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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城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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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单位):职务: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上述行为违反了《》第条第款
(和《》第条第款)之规
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第条第款
(和《》第条第款)之规
定,决定对你单位(或者个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
帐号:
2、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环境保护局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
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古城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年月日 古环罚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