预审—对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组织踏现场、召开招标预备会—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公开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资格预审的程序:发布资格预审通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基本资格与审核专业资格预审审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的审查和审定(重点是专业资格预审查)—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申请人过多时,选中不少于7家)

投标有效期: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在投标前一般需要做哪些方面的工作:

1、获取信息并确定信息的可靠性

2、对业主进行必要的调查分析

3、投标方向的选择,从承包市场情况、竞争形势,确定自己在投标中的竞争性和中标可能性,从承包商自身情况和业主的情况以及工程特点性质等方面,制定承包商经营和发展战略。

什么是不平衡报价法;如何应用不平衡报价法?

不平衡报价法是指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在总价基本确定后,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分项目的报价,以达到既不提高总价,不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验效益的目的。

应用:1前高后低:对于早期结账收回工程款的项目单价可以报高价,以利于资金周转。对后期项目单价适当降低。竣工后一次结算的不适用。2.工程量可能增加的报高价,工程量可能减少的项目单价适当降低。适用于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款的工程。3.图纸内容不明确的或有错误的,估计修改后工程量要增加的,提高单价。反之,适当降低。4.没有工程量只填报单价的项目,其单价宜高,这样不影响总的投标报价,又能更多获利。5.对于暂定项目,其实施的可能性大的项目,价格可定高价;不一定实施的可定低价6.计日工一般可稍高于工程单价表中的工资单价。计日工不属于承包有效合同总价的范围,发生时实报实销,也可多获利。7.量大价高的提高报价。适用于采用单价合同的项目。

什么是多方案报价;什么是增加备选方案报价法?

多方案报价是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不足,提出有利于业主的替代方案(备选方案),用合理化建议吸引业主争取中标的一种投标技巧。

增加备选方案报价法:有时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一个建议方案,即可以修改原设计方案。提出一个备选方案。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备选方案,则不可采取。

简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要求:不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方式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该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简述定标依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根据报告确定中标人。

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不受损害,而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形式债券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其债权实现的不当行为,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力。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方知道该情形,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撤销权自债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简述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分为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②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鲁行要求。③不安抗辩权,也称为先履行抗辩权,在应当先履行的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根据合同规定应向对方先为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其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如果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或者其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明显降低甚至丧失,致使其难以履行合同给付义务时,可拒绝先为履行自己合同义务权利。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的范围: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由充足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定施工计划。

1.简述组成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录;(4)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施工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如何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什么是索赔?按照索赔的目的是如何分类:

索赔是合同双方依据合同约定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它的性质属于经济补偿行为,而非惩罚。索赔是以合同为基础和依据的,通用合同中索赔是双向的,既包括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包括发包人向承包人的索赔。按索赔目的分类,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如何利用网络分析中的非承包商原因的延误时间T和影响工作的总时差之间的关系确定工期索赔值?

①若T≥TF=0,说明该工作为关键工作,该工作延误时间T,必然会造成总工期拖延T,因此,总延误的时间T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即为工期索赔值;②若TF>T>0,说明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并且延误时间小于该工作的总时差,因此,在干扰事件造成该工作延误T时间后,该工作仍有TF—T的机动时间,仍为非关键工作,不会影响总工期,总工期改变,没有工期索赔。③若T>TF>0.说明该工作为非关键工作,但延误的时间超过了该工作的总时差,该工作变为关键工作,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为工期索赔值。④在进行网络分析时,对于发生多个干扰事件,影响多个工序的情况,在分析工期索赔值和乙方的误工时间时,首先按照各工序计划工作时间确定计划工期A,然后计算包含非承包商责任延误时间的延误责任工期B,计算包含各种延误责任时间的实际工期C,则B-A为对甲方索赔的工期时间,C-B为乙方延误计划工期的误工时间。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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