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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201207考试考前辅导
一、辨析题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
2.无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作的处罚采取的是一般处罚程序还是简易处罚程序,纳税人都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诉讼权。
3.存货变化与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变化存在一定的联系。
4.某企业员工张某分别从该企业的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取得报酬,该企业在扣缴张某税款时,应把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支付的所得汇总计税。
5.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律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6.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
7.某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河北,其北京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河北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8.应税合同在签订时暂不计算应纳税额,只有等到合同兑现时才在合同上贴花,合同未兑现的不贴花。如果已贴花的合同未兑现,则已纳印花税可以退回或冲抵其他应纳印花税的税款。
9.在审查某工业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下列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科目:(1)企业办公楼层增加;(2)对车间进行一年一次的粉刷;(3)对车间机器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调试、检测、更换部分零配件;(4)对厂房保持原结构,推倒重建。这些费用都会造成生产成本的虚增。
二、综合分析题
1.陈某自2007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20 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陈某负责。2007年,该招待所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2月初,陈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7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 000 000元,营业成本1 200 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 000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 000元),期间费用700 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200 000元以及陈某的工资30 000元,员工工资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0 000元。
2008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7年存在以下问题:(1)开办物品存放和保管业务,取得收入100 000元未入账。
(2)为关联企业担保而承担该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 000元,计入了经营成本。(3)期间费用中包括10 000元赞助支出,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 000元,业务招待费30 000元。
(4)10本经营账簿未贴印花税票,受赠床单一批,市场价格15 000元,未作账务处理并刻意隐瞒。
(5)陈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求:(1)计算陈某2007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数字)
2.某县城工业企业2008年度自行核算取得产品销售收入9 000万元,非产品销售的其他业务收入总额600万元,应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等共计8 800万元,实现会计利润800万元。后经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企业自行核算中存在以下问题:
(1)直接销售产品给某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运输收入10.53万元和包装费4.68万元,均未列入收入总额,也未缴纳相关流转税;
(2)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100万元、广告费500万元、新产品开发费60万元,已据实扣除。
(3)转让股票收益70万元;12月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企业负担运输费用2万元,企业将股票转让和捐赠所得计入资本公积;
(4)企业账面合理工资总额30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了50万元的福利费、6万元工会经费、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
(5)在“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发生的通过民政局向灾区捐赠200万元全部作了扣除。
(6)境外所得未作账务处理,其中:从境外A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从境外B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3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15万元的公司所得税。
假定该企业上述相关发票均经过认证,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计算审核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
