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_伤者起诉我和保险公司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25: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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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厂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伤者起诉我和保险公司”。

案情介绍:

投保人吴某所有的东风牌货车挂靠在某服装厂的名下,因该车年审需要保险,吴某遂请其哥哥在某保险公司工作的同学李某到其家中办理机动车辆保险。当时吴某的母亲缴纳了保险费,李某出具临时保费暂收据给吴某的母亲,收据所开金额为2920元,时间是2000年3月2日,投保人为服装厂,保险金额为2920元,盖有服装厂单位财务公章,实际投保人是吴某。保费暂收据备注栏说明:“1.本收据为暂收据,如付款后7日内,未收到本公司正本收据及保单,请立即同本公司联系。2.本收据仅为收费凭证,如保费不到账,不承认保险责任。”李某同时出具保险证,保险证上填写的被保险人为服装厂,车损险保额为70000元,第三人责任险限额为100000元,适用性质为非营业车辆,保险期从2000年3月3日零时起至2001年3月2日24时止。保险证上还注明:本保险证不作为索赔依据。

另外,服装厂系法定登记车主,实际车主是吴某,车辆属于吴某所有,同时服装厂对吴某所交保费也无异议。2000年4月2日,吴某驾驶制动不良的货车,因雨天路滑,采取措施不当,将骑自行车的叶某撞伤。经法院处理,判决吴某赔偿叶某各种费用71217.78元,扣除已支付的12000元,尚有59217.78元由吴某赔偿,吴某与服装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吴某的哥哥将4000元人民币交给李某,李某遂于2001年4月3日将该款存入中国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并通过银行的工作人员魏某,将存款日期变为2001年4月1日。李某和魏某被检察院找去谈话时,均承认自己作假的经过。而李某收取的4000元费用名义上为找关系所用,实际是作为吴某交营运车的保险费。

后服装厂向保险公司请求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保费未到账及合同部成立等理由拒付,服装厂遂以法院的判决书为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第三人责任险保险费人民币56974.22元。

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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