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规定 5.10 第二次评审后修改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污水源热泵管理系统”。
建设部备案号: DB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T50/-XXX—2010
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
建筑应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2010-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建筑用能结构,提高建筑用能效率,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建筑节能,按照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节能减排、建设宜居重庆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地表水(包括江河水、湖泊水、水库水)为低位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表水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供冷和生活热水系统。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应用和使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筑新能源开发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能源办)具体负责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区(开发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和应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和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建委应会同发改委、规划、水利、航道、环保等部门制定《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布局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凡符合本市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推广应用布局规划要求,并具备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
第八条
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建设单位应进行水资源、取水口布置、环境影响的评估论证,并经市规划、水利、环保、航道等部门的审查同意。
(二)市新能源办根据市规划、水利、环保、航道等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出具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意见书。
(三)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取水口经
验收合格后应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
(四)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能效测评和竣工验收,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通过招标或邀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应设置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并预留检测接口。取水主管道和排水主管道应分别安装计量水表。
第十一条
利用湖泊水(水库水)的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单位应采取可靠的回水和监测措施,尾水排放应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的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竣工图,标明埋入地下的供、回水管与四周建筑物和现有地下管线的相对位置。供、回水管进入地表水源处应设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应不影响河道通航,并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采用闭式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时,放置换热盘管的地方应设置警示牌。
第十四条
水源热泵设备的能效指标应符合本市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交付使用前,应进行整体运转和调试。系统调试完成后应编写调试报告及运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对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和生活热水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市新能源办应组织专家做好技术论证工作。
第十七条
对从事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
第三章 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定期组织进行地表水水质监测。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数据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新能源办。
第二十一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的应急预案,对建设应用中出现的水质污染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关措施排除险情。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规定,定时对换热盘管及热泵机组等设施进行清洗和保养。
第二十三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操作人员应经有关部门技术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四条
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和生活热水的收费,应按照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执行或市场行为协商决定。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经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效节能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产品,可享受国家和本市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项目,将在城建配套费、水资源费、系统用电等方面予以优惠,具体办法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和生活热水的项目,优先参与建筑各类评优评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建委对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等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建设、规划、发改委、水利、环保、质监、物价行政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取水主管道、排水主管道未安装计量水表,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安装计量水表,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取水口或水下盘管处未设置必要的标志,除责令使用单位限期补设外,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标志造成航行事故的,使用单位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规定》
编制说明
《重庆市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是“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长江上游地区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高效应用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子课题“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技术标准和规程及图集编制研究”研究内容之一,同时也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的要求,是切实做好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推广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编制本规定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建筑高耗能的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截止到2008年底,重庆市民用建筑约4.63亿m2, 其中供暖空调能耗达66.44亿kWh左右,约占全市全年总用电量的26.2%,在冬夏季供热和空调使用高峰期,其用电量高达全市用电量的40%左右,2006年高温季节已超过50%。同时,我市具有丰富的地表水资源和良好的水文、水质条件,十分适宜于大力发展地表水水源热泵。做好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的推广和管理工作,对实现我市“十一五”建筑节能规划目标和建设宜居重庆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对节约能源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大量的政策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要求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建设。同时,2008年国务院颁布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与《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中也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有明确的要求。
《管理规定》作为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系列标准(图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的重要支撑,对提高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管理水平,培育地表水水源热泵服务市场,为高能耗建筑的进一步节能改造准备条件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重要条文说明
(一)关于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是指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水作为冷热源的热泵系统,利用污水的污水源热泵系统不包括在内。
(二)关于建设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第十条:“对具备可再生能源应用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条:“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水资源需要取得取水许可。
第十条
在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及工程经验积累期,获得实际工程的节能运行效果以及运行参数是必要的,因此规定:“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应设置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并预留检测接口”。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并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更换。”、第三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应当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只是提取水体中的冷热量,基本可实现尾水的全部排回。但是对尾水加以利用或源水侧输水管道存在泄漏时,会产生取水、排水差额,故要求在取水主管道、排水主管道设置计量水表。
第十一条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规定“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周平均最大温升≦1℃,周平均最大温降≦2℃”。采用湖泊水、水库水等静止水体作为冷热源时,在工程勘察阶段,应对水体的热容量进行评估,当热容量不能满足建筑负荷要求时,应加装附属散热装置。同时应采取合理的回水和监测措施,防止水体的冷、热污染。
第十七条
水源热泵作为一种新型的供冷供热方式,从技术的角度,尤其在热泵机组方面是相当成熟的,但将水源热泵供冷供热作为一个整体的系统来推广应用时,还存在投入成本较高、设计不合理导致系统运行效率不高等问题。在市场成长初期,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增长,对从事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热泵设备供应单位实行备案制度,加强政府的领导和监管是必须的。
第十八条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竣工验收,列入国家或地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由市建委组织,未列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由业主自行组织。
(三)关于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为了掌握地表水水源热泵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指导项目的运行管理,为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规模化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经验储备,加快地表水水源热泵技术的推广,列为国家和市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数据监测系统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安装数据监测系统,对运行参数进行在线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报市新能办。应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单位和运行管理部门,在条件许可时,也可将监测数据上报市新能办。
第二十四条
采用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为居民住宅或者区域集中供冷、采暖时的收费,应由集中供冷供热单位与市物价行政部门协商,并按照市物价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标准执行,或由集中供冷供热与用户协商,以双方协商的价格执行。
(四)关于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取水许可证持有人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取水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擅自拆除、更换取水计量设施的”,“由
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除责令其限期补设外,并处以5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如因未设航标造成航行事故的,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