(2)销售产品应调增的收入额;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4)转让股权和接受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5)福利费等三项费用的应纳税所得额;
(6)对外捐赠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8)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9)计算2008年该企业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某建材厂为扩大生产建造新厂房,为此贷款100万元。建造中使用了本企业自产建材作为主要材料,还用自产建材换取一批钢材用于厂房建设。2007年9月该新厂房尚未结束油漆粉刷就开始试运行,2007年10月该厂房达到预计使用状态,但没办理竣工决算。该企业财务科长就建造厂房事项向总会计师汇报时,谈到如下几点:(1)建造中使用了本企业的建材,已按账面成本转出了增值税进项税;用自产建材换取钢材用于厂房建设,易货双方都没有开发票,已直接将建材成本转入了在建工程;(2)取得试运行收入10万元冲减了该厂房的在建成本;(3)该企业把第四季度的建筑借款利息计入了在建工程成本。
要求:按税法有关规定判断该财务科长处理厂房建造事项中的问题。
4.塑料制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王会计向领导汇报其6月的工作情况时说:“我非常注意税收筹划,本月作了两件有利于企业利益的处理。一是得知本企业要采购一批动力煤,我建议用本企业的塑料产品与煤炭公司以物易物,为保证易货交易的可靠性,签订了易货合同,这样没有销售收入,避开了税收。二是本月企业销售了一批下脚料,卖给了废品收购站,收到了6 000元现金,为方便企业在最近暑期中搞好福利,我建议把这笔钱单独存放,以便企业灵活使用。”
请分析王会计上述处理中的涉税问题。5.某啤酒厂4月发生下列业务:
(1)购入原料,取得税控发票,价款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2)收购大麦,收购凭证金额100 000元,入库;
(3)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工具,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价款1 000元,增值税60元;
(4)销售清爽啤酒100吨,每吨出厂价3 100元(含增值税);销售纯生啤酒100吨,每吨出厂价3 300元(含增值税);(5)每吨收取包装物押金300元;
(6)当期到期未收回清爽啤酒包装物的押金2 400元、纯生啤酒包装物的押金900元。该企业当期计算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1)增值税
当期进项税=3 400+100 000×13%=16 400元 当期销项税=(3 100×100+3 300×100)÷(1+17%)×17%=92 991.45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92 991.45-16 400=76 591.45元(2)消费税
当期消费税=200×220=44 000元
请分析企业计算纳税中的错误,并计算出正确结果。
6.北京某俱乐部成立于2004年,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方为中国某服务公司,外方为日本某株式会社,合作期限25年,注册资本75 000万日元。俱乐部从事高尔夫球场服务,其经营实行会员制。该俱乐部在境内外募集会员,以一次性收取会员保证金形式发放会员卡,个人卡由2004年的350万日元升为2008年的800万日元;公司卡也从700万日元升为1 600万日元。截止到检查当期已经发展会员近600人,其中常住中国境内的会员达到503人。会员按5万日元/人、年;10万日元/两人、年的标准按年缴纳会费。该俱乐部中方帐上只记载年会费的收缴情况,并足额缴纳了相应税费,但委托外方日本某株式会社在日本收取会员保证金,采取不计入中方帐内、不结转收入的方式。该俱乐部2004年至2008年收取会员保证金28 857 057.40元。该俱乐部认为该保证金在境外收取的部分不应在我国纳税。
请分析该俱乐部的做法是否正确,是否少缴了在我国应纳的税款。
答案
一、辨析题(判断正误并分析理由。)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解答: 原命题错误。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2.无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作的处罚采取的是一般处罚程序还是简易处罚程序,纳税人都享有申辩权、陈述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诉讼权。解答: 原命题错误。
无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作的处罚采取的是一般处罚程序还是简易处罚程序,纳税人都享有申辩权、陈述权、申请复议权、诉讼权。但不是所有纳税人都享有听证权。
简易处罚程序,因罚款金额低,不可能享有听证权;一般处罚程序中享有听证权的也仅限于处罚较重的情况。因税收违法受到税务机关较重处罚(给予个人2 000元以上、法人10 000元以上罚款)的被查纳税人,有权在接到税务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3.存货变化与增值税进项税、销项税变化存在一定的联系。解答:
原命题正确。
存货项目结存金额及其变化,对增值税、所得税都会产生影响。
当企业存货大幅度增加的时候,增值税的进项税应该有所增加;当企业存货大幅度减少时,增值税销项税应该有所增加。因此,应关注存货变化与增值税的进项税、销项税之间的联动关系,发现进项税、销项税是否存在问题。
4.某企业员工张某分别从该企业的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取得报酬,该企业在扣缴张某税款时,应把销售部门和采购部门支付的所得汇总计税。解答: 该命题正确。
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告给办税人员汇总。这是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之一。
5.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律为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的当天。解答: 原命题错误。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6.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应该缴纳营业税。解答: 原命题错误。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但是在代销活动中,代销商业企业另行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手续费,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7.某企业总机构在北京,分支机构在河北,其北京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其河北分支机构应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解答: 原命题错误。
