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罚条例_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4:21:38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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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处罚条例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肃校纪校规,加强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个人操行评分或纪律处分。处分为五种:警告、记过、留梭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对犯有不足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错误的学生,必须填写《云浮市中等专业学校违纪生登记手册》,不填或不按要求填写的不能撤销处分。

第三条:有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泄漏国家机密,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或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条:触犯国家法律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被公安部门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公安部门处以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100元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不满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200元以上(含200元),不满3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300元以上(含300元),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5、作案价值虽未达300元以上,但多次作案,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涂改或伪造有价证券者依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7、手段恶劣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第六条:参与抢劫、勒索,不论价值多少,依据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第七条:参与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除无条件支付医疗费外,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造成对方致伤者,给予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4、挑动打架,促使事态进一步严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5、参与打架(含怂恿挑拨打架和“讲数”),事后又不向学校报告者,给予警告或以上的处分。

6、为他人提供或收藏打架器械者,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

7、持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的处分。

8、策划勾结校外人员或纠集老乡、朋友、同学打群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9、在校期间参与打架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参与赌博,除没收赌具、赌款外,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三次或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3、勾结校外人员进校赌博或聚众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九条:道德败坏,有流氓行为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偷看淫秽书刊、视频者,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

2、参与色情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3、调戏、骚扰异性者,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

4、私闯、偷窥异性宿舍者,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

5、从楼上对他人泼水、扔杂物者,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

第十条:有侮辱或殴打教职工行为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有顶撞、侮辱教职工言行着,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2、有威胁教职工言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殴打教职工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有超出男女同学正常交往行为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在学期间有恋爱行为,男、女成对在僻静处单独相处,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男、女之间勾肩搭臂给予记过处分,相互拥抱或有类似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3、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

4、在学期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二条:有抽烟、酗酒行为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一经发现有吸烟、酗酒行为者,写书面检讨交有关科室备案,全校通报批评。

2、屡教不改,二次(包括二次)以上吸烟、酗酒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破坏公物,损害集体或他人利益者,除付赔偿款外,并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故意损坏门窗、桌椅、床、绿化园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2、故意涂画,跺踢校园墙壁护栏,拆撕、涂画学校图书等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私接电源,在宿舍、教室乱点蜡烛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纪律、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每天按6节计,迟到、早退三次算旷课一节,包括集体活动、晚自习、实验课),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旷课10-19学时者,全校通报批评。

2、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6、旷课72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总计10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考试规则,不听从监考人员规劝,有旁窥、交头接耳、夹带、互相交换试卷、替人考试或叫他人代考等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扣个人操作分或警告以上的处分。

第十七条:故意扰乱校园秩序,有不文明行为者,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1、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园内乱张贴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警告处分。

2、破坏或擅自涂改学校宣传栏,公告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3、起哄、大喊大叫,吹口哨或制造其他噪音,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4、乱丢乱扔垃圾,检讨并打扫卫生处理,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5、仪表不佳,奇装异服、染发、剃光头,不按要求佩戴校卡,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6、纪律松散,不服从安排,操行扣分较多者,按班主任要求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7、安全意识差,攀爬学校围墙,爬防盗网,坐护栏,依据情节、次数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8、扰乱课堂、图书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9、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炮竹或燃烧杂物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10、破坏广播、电话或照明线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ll、隐匿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2、不服从学生干部的管理,顶撞、侮辱值日干部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13、上课玩手机,第一次暂扣一个月,第二次暂扣一学期,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处或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凡在处分期间的学生,不能担任校、级、班、团干部,不能参与任何先进的评比,不能享受任何奖励金和补助金。

第十九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或加重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问题,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并能主动配合管理者,可以从轻处理。

2、确是被他人逼迫或诱惑,并能主动揭发,认识态度好者,可以从轻处理。

3、拒不承认错误或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4、受过处分,屡教不改者,从重处罚。

第二十条:处分审批程序。

l、对犯错误的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先由学生本人写出检讨材料,班主任根据学生的违纪和表现情况,写出书面意见,专业部提交对该生的处理意见,交学生科审核,学生科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由学生科行文,校长签发执行。

2、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一条:处分决定成文后全校公布,放入学生档案,通知家长,并交上级有关部门存档。

第二十二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加强教育,促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依据要准确,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原则,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诉和提出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除外)要进行严格的教育和考察。要督促受处分的学生认真填写有关表册。对在一年内各方面有明显进步的,可由其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经班主任、专业部签署意见,交学生科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由学生科行文。处分撤销后,其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可撤销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继续犯错误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回原居住地。第二十四条: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此条例,违者要进行批评或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参照学校其他有关条例给予处分。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其他规章,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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