该企业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手续。
其北京总机构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河北分支机构为非商业企业,可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河北分支机构为商业企业,则该分支机构须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才可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8.应税合同在签订时暂不计算应纳税额,只有等到合同兑现时才在合同上贴花,合同未兑现的不贴花。如果已贴花的合同未兑现,则已纳印花税可以退回或冲抵其他应纳印花税的税款。解答: 原命题有错误。应税合同在签订时纳税义务即已产生,应计算应纳税额,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在合同上贴花。
已纳印花税的凭证不办理退税,也不得冲抵其他应纳税款。
9.在审查某工业企业所得税时,发现下列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科目:(1)企业办公楼层增加;(2)对车间进行一年一次的粉刷;(3)对车间机器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调试、检测、更换部分零配件;(4)对厂房保持原结构,推倒重建。这些费用都会造成生产成本的虚增。解答:
原命题错误。
企业没有区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因此没有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企业办公楼层增加和对厂房保持原结构,推倒重建,都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其费用应该资本化,不能直接计入制造费用,若直接计入,会造成生产成本的虚增;
对车间进行一年一次的粉刷和对车间机器设备每半年进行一次调试、检测、更换部分零配件,属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其支出应该费用化,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
二、综合分析题
1.解答:(1)未入账的物品存放和保管业务补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100 000×5%=5 000元 ②补缴的城建税=5 000×7%=350元 ③补缴的教育费附加=5 000×3%=150元
(2)因承包后经济性质不变,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①未入账的物品存放和保管业务取得的收入100 000元,应计入计税所得;且上述计算出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相应调减计税所得。
②为关联企业担保承担本息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20 000元。③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应调增计税所得10 000元。④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 000元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计税所得5 000元。⑤业务招待费超支,应调增计税所得=30 000-2 000 000×5‰=20 000元。⑥补缴账簿印花税=10×5=50元;受赠床单15 000元应计入计税所得。
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 000+100 000-5 000-350-150+20 000(利息)+10 000(赞助)+5 000(罚款)+20 000(招待费)+15 000(受赠)-50(印花税)=154 450元
⑧应补企业所得税=154 450×33%=50 968.5元(3)补缴个人所得税:
①先用调整后的利润(不是调整后的所得额)计算雇主个人所得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 000 000+100 000+15 000(受赠)-1 200 000-(110 000+5 000+350+150)-700 000-50(印花税)-50 968.5-20 000(上交承包费)+30 000(雇主工资)-1 600×12(必要费用)=39 281.5元
2007年生计费开支每月1 600元。注意:应把握在前几项纳税调整中,哪些是需要调账的(应补计的收入和应补扣的支出),哪些仅仅是需要调申报表的。一些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的金额(如招待费和广告费超支、罚款)并不调整损益账户,只是调整所得税申报表;而补计收入和缴纳的税费会调整损益账户。
②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39 281.5×30%-4 250=7 534.45元(4)陈某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5)处理程序及结论:
①偷税数额=5 000+350+50+50 968.5+7 534.45=63 902.95元 ②应纳税额=110 000-3 000+63 902.95=170 902.95元
③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63 902.95/170 902.95=37.39% 教育费附加不计入偷税比例。
④因陈某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3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未超过10万元,已构成了犯罪。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陈某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交司法机关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解答:
(1)应补缴的流转税(费)总和5.91万元
增值税=(81.9+10.53+4.68)÷(1+17%)×17%-8.5(受赠货物进项)-2×7%(受赠货物运费的进项税额)=14.11-8.5-0.14=5.47(万元)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5.47×(5%+3%)=0.44(万元)
(2)销售产品应调增的收入额=(81.9+10.53+4.68)÷(1+17%)=83(万元)
(3)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100×60%=60(万元)
限额=(9 000+83+600)×5‰=48.42万元
业务招待费超限额51.58万元
广告费限额=(9 000+83+600)×15%=1 452.45(万元),广告费未超限额。
新产品开发费可加计50%扣除,加扣30万元。
所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后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51.58-60×50%=21.58(万元)
(4)转让股权和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50+8.5)=128.5(万元)
其中70为股权转让收益;50+8.5为受赠收益;
(5)福利费限额=300×14%=42(万元),超出限额=50-42=8万元
工会经费限额=300×2%=6(万元),未超出限额
职工教育经费=300×2.5%=7.5(万元),超出限额=8-7.5=0.5万元
三项费用超支=8+0.5=8.5(万元)
(6)对外捐赠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会计利润总额=800+83(调增销售)-0.44(城建教育)+128.5(股权转让和捐赠调账)=1 011.06(万元)
捐赠限额=1 011.06×12%=121.33(万元)
捐赠超支78.67(万元)
(7)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的合计数
1011.6+21.58+8.5(三项费用)+78.67+40÷(1-20%)+(30+15)=1 215.35(万元)
(8)计算2008年该企业境外已纳税款的抵扣限额
来自A国收益抵扣税款限额=40÷(1-20%)×25%=12.5(万元)
在A国已纳税款=40÷(1-20%)×20%=10(万元),可扣除10万元。
来自B国收益抵扣税款限额=(30+15)×25%=11.25(万元)
在B国纳税15万元超出规定限额,可扣除11.25万元
(9)2008年该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
1215.35×25%-10-11.25=282.59(万元)3.解答:
企业在建造中使用了本企业的建材,尽管没有形成真实销售,但应按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计算销项税时的销售额用同类建材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4分)
以货易货不论双方是否开发票,都要视做既买又卖,要按同类产品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以货易货行为满足两个条件才能有进项税:一是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换入货物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基本建设中使用本企业产品的,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计算时不作为收入处理。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10万元不能冲减了该厂房的在建成本,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企业没有办理竣工决算,利息还要计入财务费用,因为尽管没办理竣工决算,2007年10月该厂房达到了预计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4.解答:(1)王会计所作的处理不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而王会计的所作所为不符合税法的规定。
(2)以物易物是一种特殊的购销活动,双方都应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如果双方没有开发票,则双方均没有进项税。认为以物易物可以回避增值税的想法是错误的。
(3)以物易物签订了合同,应按合同上的购销金额合计计算交纳印花税。
(4)销售下脚料应按销售额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因为其原材料在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
(5)销售下脚料的收入单独存放实际是设置了小金库,属于隐瞒收入的偷税行为,违反了征管法,会受到相应的惩处。
5.解答:
(1)企业增值税计算错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工具,取得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可以抵扣进项税。该企业少抵进项税。
(2)啤酒到期未收回押金应并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销项税,该企业少计销项税。(3)该企业在计算消费税时,未考虑包装物押金,使得选择的消费税税率有误,导致少计消费税。
(4)当期增值税进项税=3 400+100 000×13%+60=16 460元(5)当期增值税销项税=(3 100×100+3 300×100+2 400+900)÷(1+17%)×17%=93 470.94元
(6)当期应纳增值税=93 470.94-16 460=77 010.94(7)消费税
清爽啤酒加包装物的不含税单价=(3 100+300)÷(1+17%)=2 905.98<3 000 纯生啤酒加包装物的不含税单价=(3 300+300)÷(1+17%)=3 076.92>3 000
当期消费税=100×220+100×250=47 000元
6.解答: 按照营业税法,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该俱乐部尽管在境外收取保证金,但针对的是在境内从事高尔夫活动的保证金,真正的劳务活动发生地在我国境内,应在我国缴纳营业税。
即该俱乐部采取境外结算会员保证金的方式,未将保证金结转至营业收入,少交了营业税和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国税发[1995]0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俱乐部、交易所或类似的会员制经济、文化体育组织,在会员入会时收取的会员费、席位费、资格保证金和其他类似费用,应按照营业税有关规定确定税目征收营业税。该俱乐部2004年至2008年收取的会员保证金28 857 057.40元,应缴营业税5 771 411.48元;
另还应按照规定税率(2008年以后为25%)补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